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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負面效果」之責任。積極財產可分「現有利益」 (如物權等) 與「期待利益」 (如有效契約之履行利益等) ,消極財產亦同,如對於未附條件,已屆履行期限,並經債權人提出請求之債務,可解為「現有性消極財產」;對條件未成就,未屆履行期限或債務人未提出請求(「有免除」之可能)之債務,可解為「期待性消極利益」。---(源自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1/066.htm)

所以說.限定繼承.是列出逝者 積極財產 與 消極財產( 正向與負向).繼承者只需以積極財產去償還消極財產.抵銷後餘額若仍為負(仍有債務未清)則不用償還.
拋棄繼承.則是所有事務只到逝者為止.
這樣解讀.對嗎?
但.我還是不明白.保險金是否算遺產計算內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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