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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投書 要求王清峰下台

法官投書 要求王清峰下台
更新日期:2008/11/17 20:01
17日的平面媒體社論,有法官投書,要求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這篇社論是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所寫,她痛批檢方不但不保障被告人性尊嚴,還長期洩密給媒體,造成輿論審判,相對影響法官心證,她也認為王清峰上電視大談個案,失去風骨,應該引咎下台。


報紙上,斗大的標題,要求王清峰下台,仔細一看,署名者還是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格外引人注目,五大聲明,痛批法務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洪英花認為,法務部沒有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嚴,就是違憲,還有,法務部遲到10月才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但還要求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檢方自己根本不自律。


檢方洩密,造成輿論審判,法官也是閱聽大眾,在沒有起訴前,大量吸收閱聽內容,如何確保法官公正?另外,洪英花也拿部長上節目談個案來批評,認為這是行政干預司法,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應該引咎下台。


而這篇文章,讓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大表贊同,法官投書、律師發言,法界人士紛紛站出來質疑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就是因為再也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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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的一些怪異判例..怎不見這位法官出來批判?

諸如襲胸10秒無罪的判決...這位法官還沒當法官嗎??

這些跳出來說話的人......唉~~算了吧

難道不是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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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看守所簡陋 如同凌虐受疑人
2008-11-25 中國時報 【林諭林卅台北報導】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昨日受邀列席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司法人權議題發表看法。他說,嫌犯不是犯人,應叫「受疑人」;現在的看守所居住條件簡陋,如同凌虐受疑人,有違法之虞。但對於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在看守所,他認為扁執政八年沒有對此問題改善,可說罪有應得。

     不過,曹興誠強調,卸任總統遭羈押不必特別禮遇,但卸任總統也有人權,在看守所不應受那麼差的待遇,他主張若看守所的情況不能立即改善,「所有人犯應該全部釋放。」

     曹興誠並認為,只要受疑人沒有脫逃嫌疑,不應上手銬,因為上手銬也是種侮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安排法務部報告司法強制執行下的人權問題。曹興誠的聯電公司曾因和艦案遭搜索,因此受邀列席。他表示,他列席會議不是來伸冤,也不提個案,而是認為台灣解嚴後人權仍沒有受到重視。

     他指出,看守所居住條件簡陋,已造成對受疑人的凌虐,畢竟看守所是把很多不認識的人,關在很小的空間裡,沒有最起碼的空調、盥洗設備,大家吃喝拉睡擠在一起,完全沒有尊嚴、隱私,「如果這不叫凌虐,這是沒有慈悲心。」

     曹興誠表示,《刑法》第一二六條凌虐人犯罪,對凌虐人犯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看守所環境簡陋,且羈押人犯前沒有身體檢查,若受疑人被傳染疾病死亡,是否適用《刑法》凌虐人犯罪?

     他說,看守所這樣的情形,比任何個人犯罪都嚴重,「公權力公然牴觸法律,一刻都不允許!」

     曹興誠指出,扁當總統八年,沒有針對看守所環境問題改善,現在被關在看守所,可以說罪有應得;但從尊重人權立場,希望法務部長王清峰應立刻改善看守所環境。

     他指出,他有企業界朋友遭羈押經驗,確實覺得受身心虐待,幾乎一輩子無法復原,他雖然沒被羈押過,仍感覺以這麼簡陋的看守所設施羈押人犯,確實達到凌虐程度。法務部沒有改善設施前,基於尊重人權,應立即釋放羈押人犯,也不應隨便羈押。

     至於企業遭搜索問題,曹興誠表示,近年很多企業遭到搜索,現在媒體發達,搜索要保密不公開很難,對上市公司名譽會造成很大傷害,不但銀行、供應商、客戶會對遭搜索公司抱持懷疑態度,員工士氣也會受到打擊。

     他說,搜索是暴力手段,對公司個人都造成很大傷害,尤其企業業主家中被搜索,其太太、小孩受驚嚇,可能半年以上才會回復,但現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刑責太重,「刑責重有哪個檢察官會起訴同僚?」他建議應大幅減低刑責,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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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嚴,我倒是覺得曹董的話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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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固然要維護,但是一個台灣這麼一小塊地方,能有多少空間蓋一個監獄或看守所,現在的土地又那麼貴。每一個監所的收容額都有一定的標準,也就是多大的面積,只能蓋多少的舍房。醫療疾病方面,新收時通常會口頭問一下身體疾病,等上班日再由衛生科會診及抽血,所以很多肺結核、HIV都是經由所內健康檢查出來的(很多是自己不知道患病),有的甚至在外面是流浪漢,瘦得只剩皮包骨無法站立,還用所長特別費買麥片給他食用,一罐喝完身體元氣就恢復得差不多,會沒有人權嗎?沒有人權的應該是獄警吧!不管颱風天(強度多大)還是生病(難過得快死掉),都得上班,風雨無阻使命必達,上面的長官說獄警死掉沒關係收容人不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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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c38745029 於 2008/12/03 08:16 發表
個人覺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固然要維護,但是一個台灣這麼一小塊地方,能有多少空間蓋一個監獄或看守所,現在的土地又那麼貴。每一個監所的收容額都有一定的標準,也就是多大的面積,只能蓋多少的舍房。醫療疾病方面, ...
這是冷飯新炒的老問題, 就像罪犯的人權與受害人的人權問題一般, 永遠是二個對立面的公說公有裡, 婆說婆有理....但ACC大, 我完全認同你的想法.....這不全然是權利的問題, 而是公平的問題.....犯罪的人, 必然是先侵害了他人, 才會到獄中這人權打折的地方, 這是先甘後苦, "出來混  是要還的", 這不是很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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