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我提出不同看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無所謂階級/職業之分這就所謂尊重了.(遑論無罪推定等等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程序.這是非民事兩造.而是追訴犯罪發現真實在兼顧被告人權保障下即可
憲兵官是妨害自由被告.被告有出庭義務(相對也是被告在場權保障)
不到場如何確保他權益與真實發見?
把職業或是階級/或是職等評價!沒有不必要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10-28 20:22 編輯 ]
協長說的是對的,我並不反對,也同意您所言,該員除非重大不可抗拒事故之外,都應出庭。
不過我所言並非指他,因為個人或工作上的需要,我跑了幾次法院,民刑事都有,但是法務人
員的態度讓我感到真的有很多需要調整的空間。不論民刑事,法務人員的態度大多都輕蔑,尤
其是軍檢的態度更是糟糕!唯有高雄地方法院的其中一庭,法務人員的態度或專業讓我感到敬
重與信服。
我也曾看過幾個國家的法庭審理,因此相較起來我覺得國內司法不但需要改進,而且已經到了
需好好整理的地步。我並不是詆毀法務人員的認真與貢獻,但進步是必需的,畢竟我也是需要
受司法保障的一員。謝謝您在這方面的熱心說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