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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保單號碼
六、保單狀態

可提出查詢申請的條件如下
一、若是本人,只要檢附本身身份証影本及第二証件即可申請
    (若是本人親自到壽險公會申請的話,要記得帶証件正本)
二、若要查詢非本人,公會目前只接受四類利害關係人申請,
    這四類如下
  (1)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
  (3)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
  (4)遺產管理人


  查詢非本人投保紀錄者需準備之文件:
  (1)申請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被查詢人若已身故者,請提供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包括被查詢人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戶政機關
     之監護登記文件、法院之裁判書,或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
     認證書等足資證明與被查詢人關係之文件(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種類擇一提
     出)。

若有要查詢的話,可到http://www.lia-roc.org.tw/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網站

進去後網頁的左側有一整排的選單,最下面的選項
「通報資料查詢申請表」<==點選

點進去後,會有出現申請表,裡面也會有非常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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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3-01-16 21:42 發表
未修法之前,如果遺產大於遺債,就辦限定繼承.隱匿財產是有可能的,只辦拋棄,那就爽了政府.

但繼承相關法規及影響,在鬧出多條人命前,主管機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關官員.民代何事?直到

媒體輿論狗幹之後,才有些微的 ...
分開回答

不是保險不受追償

1.保單保價金是可以查封的

要保人若是欠債 可以針對保價金進行查封 應該不是說查封 就類似圈存 凍結那樣 禁止欠債的要保人進行處分

如質借 解約 保價金實務上視同要保人的有價金融資產(動產)

2.保險理賠也可以查封

不是不進帳戶就沒事 是可以直接查封 現在+日後 你的理賠權利 將日後理賠優先償付債權人
但是一般多為 醫療險 年金 癌症險的理賠

手上有一份xx銀行針對欠款人 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於xx保險公司範圍內

一切 薪資 獎金 津貼 保險理賠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有價給付的法院裁定 等我找到再一起貼


所謂不受追償意指 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 此時保單所有權仍在要保人身上 若是要保人無欠債 當然不受追償

而跟受益人更無關 受益人就是負責收錢而已 對保單完全無任何處分能力


給大家看一份裁定書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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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恩,拋棄繼承仍然可以擁有保單之受益權,蓋因保單上已經指名受益人,不管拋不拋棄不影響保單的受益

以下藍色字體另有文章

拋棄繼承後,仍然可以領取保險金嗎?

但是保險會不會當作遺產這一點問題多多

保險法有規定保險給付不課稅 但是國稅局可不這麼想 實務上操作空間也很大 會有爭議
以前沒辦法作是因為電腦連線有落差不易追查 現在保險公會已經總歸檔

連各保險公司也跟國稅局連線 許多人應該都報過稅 也都拿過保險公司開立的繳費證明去用一個人24000元的個人扣除額 現在更先進 只要你使用電子憑證 自然人ic卡 系統就會自動帶入你一年的總繳個人保費(超過24000會總匯成24000) 這個更讓你的保險狀況無所遁形

這幾個實例給大家看 因為有版權問題所以只給連結 請大家自行點閱

投資型保險最新課稅規定解析


從法律觀點省思保險稅務規劃

以前那種六年期保險 大額躉繳型爭議更多 特別是過世前2年內 巨額 密集投保的 保險給付甚至低於所繳保費的

比起遺產稅當然會划算 免告知 免體檢 繳1億賠9千萬 以前1億要繳50%遺產稅 所以一堆人已經躺在病床快掛了還可以買巨額保險 = =

這種狀況保險金額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追殺
但是自從遺產稅上限改成10%後這個問題就少多了

實質課稅原則威力大到你沒辦法想像 你以為法院很大?國稅局不屌法院的多得是
律師當欠稅者的遺產管理者 竟然被國稅局發函限制出境(這是另一篇了)

保單真的是隱形水庫嗎?真的不能強制執行嗎?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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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12:03 發表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我有叫事主以執行法中生活之所需去向法官申請異議

強制執行須知
【公布日期】100.07.01 【公布機關】司法院
第十二點之一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或依法領取之社會救助或補助,如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係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給付等,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

但是被駁回了 理由是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商業理賠不可查封 且債務人行有餘力繳交商業保險 顯示並非生活之必須


保單狀況比較複雜 要看欠債的是誰 保單狀況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要看個案認定 沒辦法一言蓋過

