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戳擊抗議民眾 警察局坦言疏失、願承擔後果
http://news.msn.com.tw/news3138532.aspx
節錄:
五一勞動節當天,勞團發起萬人大遊行,赴行政院隔著拒馬與警方對峙。
不過卻傳出有警員拿竹竿戳擊抗議民眾,對此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坦言,
這是他們內部自己的決定,對外界的批評,願意來承擔後果。...
鎮暴首用竹竿惹議 警方:徹底檢討
http://news.msn.com.tw/news3138020.aspx
3、4個鎮暴警察,拿著長竹竿,隔著拒馬與抗議民眾對峙,演變成拉扯竹竿,過程中,甚至有人被戳傷,
台北市議員怒批,警方執法過當。台北市議員劉耀仁:「他們不是拿汽油彈、拿磚塊的暴民啊。」
五一勞動節當天,抗議群眾包圍行政院,警方早已出動大批警力,更架好層層拒馬,嚴正以待,
只是有抗議民眾拉扯拒馬,警方澄清,為了制止民眾破壞裝備,才會使用竹竿。
台北市警局局長黃昇勇:「因為我們這次訂的拒馬,因為他們(抗議民眾)揚言要把它推翻以後,
破壞以後進入,所以我們訂的比較長一點,縱深比較長一點,所以不得已,就這一次才使用到竹竿。」
過去鎮暴警察執行勤務,使用盾牌、齊眉棍,但這次中正一分局首次使用竹竿,只是衝突過程中,
造成民眾被手部受傷、流血,而警方強調,抗議民眾拉扯拒馬、丟酒瓶,五一大遊行,警民爆衝突,
鎮暴過程是否有瑕疵,畫面會說話。
看到這些警察同仁,心中浮起一些記憶
忘記那一年的警察四等特考試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所謂的「應勤器械」係指下列何者?
(A)手槍 (B)瓦斯警棍(棒) (C)警銬 (D)鋼(鐵)質伸縮警棍
考選部答案是C 但實際上答案應該要加上應勤器械包含""曬衣杆""
臺北的警察不知道是天才還是xx,依警察執勤條列規定,警察執勤
要使用警械,警械是有規定的,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械非
經內政部之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天押..以後家中的曬衣杆要收好 不然會被沒入...啃!!""
一樣是四等警察特考題:
19.下列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例使用警械之時機,以警棍優先為原則。
(B)本條例僅限警察與駐衛警適用。
(C)本條例所稱之警械分為棍、刀、槍。
(D)本條例細則之訂定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考選部答案是 A ..硍~~有人看到五一遊行台北警察有先用警棍後
再用曬衣竿嗎?
當然沒有 !! 所以又自打巴掌!~~
一樣是三等跟四等警察特考題:
22.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其法律賠償規定為何?
(A)依警械使用條例賠償。
(B)依國家賠償法為損害賠償。
(C)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補償之
(D)依民法規定向有過失之員警提起賠償之訴。
考選部答案是(A)
但是五一遊行中被警察用曬衣竿打傷遊行群眾的手可以依警械使用條例
求賠償??信不信有很大的問題!! 除非各方對於曬衣竿是警械沒意見,
不過我想很多家庭主婦跟檢座和法官甚至消保官跟曬衣竿工廠業者都
會有意見!!
誰想要曬衣竿列入警械被列管跟沒入禁用ㄚ...啃~~~
最後警察出面說用曬衣竿是為了保護拒馬!! 天呀..拒馬如果要你們保護,
應該警察在拒馬前..所以以此類推為何從70年代所有的拒馬都是布置
在警察的前面,當然就是用拒馬保護警察ㄚ,真是有夠爛的說辭!!
話說5/1日除台北街頭有衝突,我門苗栗苑裡也有反風車衝突,衝突中只檯走學生不小心吼了一些民代跟記者
和不注意銬了疑似學生的兩男一女而已,內政部行文來囉,
苗栗縣警察局長申誡兩次,通霄分局長現場指揮官記過一次,偵查隊長申誡兩次、調職,
偵查佐申誡一次 ,
不知道五一遊行傷人的警察會如何??我們等著看。
心得:
本來警察依法行政維持公眾秩序天經地義無可厚非,但苗栗警方歷經幾次衝突後有縣長跟財團給他們靠
都沒事後,作風越來越大膽導致越矩行事,這次沒想踢到鐵板,希望能讓日後縣內抗爭比較和平不要再有
人受傷!!警方行使職權應該依法行事,該辦就辦,該移送就移送,而非仗勢惡口罵人落人口實,且面對手無
吋鐵的抗議民眾與學生應該本著遵照比例原則柔性執法,別用''大炮打小鳥'',這是警察行使職權的最基本
原則,這次卻發生對手無吋鐵且放棄抵抗的弱勢學生上銬的脫序行為,令人傻眼。轉回五一勞工遊行,
方仰寧異想天開的用長竹竿當警械戳離群眾,我已經不知道要對他按""讚""或說""呸""了..
請大家自由心證吧!!
85年營區東側門跟坪林營區部隊都在演練鎮暴操,問勤務隊弟兄派出去會對群眾開槍(塑膠彈)
或強棒出擊,大多不願執行,可見軍隊中的人尚有惻隱之心者眾,鴿子弟兄今日怎會變的如此!!
內政部針對苑裡反風車陳抗事件的懲處名單
[抗爭民眾與學生也被依法移送並無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