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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軍審法恐有違憲疑慮

其實並不違憲
預官您的論點是存在乎-原本憲法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得軍事審判
但現行制度-軍人事可以向高等獲最高法院尋求救濟
換言之-軍事審判制度存在原因-是種特別程序
既然今天對特別程序有疑慮或現行制度傾向-回歸司法一元化
其實並無不可.因為軍法審判存在原因在於-戰時有其必要
作戰時(國家逢戰爭/戒嚴)-國家存在特別情況
所以軍事審判較能迅速處理軍事犯罪.目的在於-因應戰時緊急狀況
差別在於現在為承平時期.應該在回歸後把戰爭情況分別出來
司法一元化並非德派/日派分別.我記得法國就是由一般法院審理
我國某些司法制度如檢察官-就是由法國演變而來.所以德派/日派
不會太去計較這種大制度程序面.德派日派的主要分期是對-實體運用看法.以及配套制度見解差異
司法一元化目的在於人權保障的呼聲-這點德/日派甚至美派都有共識
諸如-公務員懲戒(特別權利關係)/行政法院行政爭訟事項回歸司法權聲音不斷
就正如公務員受公法上財產權/任公職權/改變身分關係/學生基本權受限制/監獄犯人假釋..等等等
漸漸都開放回歸行政法院管轄.這就是特別權利關係限縮.
(且行政法院回歸司法一元化也是法界共識/逐步在推行)
再退步言-既然基本權受限可爭訟.那審判制度回歸一般司法管轄並無不當
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種.軍事審判只是方法之一
基於這理論.並基於立法權的立法自由-立法者怎去訂定出何種訴訟程序為其立法權限
所以軍事審判回歸司法審判權並無違憲
(軍事審判準用-刑事訴訟.這同時也說明-審判權於國家作用下並無二致)
不管大家拿出來的大法官解釋-436號
還是其他解釋.需注意的是-身為現役軍人之被告在實體法律上
所受到的判決-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怎去切換戰時/平時
專業(軍事)法官的需求.是由現有軍法官回歸法院受司法院監督
還是以-2位普通法院法官+1位軍法官去組成合議庭審判.
再往前言-當事人制度-是由一般檢察官實行公訴.還是由軍事檢察官實行公訴
且還須注意-可不可以提出自訴.緩起訴/認罪協商/簡易判決...等等訴訟制度的配套運用
我不反對回歸普通司法權.我比較在意的是-回歸後-被告權益保障
被害人意見(透過律師)的反應.以及軍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是否獨立
這才是需注意的!!
PS:司法一元化就是審判權權回歸司法院底下.使憲法上司法機關/法官獨立審判得以受監督/權限歸一
更細緻的現行地方法院已設行政庭.使司法制度更朝司法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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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回歸司法一元化是很多人共識
司法一元化就是所有審判制度都在-司法院底下
現行軍事審判比較詬病的是-不隸屬司法院底下
那問題很簡單-就是回歸到司法院底下.
至於預官您說的廢與不廢軍監看守所/現行軍法官存在問題相信您是誤會了
因為這是技術層面.在司法院下具有軍職身分的法官(或加上普通法官組成合議)審判軍事案件
也就是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設-軍事審判庭
他還是在隸屬司法院.不管從-行政監督.預算.避免被軍事人員操控.軍法官身分保障
都會獲得維護.
或許因為洪案加速改革
但並非不好.一次把問題解決(或許要多次).
讓司法院底下的司法權-不管-民刑事/軍事都在其監督負責
釋字-436只是把-訴訟救濟跟司法一元切開.許以救濟.但他並沒有解決
司法一元化問題!!
所以根本也沒有廢的問題.就是併入司法院底下.
而其他的就是技術層面去克服.
舉例來說-公務員懲戒只有一審.但他在司法院底下
法官職務法庭也是隸屬司法院
現在只有軍事審判不隸屬司法院.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5 19: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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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k3196du 金錢 +2 以前軍訓教官還不是規教育部管 有前例可循 軍法官可歸司法院管 2013-08-0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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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21:20 發表

