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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藝文表演活動的優惠票可以退換嗎?

請問各位:如果我買了台東縣藝術節的優惠票,他在票券背後蓋了「優惠票券恕不退換」,這樣合法嗎?
事件過程簡述如下:
04.19(五)下午至台東文化中心購票4張,其中1張身障、1張陪同、1張敬老,承辦人給票時在票背後蓋了「優惠票券恕不退換」,並說不能退換,當時不以為意
04.21(日)晚上,想想不太對,就上網查(兩廳院售票系統),發現並沒有所謂的優惠票不得退換字眼,只有10天內不得退換,10天以上可以,但要扣手續費。於是我寫了縣民信箱
04.22(一)上午複製了兩廳院售票系統該節目購票注意事項網頁,他的注意事項只有說:購買套票、團體票者,票券售出恕不接受退換。我覺得很重要,心理隱隱覺得怪,就複製存在電腦
04.25(四)中午,承辦人員回覆:您好,臺東縣政府主辦藝術節活動,售票系統由兩廳院服務,因兩廳院在本縣未成立售票點,為服務民眾現場購票選位需求,文化處特成立服務點為民眾服務。您購買5月11日明華園節目的優惠票,因主辦單位為服務民眾採取多種優惠購票方式,有關購票注意事項已事先公告於兩廳院售票系統及售票處,主辦單位考量購買套票等優惠票券因有價差問題,為免民眾大量購票及退票產生事端及造成售票作業不順利,因此購買優惠票已事先公告不得退票,尚請您見諒及支持。
04.25(四)中午,我寫了第二次縣民信箱,質疑兩廳院網頁並沒有說優惠票有價差問題,所以恕不退換,只有說套票團體票不能,而且將上次複製的圖附上。
04.25(四)晚上,兩廳院的購票網頁改了,改成:購買套票、團體票等優惠票券,票券售出恕不退換。承辦人員網頁改的很快,但縣民信箱拖四天才回給我。
請問,他們這樣可以嗎?合法嗎?

我有去文化部網站找相關規定,只找到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文化部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
應記載事項
六、退、換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
⋯⋯   甲方之退、換票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甲方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申請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但申請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不得記載事項
三、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我的解讀:基於本法規命令,退換票規定為應記載事項,當為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或終止權,文化局無權擅自記載,且申請退換票手續費最多不得超過10%。
不確定。有熟悉法律者可以解答嗎?謝謝

因為不會貼圖,所以貼不出複製網頁的內容

[ 本文章最後由 buchman 於 2013-04-25 22: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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