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大山 於 2015-06-23 20:40 發表
76年金門的284師第三營有幾種特別的狀況:
一、甲種、乙種警員班:
當年,外島當兵很苦悶,特別是284師第三營,連長一直宣導轉服"警員班"
記得是乙種警員班,一簽下去馬上回台休假!
萬一被退訓的話, ...
據我所知
那個年代 警察人員嚴重不足,一直招考還是缺額,所以有此權宜措施。
但是警察訓練不是服兵役,因此退訓尚須補足原先未服之役期。如同士官訓後 退學退訓離職情況辦理,兵役法也沒有警校休學保留學籍的規定,離校一律徵集,惟因病需專案申請核准停訓,於痊癒後經醫師開具康復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未徵集期間〉。
一特兵就是特種兵,傘訓未過劃歸其他陸軍兵科只有這一條路,傘兵部隊跟海軍陸戰隊一樣,海陸訓未過 轉屬艦艇兵〈有體位變更屬之〉。
五六十年代犯案 只要先躲進部隊,刑事案件執行須等服完兵役、或停役才會辦理。我那個時代 禁役 規定要判刑確定 七年,通常的刑期都會在七年以下,如此兵員不會鑽此門路。但是 妨害兵役 譬如逃兵 則先服完勞役,在服刑,刑滿補服未完役期;海陸改為兩年役期之前徵集的現役人員則須服滿三年〈照舊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