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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2-06-18 19:47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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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鄰居剛好79年2月初入伍,而且又好死不死在條例通過之後才轉服領導士官,去年通知他去辦看看,過後就一直沒有碰到過•
路人分享是海軍78年12月入伍,之後簽了四年半的領士班,包含新訓中心是服役四年九個月,推算應該是79年3月份才到海軍士校受訓,如果這樣不符合申辦榮民證資格,我鄰居大概也是被打回吧•PS:承辦員可能是指台北退輔會相關的審查人員•
其實,榮光雙周刊之報導解釋文,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之前入伍,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則適用先前法令規定,即預備軍官、士官召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合計滿3年以上退伍者,始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
如果是解釋文,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之前入伍,並且已在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應該就沒有文字上的爭議•
要不然為什麼要解釋為,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之前入伍,為什麼不解釋為,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之前已進入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就好•
[ 本文章最後由 109第一砲 於 2012-06-18 20:0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