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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軍審法恐有違憲疑慮

要把承平時期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這種主張根本的理論基礎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認為國家只有一個審判權,軍法司法統歸一元由司法審判,因為司法系統比起軍法系統的獨立性高,更根本的原因,是太多的公法學者留德或留日,他們看到德國.日本早早揚棄軍事審判制度,所以他們主張揚棄現行的<軍法司法二元主義>,希望根本廢棄軍事審判,把審判權奪回給司法院

一個國家體制如何設計,必須有憲法的根據,問題是,我國憲法設計的體制,到底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還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我個人的主張是認為,既然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不得逮捕拘禁,非經法院....,不得審問處罰.>,第九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其實從條文的前後體系觀之,我國憲法設計的制度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憲法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有了第八條設置了司法跟警察機關跟法院之後,根本不需要提到九條軍事審判,所有犯罪都由司法審理即可,憲法的條文,不是廢話,而是有前後相關,既然在第八條法院之外,又設計了一個軍事審判制度,就告訴我們,制憲者的原意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有關軍法的部分,不再現行的司法審判體系之內,而是另成一個新體系,我國憲法設計為<軍法司法二元體系>,由憲法的前後條文體系觀之,應無疑義,主張<軍法司法一元體系>的人,其實根本沒把憲法念通

我國法律體制,向來因大陸法系而承襲自日本跟德國,所以許多人主張效法德國日本的<軍法司法一元體系>,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德國日本做為二戰的侵略者,早被限定不能擁有軍隊,所以理論上他們是沒有軍人的,既然沒有軍人,只有自衛隊,那當然沒有軍事審判,只有司法審判,所以德國日本是特例,主張效法德國日本的人,那根本,<見樹不見林>

既然我國憲法是設計了<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把軍事審判機關跟司法機關區分,則軍事審判機關就具有憲法上的憲法機構的地位,這些機關應該是常設機構,才會是憲政機構

換言之,要修軍事審判法,其實沒那麼簡單,這牽涉到憲政體制的改變,個人主張,貿然修法把軍事審判體制承平時期回歸司法,恐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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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到發黑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8-06 11:11

  • 呂ㄚ家 金錢 +1 台灣的立法修法水平一向都是立院過關就算數 那管你這法違不違憲...有問題後再修~ 2013-08-05 20:22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4:53

  • tony9921 金錢 +1 精品文章..一套套的眼花撩亂 我只看到軍法檢處一直以來都官官相護 是人有問題不是 2013-08-05 13:57

  • HHK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3:02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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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5 14:59 發表
其實並不違憲
預官您的論點是存在乎-原本憲法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得軍事審判
但現行制度-軍人事可以向高等獲最高法院尋求救濟
換言之-軍事審判制度存在原因-是種特別程序
既然今天對特別程序有疑慮或現行制度傾向- ...
法國跟美國都是維持軍事審判跟軍事法院
美國不分平時戰時都仍維持軍事審判
法國亦然
連軍法都要搞個<平封戰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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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同理....那大家都不相信國防部,那國防部應該裁掉把國防權還給全民? 2013-08-0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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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講到軍事審判,好像人人喊打,欲去之而後快,要把承平時期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這是目前最流行的主張,要修法,有很多配套措施要做,既然平時不用軍事審判,那意味平時軍事法院跟軍檢署是沒必要開門的,那平時這些軍法官你要它們去哪裡?更大的問題是,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學生日後的工作權,誰來保護,當初這些學生進入 國防法律系,是基於一種<期待可能性>,日後畢業可以到軍事法院擔任書記官或辯護官,然後考取軍法特考擔任軍法官跟軍事檢察官,所以本來這些學生有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信賴國家在他們畢業後可以讓他們到軍事法院任官,修法,無形之中沒有軍事法院跟軍檢署,那這些學生的權益被侵害,根本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利益被侵害,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這到底有沒有被考慮這些軍法人員一旦求償,國家要賠多少錢,這誰要出?還不是我們廣大的納稅人,難道1985聯盟要幫我們出?
這些學生畢業以後既然不能到軍檢跟軍事法院任官,那只能叫他們下部隊帶兵,問題是,國管院的訓練跟官校不同,國管院是以培養專業軍官為主,不是帶兵官,那這些軍法專長的人就該死?就應該所學非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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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這是倒因為果 可以讓他們比照一般法律系學生參加司法特考,判起來更有公信力 2013-08-0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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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8-05 16:13 發表



她們不能報考 法官?律師?檢察官?書記官? 這樣講來 一般法律學院的學生都要去跳海了

幹麻講的那麼複雜

廢除軍事法院有那麼複雜嗎??

