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立峰 於 2013-08-11 14:47 發表
當年國軍士官轉服招生口號~~錢多!事少!離家近!(一切都是美麗的謊言)
我當年轉服並非全為了錢而是為了可以選單位(當年金門兵源大退潮.所以害怕整補前往金門).所以對錢
的相關訊息很少去注意.直到下部隊有位學長 ...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25條
退伍金、退休俸、膽養金給付之標準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
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
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
,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
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所以您的退伍金計算一下大致應該清楚
立峰 金錢 +2 報告長官~我兵期84-88年.上述法條適用嗎??
這法條早就有了,91年是最後修正日期,所以你應該適用,我還是要去查一下過往法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8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9 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85)台人政企字第 41476 號
令發布定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你的役期內剛好立法通過並生效所以你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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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11 22:4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