順便告訴大家 大樹金控在97年底完成全金控資料聯通 只要你欠到大樹金控任何一毛錢
日後你在大樹金控有任何受益權利 都會被優先民法抵銷債權
連跟法院申請都不用

想去變更要保人嗎 哈哈哈 全都鎖住了 日後你 保價金解約 質借 都是優先還債喔 但是可以透過變更受益人 不過要是 醫療險 殘廢險 癌症險 因為受益人一定要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逃不掉 只能建議另找他家
但是也可能發生上面的狀況 他追殺你到其他家 這已經不是進不進你帳戶會不會被查扣

而是從源頭鎖住你的受益權 只要有清償受益行為 都必須優先把金額償還債權人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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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限定並不麻煩ㄟ

去國稅局拉一份財產清冊 裡面會有你擁有的土地 車輛明細 跟死亡前幾年財產狀況

會費點功夫就是 比如股票的計算 有些陳年舊股 零股 跟計算評定值當日收盤價要合一合

至於動產 抱歉只要沒寫名字的 哪怕你從死者身上拿下的滿天星 羅雷 都不算遺產

債權人部分你知道就寫知道的 否則一蓋用不清楚 用法院公告下去做+刊報紙就好

限定我覺得比較好 因為有些人的財產狀況家人真的不明確 也許債益相抵會有剩下 要是拋棄就什麼都沒了

就算債務大於財產 頂多就是把遺產還光而已 對繼承人也沒什麼問題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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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亂拋一通有時候會害到許久不聯絡的親人 人家要花很多時間去收尾

我舉自己的例子 我爺爺娶了2房 大房阿罵當年嫁來有個陪嫁ㄚ環 名義上用養女

法律上是我姑姑 但是當年我家出嫁妝把她嫁掉後就數十年沒在往來

這個人今年85歲了 當我奶奶都有剩了 因為當初戶政作業疏漏 電腦謄本上沒有填具手工謄本上的 養父養母

導致我爺爺名下有一些奇零地要處理掉 不然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 現在卡在國稅局再gy這個部分

要是當初爺爺有債務 我們都拋棄掉 也許就會害到這個無辜的阿姑 不視字 丈夫已經過世 兒子一個失蹤 一個中風

你說她要怎樣去處理這種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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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7:56 發表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 ...
我也知道都是甘苦郎 但是社會就是這麼現實 越是甘苦郎越沒錢 但是越會遇上這種事

有時候是忍痛花點錢解決問題吧 我知道這樣說起來很殘忍 但是還是那個老話 破財消災 當然有些民意代表 或是慈善

團體有再幫忙處理寫狀 有些代書律師偶爾也有做免錢的 拋棄沒拋好 真的會害到其他有繼承權親友 特別是不常聯絡

不懂法律的 只是這些都是過去式了


現在都已經直接全面採限定繼承 也不需要特別去辦了 銀行債主來靠盃時候直接丟一份財產清單給他們 攏低價

有辦法你就來處理 也不用太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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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pc990 於 2013-01-19 20:56 發表
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 ...
簡單講一下 但是因為個案狀況不一定 所以還是要看個案認定

要保人如果死亡 保價金視同遺產 由有繼承權的人中推舉一人成為新的要保人(但是需要跟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理論上要申報 實務上很少申報 因為大部分人不會扣到遺產稅 所以很少人在申報

以前這塊沒人在注意 但是現在國稅局很雞掰 因為如果金額夠大 到達需要課遺產稅程度時候 一定追殺你

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死亡後 未及時更改 保險金視同受益人遺產

另外 自己為要保人 幫父母 子女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是父母 子女)
受益人非為自己 如果一年保費超過免稅贈與額 一樣要申報贈與稅

還有一家人一起出遊 結果意外滅門 或是有沒有全滅 這時候死亡順序也會決定保險金的歸屬+是不是成為遺產

所以情況百百款 要看個案認定

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一年1200意外保險費 VS 200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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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頭一等

公款法用-->安全上壘

次一等

公款公用未法用-->才有資格叫 歷史共業 爭取改用偽造文書相關法條 並給予自新機會 緩起訴等

下等人

公款私用-->垃圾 抓去關一關 比較好 從嚴辦理 叫研究生把助理費拿出來幫他付三井餐費是啥意思?

以上是個人見解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21 00: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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