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3-08-12 21:55 發表
軍事審判法修法只是將負責偵辦.起訴.審理的人從軍方司法單位換成國家司法單位...
審理時所依據的法律還是軍法..並不是改用民法.刑法來審理....
簡單的說..就是換人不換法....
金門防衛司令部68年就已陳報林毅夫涉犯「叛逃」罪嫌;國防部87年令指,林員所涉「敵前逃亡」、「投敵叛逃」等罪行,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國防部軍法司91年研處意見更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都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
目前的問題應該是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以「繼續犯」偵辦林毅夫叛逃案
這在法律適用上跟解釋上有很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