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是採軍法司法一元主義國家在一般法院下設軍事法庭來審理軍人案件
其他國家要不就完全廢除軍事審判完全的軍法司法一元要不就像美國法國維持軍法司法二元主義
如果真的這麼容易克服軍法司法一元主 ...
長官.我說的是制度的可行性.而不是-哪樣制度比較好
如果不能克服就放棄改革.那當初把檢察官的羈押權拿掉也是非常多人反對
因為-偵查作為來說檢察官有羈押權這樣是比較方便
現在檢察官沒有羈押權.辦案一樣辦得嚇嚇叫.當初反對的人呢??
台灣的司法制度不需要跟任何國家比.
因為-司法教育程度/素質/信賴感不一樣.用美國那套是否完全正確??
今天問題在於-軍事檢察署辦案能力低落與軍法院司法素質牛步化.
回歸司法院體系後是不是對軍人身分被告/被害人比較有利!!
軍法官與法官終身職怎去合併真的是技術層面問題
不能說-無法去並存或解決而忽略人民(軍人)權益與司法改革
436號說要檢討的並不是軍法官終身職問題
因為終身職的目的在於-審判獨立.有沒有其他跟終身職一樣方式讓-
軍法審判這才是重點.不能獨立審判的軍事法院(要記住-他目前不受司法院監督.他只是
救濟上被告得以向最高法院請求.實體認定還是由軍法院)
到底合不合宜這才是重點.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6 08: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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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21:09 發表

我國的軍法官並不是檢覈制
軍法官必須通過考試院所舉辦的軍法特考才能實任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
這個考試並不容易難度不低
軍法官退役只要有通過軍法特考是可以直接轉任律師或公務員的
換言之他們的身分不是單純 ...
如您所言軍法特考-是軍人法官考試且難度不低
那我只能說您真的要去看看現行司法官特考與軍法特考題目難易比較
現在要考上司法官的法律系學生在校準備或畢業後準備至少3年
如果軍法官考試難度/訓練程度跟一般法官一樣相信那素質不會差太多
但這只是考試.考上以後呢??
一般法官從司法官訓練所(法官學院)試署/後捕/實授真正可辦案/審案要多久??
而且剛試署的檢察官或法官接觸辦案審案的機會有多少-經驗上接觸實務上絕對比軍法官還強
反觀之-軍法官呢?我真的不了解軍法官訓練方式/接觸實務機會多少(您知道可以跟我說明一下讓我了解)
絕不是考上後就會辦案/審案!!
退萬步言-軍法官要不要回歸司法一元反而不是重點.
如果素質上夠且能審判獨立-那回歸不回歸舊不是重點
但再進百萬步言-若軍法官素質/審判無法獨立.現行制度就必須檢討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6 08: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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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精品文章 十分正確 2013-08-0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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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軍醫二級 於 2013-08-06 11:58 發表


在這沒有性別歧視
但是...想想民間法庭女法官女檢察官一堆(說實話,北一女社會組真的很強)
他們沒有部隊歷練...真要審軍事案件...還得先安排名詞解釋,度對參訪等相關課程咧...

這個跟醫療一樣...民間醫院 ...
哈!有些辦刑案的女檢女法官可兇咧!!
偵辦翁案的受命法官劉*瑛法官我就認為他很會辦案
也不囉唆!!句句問到重點.
這就是我說的-經過試署後捕實授後的過程的焠鍊
看多了辦多了.審判經驗自然豐富
刑案也有醫療疏失/交通意外等專業..
靠的就是專業鑑定與勘驗.與本身有無這方面專才無太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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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7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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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啥好爭~!就是長官裁量權運用(不和規定)
無所謂罪刑法定主意-懲罰又不是刑法
他是內部懲處規定.就算不符也就是-長官不依程序處罰有行政瑕疵.或提升到軍刑法-長官處罰法定種類以外的罪名
就這樣而已.沒寫可以關禁閉室.也不代表不可以關禁閉
假設-關禁閉是違法的.好違反又怎樣
沒證據能證明違反關禁閉-會死在禁閉室.畫上等號
律師主張的也只是證明-她們違法法律或規定-送禁閉
跟人死了一點關係都沒有!!
違反正當程序-最多這懲處不合規定得以撤銷.但沒有致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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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造假-假設有-偽造公(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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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唱歌/請飲料/請機牌....
經營錢莊/賣料件....
然後呢???還有啥要追的/要拋的.
真不知道看新聞去辦案有啥好處
就是只有這樣.追到底也沒有更新的玩意出來!!!
跟洪仲秋的死[法律上]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就不相信這跟她死有啥連結/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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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im007 金錢         +2 那些只是ㄧ些間接的證據...而且力道還很弱... 2013-08-08 17:59
學長阿-實體上不論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192判例)或是客觀可歸責理論
都不能證明-洪關禁閉=他死掉.不要說間接證據.連證據能力都沒(關聯性).
律師是一定會表演一套給法官看.極力主陳
但法官一定會冷冷的說:這有啥關係.不就已經判了(關禁閉罪名)??
然後就是-又不相信法院判決.沒有真相!!
現在講一堆悔過違法..程序不合法.對阿沒錯我同意
然後呢???還不是就是起訴書上說的-處罰法定種類以外處罰罪??
唉!!!沒用啦!!除非可以證明542與296間有凌虐或殺人或凌虐致死犯意上共同連絡.行為分擔實施
不然還是切開來兩個罪!!
真相就是這樣而已!!哪來那麼多想像與解釋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8 18: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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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yamato 金錢 +6 精品文章 2013-08-09 07:08

