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6 20:30 發表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 ...
是不是很久以前的文章現行民法之規定繼承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第一節 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Alex 金錢 +3 讚!讚!讚! 2013-01-20 08:05

  • 阿JO 金錢 +5 讚!讚!讚! 2013-01-17 23:10

  • 210師少尉 金錢 +4 讚!讚!讚! 2013-01-17 02:27

  • 陸一特 金錢 +5 讚!讚!讚! 2013-01-16 23:21

  • 60砲長 金錢 +6 是地!惡法已修. 2013-01-16 21:10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