一般法院下去審

軍人就照軍法條 百姓就按一般法條 在看互相間的 ...
其實沒那麼簡單
軍人犯罪給一般法院照軍法審
要收押在一般法院看守所還是軍事看守所?
如果廢了軍檢,那軍事看守所跟軍事監獄是不是跟著廢
矯正機構本就是附隨於檢察系統
一般地檢署能管軍事監獄嗎?
問題來了
軍事看守所跟軍事監獄有課表要照表操課要有體能訓練基本教練
但是普通法院看守所跟監獄是沒有課表的只是把人關押在裡面剝奪其人身自由
當兵要被剝奪行動自由,要出操 上課,如果去一般監獄跟看守所不要出操上課反而很爽哩
那如果軍人要特別設一個看守所,課表誰來訂
其實這個根本就是我所討論的軍法司法二元主義的一環
有軍事審判機構才有軍事看守所跟軍監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17: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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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K 金錢 +1 我很贊同 2013-08-0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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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8-05 17:39 發表


已經爛到底的器官不截肢很容易引起敗血症全身感染然後死翹翹阿

少將檢察官表現出來的法學素養不如少尉軍法預官。只會跳針說謊,一點水平都沒有,我看很多人是因為他的表現才決定要去凱道的

到處都有壞人, ...
我個人覺得比較悲哀的是
要不要廢軍檢跟軍法其實是可以在制度上及法學上好好辯論的
但是整個軍法系統居然自己無法替自己辯護
為自己的存在價值找到憲法學的根據來替自己辯護
只能任人宰割
這些人,法律書要重念
這幾天看到少數替軍法發聲都不是軍法系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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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樓下說的好 讓軍法體系蒙羞的是它們自己 不是別人 2013-08-05 20:38

  • 彈補兵 金錢 +2 長官不知道法官不語嗎?? 2013-08-05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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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3-08-05 20:35 發表


美國你看影片或電影就好 他們得軍法官個個都是狠角色,因為擔任軍法官期間不論是軍事檢察官
或是軍事辯護律師得角色,退伍後你服役期間的表現是納入未來進入法律界很重要參考用得,
所以不論是誰都競競業業得做 ...
我國的軍法官並不是檢覈制
軍法官必須通過考試院所舉辦的軍法特考才能實任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
這個考試並不容易難度不低
軍法官退役只要有通過軍法特考是可以直接轉任律師或公務員的
換言之他們的身分不是單純的軍人一般軍人不用考試即可任官
軍法官是由國家考試及格認證的負責審檢業務的軍人
並不是說我國軍法官的水平很差
至於陳致中
他不是軍法官,他只是軍法預官,在軍法單位只能擔任書記官,寫寫筆錄整整卷宗
當初我支援金門軍法組也是只能寫寫筆錄整理卷宗
因為我們沒有通過軍法特考是不能從事審判或軍檢業務
陳致中根本沒通過律師高考,哪來律師資格?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21: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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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醫二級 金錢 +1 大家都叫算命仙是老師...但也不是叫一叫就能去教正式學程阿~ 2013-08-05 21:52

  • 呂ㄚ家 金錢 +1 經查證,101年律師專技高考得陳致中的確不是他 但很多人叫他陳律師 連wiki都 2013-08-0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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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5 19:01 發表
其實回歸司法一元化是很多人共識
司法一元化就是所有審判制度都在-司法院底下
現行軍事審判比較詬病的是-不隸屬司法院底下
那問題很簡單-就是回歸到司法院底下.
至於預官您說的廢與不廢軍監看守所/現行軍法官存在 ...
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是採軍法司法一元主義國家在一般法院下設軍事法庭來審理軍人案件
其他國家要不就完全廢除軍事審判完全的軍法司法一元要不就像美國法國維持軍法司法二元主義
如果真的這麼容易克服軍法司法一元主義的問題
為何只有土耳其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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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3-08-05 21:27 發表


既然如此,更簡單了 既然軍法特考也不容易,就一起參加司法官特考
一邊幫忙淘汰一些不適任軍法與司法官候選人,一方面又能證明讀軍法科系出來的也是有實力得
又能節省考試得成本與資源,兩全其美!!
因為大法官在釋字436號解釋沒有解決的問題就是軍法官到底是軍人還是法官?
如果參加司法特考軍法官就變成一般法院的法官一樣
享有法官一樣的待遇----終身職
軍法官並不是終身職他有服役年限的問題
時間到必須退役
而且一般大學法律系畢業學生服役完或役期中也可以考軍法特考,考上至少服役再五年
當初在金防部就有長官鼓勵我去考軍法特考
個人因對實務工作沒有興趣而婉拒
最主要的是我才不要繼續當五年兵哩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22: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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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 436指出來的是-軍審判獨立問題.終身職目的在此 2013-08-06 08:31

  • 呂ㄚ家 金錢 +1 實際上,時間到退役改領終身俸,您覺得跟終身職的差別在那 :) 2013-08-0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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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6 08:42 發表