  • yilitseng 金錢 +3 精品文章,點出重點 2013-08-08 22:03

  • chocho55 金錢 +4 分析的很清楚 2013-08-08 19:39

  • sjim007 金錢 +2 那些只是ㄧ些間接的證據...而且力道還很弱... 2013-08-0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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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litseng 於 2013-08-09 03:20 發表

好啦,你黑的都可以說成白的,這點我真的作不來,只能乖乖認輸!
老哥講不完的!!何必去應對這種拋什麼就要回答什麼斿戲
懂的人不會拋無用/無解/無聊的問題
因為已經設定好答案的問題再怎回答也沒用
老實說我不覺得有什麼陰謀陽謀
案件就這樣而已!!各方查一個月查出什麼??
不就542違法關禁閉+269操練過度讓他死(還是回到原點)
所以的陽謀計畫講到最後都不成立!
加上一位語拙/以為出來交代會平息眾怒的曹金生檢察長.就這樣被網友打到死
說真的-曹金生很可憐講也不是.不講也不是
一般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哪會鳥網友/民眾.
叫一位主任檢察官出來交代就很偷笑了.只要不違法起訴(或不起訴)/敘明理由都是職權內合法的範圍.
今天大眾問什麼就要回答什麼.不累嗎??
還是那句話-信者恆信.不信者請提出[法律上]理由.
跟法律上無關的就別拿出來給人笑話.
就像案發初/未修法前一堆人要檢察署出來偵辦一樣
完全就是不懂裝懂.笑掉大牙.可笑的是還一堆法律教授出挺.
挺什麼??這些法律教授真的要包包回去.法院審判權限都忘記了.
君不見主流程序法教授都沒對個案講話.這就是-法律人不語-(未對完結的個案評論)
就像阿ben無罪一樣.也是很多所謂律師堅信他無罪.但他能在法庭上拿出無罪證明是什麼??
在外頭叫半天-還是一樣不能取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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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寫的有的公允/有的煽情
不需要太在意.也不需要過度引用.
不管今天軍隊是法治或人治這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他被關然後死了.
是一整體性行為讓他死
還是兩階段行為讓他死!
結果審判出來就知道
但我肯定的是絕對不會讓大眾滿意.
這就是法律.早點認清楚.就越能了解法律存在意義在哪.認不清楚就落入自己迷思裡
法律就是天平不是公平.往哪邊倒都不是也不可能只往哪邊倒.他只在法範圍內.做出平衡.這平衡是各方盡可能接受的範圍
但絕不是某方(被害人)/或被告可接受範圍.這就是法律.
一旦了解你就知道怎拋對你真正有利的東西.做真正有利的事情.
所以才會有高明律師/檢察官與笨蛋律師/檢察官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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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大我不敢開示.我只能說-法院是可以去抗議的??
之前假髮邱去抗議結果被訴.全國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去抗議
就唯獨去法院抗議沒用.因為不會理你.法院也沒選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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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目東 金錢 +4 就有人喜歡引用標題殺人新聞阿
=.=不要影響感情啦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9 15: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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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ilitseng 金錢 +3 就有人喜歡對我的引文起乩,不讓他回神不行!否則其他人也會跟著起乩! 2013-08-09 13:04

  • 白目東 金錢 +4 就有人喜歡引用標題殺人新聞阿 2013-08-09 11:54

  • dragon690 金錢 +2 精品文章 !!! 2013-08-09 09:42

  • sjim007 金錢 +3 讚!讚!讚! 2013-08-09 08:56

  • kyamato 金錢 +2 精品文章 2013-08-0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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