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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3-07-28 01:37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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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醒 公發證明 若是單純找不到 直接去掛失就算了 找到之後直接把舊的毀棄即可
(許多人有種爛個性 找到原來的證件後通常會把舊的又留下來 然後新舊混在一起 有時候不小心又把舊的拿出去使用 這會造成麻煩)
若是因為糾紛導致拿不回來 或是其他因素請勿任意掛失申請新的 否則容易吃上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官司
舉一個實例
某甲82年間將農地a售予某乙
因為某乙沒有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過戶 但是有相關的買賣契約文書並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約定待某乙取得過戶資格時候再行辦理過戶 即俗稱借名登記(這點很重要 沒有註名這點這個契約等於是無效 當年很多人利用這點來坑人)
某乙隨後在農地上興建倉庫一棟自用
後某乙因為債務問題又將a農地跟其上倉庫轉讓與某丙 (隨即某乙因債務問題跑路到國外去)
某丙又將農地+倉庫轉租於某丁
某甲見機不可失以為可以趁機侵吞已經售出的農地a 去地政事務所 以''遺失權狀''為由 補發新的土地權狀 報警並控告 某丁竊佔罪
經法院調傳某丁 某丁自述乃是承租於某丙 所以法院又傳調某丙
等到某丙在法院上出示 某甲跟某乙82年間的買賣契約 匯款證明 票據支付明細 跟某乙轉讓給丙的讓渡文書後
檢察官以 偽造文書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起訴某甲
法官判決 某甲有期徒刑3個月 緩起訴一年
所以不要亂掛失公發證件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7-28 04:0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