如您所言軍法特考-是軍人法官考試且難度不低
那我只能說您真的要去看看現行司法官特考與軍法特考題目難易比較
現在要考上司法官的法律系學生在校準備或畢業後準備至少3年
如果軍法官考試難度/訓練程度跟一般法官 ...
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審判官都是考試院所辦的軍法官考試,一起經軍法官訓練班受訓合格只是分發單位不同,就像司訓所最後分檢方院方一樣。不過這個考試很特異,到91年為止還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可以轉任公務員,93年以後的則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6 1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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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 但他訓練出來的素質呢?? 2013-08-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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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1.243.28.x 於 2013-08-06 03:14 發表

改善軍法官的素質,及改進軍法官的任用資格及方式,保障,這才是治本之策,改由普通法院審理等方式,並不一定是好方法。
現行軍事審判制度是否合憲乙節,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第七○四號明確解釋,做出軍事審判權係屬司法權,只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權之建制原理,終審由司法機關掌理,則國防部依法設立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並不違憲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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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 我沒說他違憲阿!! 2013-08-06 11:59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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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天(6日)上午處理軍事審判相關修法,並在中午完成三讀,修改「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34條,將軍人凌虐罪、殺人罪、性侵罪和竊盜罪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處理;現在偵察中、審理中,已經判決確定,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案件也移至一般司法機關。

未來也將設立專業法庭,法官須經過專業訓練,以釐清是凌虐還是訓練,避免爭議。

至於洪仲丘案,則立即移至一般司法處理。
這好像只移了部分
並沒有全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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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ilitseng 於 2013-08-08 17:07 發表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攜帶智慧型手機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犯後態度不佳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我要退伍了,你關不到我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攜帶智慧型手機 ...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違背信約者。
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請假逾限者。
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這才是現行的可以送懲戒包括悔過之條文
這些條文都叫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很籠統
所以目前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太主觀就能懲罰官士兵
更重要的是禁閉處分違反法官保留原則且無其他救濟程序當事人亦無法替自己辯白
這才是最值得爭議的問題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8 17: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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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im007 金錢 +2 沒錯...就是太籠統了..很多都能用掰的... 2013-08-0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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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7.51.129.x 於 2013-08-09 07:18 發表
看了前面幾頁談到送禁閉適法不適法的問題,我反而想到一個問題:
大家在服役時,如遇到類似狀況,有法律條文可以參考嗎?
我的意思是:雖然前面大家列出條文,在談洪的事件是否合法
但是,我根本就懷疑:不論是該 ...
很抱歉我真的需要道歉
因為84-85年我曾經巡迴金門全防區做軍法教育我沒教好
我當時就發現部隊主官不重視軍法教育
都指派幾個代表來意思意思
部隊沒有依法行政的慣例與傳統
作戰講速效,也不太可能被法條所羈絆
各旅目前都沒有軍法人員,軍法人員放各旅跟以前軍法組放個師一樣檔不住部隊長意志
要維持禁閉就要法官保留---超過24小時要送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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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im007 金錢 +2 短短幾堂課有用的話...律師就會失業了... 2013-08-09 08:55

  • 彈補兵 金錢 +2 這不是您的錯.法治教育不是短短幾堂課/翻翻法條就可以了解 2013-08-0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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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命真的比美國人值錢,台灣也比美國重視人權
我們台灣終於成為先進國家了,拍拍手
美軍不久前2011年也發生虐兵案例,而且是華裔,引發種族歧視之虞。但結果只是少尉排長被迫退役,美國死亡的華裔陸軍大兵陳宇暉(Danny Chen)也是知識分子從軍。陳宇暉放棄了大學的全額獎學金,投筆從戎,卻從受訓起即遭到凌虐,最後在阿富汗戰地走上絕路。這件悲劇有8人受到懲處,包括1位軍官及7位士官兵。其中少尉排長被迫退伍,不必服刑;其餘7人,最重的1人判刑6個月,2人判3個月,最輕的扣薪20天。
相關人等判決如下
http://www.back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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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K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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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4.47.71.x 於 2013-08-10 03:03 發表

先進...能請教個法律術語嗎
具結...不是只有證人或鑑定人要具結嗎
告訴人的供詞要具結嗎
被告勒...我記的被告好像不用也
煩請先進告知付上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 ...
刑事訴訟法只有證人鑑定人要具結---陳述實在蓋證人及鑑定人乃在幫助法院發現真實
所以證人不能說謊----偽證罪
告訴人跟被告是不用具結的因為告訴人所陳述的是否是事實要經過法官調查
至於被告是可以大大方方否認(說謊)陳述也是要經過法院調查所以不用具結---甚至被告說謊都不構成偽造文書
更重要的被告擁有緘默權,可以屁都不放,你叫他具結沒用
但是證人沒有緘默權,法院找你來作證,你就是了解某部分事實,結果屁都不放,那幹嘛當證人???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10 07: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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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讚!讚!讚! 2013-08-11 03:05

  • 上尉後勤兵 金錢 +2 說的對! 2013-08-10 21:17

  • yilitseng 金錢 +3 讚!讚!讚! 2013-08-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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