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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證申辦 領士班退役 79年2月9日已入伍者

 【79年2月9日已入伍】 是唯一的要件!
於查閱後版上頭所有的相關貼文之後,發覺標題、內容、說明都語焉不詳或者言不及義,勢難避免《你講得很清楚,我聽得很模糊!》之下場與結局。
故此,決定借後版解惑•互助園地,做一清晰、簡明、扼要之提醒與敘述,期能幫助仍然蒙在鼓裡的軍友,及早撥雲見日尋回原該擁有之榮耀及權益!
如本文標題所示,79年2月9日已入伍者,無論各軍種之志願役士官、軍官,包含領士班四年半、領士班三年半、預官四年半、預官三年半,79年2月9日已入伍者即可!之後則請節哀,除非掛階滿十年,否則請續來生緣。
符合79年2月9日已入伍之要件後,按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依據民國79年2月9日 修正公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軍官、士官需服役(自初次任官日起)滿10年,始具退除役官兵身份。同條第三項: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於受訓結(畢)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其輔導安置仍照原規定辦理。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 之前入伍,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則適用先前法令規定,即預備軍官、士官召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合計滿3年以上退伍者,始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

以上資料是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5月19日 發行之榮光雙周刊之報導摘要內容。
呼籲並提醒後版軍友們,若有資格符合者,莫等待!莫依賴! 備妥退伍令、身分證、印章、兩吋證件照一張,火速前往榮服處報到!十分鐘即可辦妥!

[ 本文章最後由 凌雲副排 於 2012-05-26 05: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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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猛沃營參一 金錢 +10 2012-05-26 11:22

  • 三毛 金錢 +2 和您一樣是四年半的也可以嗎?以前步行需5年以上~ 2012-05-26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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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 金錢 +2和您一樣是四年半的也可以嗎?以前步行需5年以上~2012-05-26 07:34 】

三毛大大!您四年半還沒去辦ㄚ??!!
你是 1342T   入伍日期: 70.11.04 還是我學長!當然可以辦!!  
79年2月9日已入伍者 志願役 掛階滿三年 即為輔導安置對象

三毛學長!您立刻備妥 退伍令正本、身分證正本、兩吋證件照一張(背後寫上姓名)、印章、戶口名簿
下星期一早上,火速到榮服處辦理!!填個申請單,十分鐘就可辦好!

我也是上個月16日才去申辦,五月八日剛收到,福利超多!快去辦哪∼三毛學長

[ 本文章最後由 凌雲副排 於 2012-05-26 08: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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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學長!您明天前往戶籍所在地,所屬的榮服處完成申辦榮民證送件手續之後,回來要記得到此版上發文回報嘿!
我們趁此機會做個宣導教案【領士班榮民證申辦】飯粒,提醒所有前後期袍澤,尋回原本早該擁有的榮耀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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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進利 金錢 +6 讚!讚!讚!現在娃娃兵.已經沒有當時的精實 2013-02-06 12:44

  • 陸一特 金錢 +1 讚!讚!讚!只有《長城部隊》的會踢正步嗎? 2012-06-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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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三毛學長!順完成利送件,拾回原本早該擁有之榮耀以及權益!!
一個月左右應可掛號寄達,收到榮民證後,若健保為第六類請赴戶籍鄉鎮市公所,辦理移出再移入更改投保身分類別(榮民免繳保費眷屬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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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毛 金錢 +6 讚!讚!讚! 2012-05-3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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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63.95.x 於 2012-06-18 13:07 發表
我去申請還是被退回啦! 還是說這裡只是憲兵才可以申請啊? 我是海軍 78年12月入伍 後簽了四年半的領士班 (含新訓中心是四年九個月) 還是無法申請啊! 我退伍令 甚至新訓中心的結訓証書都有 但是承辦員還是說不行 !
我敢保證,您絕對可以!只要是79年2月9日已經入伍,在退輔條例提高門檻之前,志願役三年或以上,服役期滿即為輔導安置對象。

請直接到輔導會辦理,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二二二號,地區榮服處或許仍有少數工作人員,狀況外不了解輔導條例細節。

赴台北辦理之前,可先聯絡輔導會承辦人員,黃小姐電話:(02)27571335 確認之後再去辦理。也可寄信給主任委員信箱洽詢。

輔導會首頁 http://www.vac.gov.tw/home/index.asp

因為,您是79年2月9日已經入伍,且有士官學校結業證書,服役滿四年半領士班,已達門檻。故此,絕對可以辦!

海軍 78年12月入伍,請問79年2月9日是否已在士官學校開訓?若是,則可以辦!若否,則不行。


[ 本文章最後由 老步 於 2012-06-18 14: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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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砲 砲長是領士77年班10期,想必已經取得榮民證,恭喜您成為老芋頭!並謝謝清楚詳盡的補充說明!

因為施行細則曾經修改,且一般人較少了解內容,甚至許多志願役袍澤,雖在門檻之內,卻不知申辦。

再次將原條文轉貼,提供具備資格之志願役袍澤參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民國94年8月9日修正前條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依法退伍除役者,指左列人員: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役滿十年或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本細
則修正發布前已入學之各軍事學校學生
,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
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
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三、常備兵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核定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或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留營繼續服士兵役
一年以上者,或於同條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後,志願士兵服
現役三年以上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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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浪花 金錢 +5 2012-06-19 08:45

  • 109第一砲 金錢 +2 讚!讚!讚!這樣就簡單明瞭•倒是榮光雙周刊之解釋文,卻是很容易讓人誤解呢• 2012-06-1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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