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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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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1:47 發表
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 ...
保險金不算入遺產範圍,就算是拋棄繼承仍不影響保險金的領取,樓上大大,您那個是有關繼承的裁定嗎?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金不算入遺產,那就不能算債務,哪能查封?如果被繼承人有保險,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是不能查封保險金的
我個人是很納悶啦,一樓那篇似乎是很專業啦,但是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而且這篇文章已經很久啦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方便多了,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一個拋棄繼承書面即可,在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以久沒聯絡的親屬,就算死亡超過三個月,仍可以知悉時起算,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非常麻煩,還要遺產清冊,一般人還要花時間去調查過世親友的遺產並做清冊,不太可能
我念法律而且我在大學教法律,如果各位大大有法律問題歡迎發問
leeyiiteh@gmail.com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09: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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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6 沒錯,拋棄繼承不影響保險受益人權利. 2013-01-18 10:06

  • Sunny 金錢 +8 博學多識又廣澤軍友,給你一個讚!!! 2013-01-18 10:03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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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19 發表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系統公告:厚~這篇不多給摳摳對不起你,多送給你50元!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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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18 發表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看只是覺得可笑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而且一個自稱檢察官的人寫的文章居然不敢具名
學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國的概括繼承並不是我國獨創而是大陸法系國家皆如此
我個人是很怕這篇不知道從哪轉出來的文章會誤導後版軍友而形成錯誤的法律常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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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如果債務有可能大於資產,拋棄繼承是一件最簡單的事! 2013-01-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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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
    、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
    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
    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
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拋棄繼承書面即可
不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這是很麻煩的

我個人基本上對一樓轉貼的這篇持很保留之態度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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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幾千元對他們來說很多
人家已經被債逼瘋了還去花錢
她們也花不起啊

==============================================
拋棄繼承不用花錢找律師或代書
自己寫就可以,不然真的不會進去法院大門有訴訟輔導科
去跟他們說你要辦拋棄繼承,它們會幫你寫
了不起花了兩元買狀紙

我的建議是不管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各位軍友可以先問過白木東學長再決定
各有優劣'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8: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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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9 18:42 發表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
學長
我的意思是,這篇文章絕不可能是檢察官所寫,所有的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法律常識文章
這個發文的人就我所看過不管是法官律師或檢察官或大學教授'
絕對都會署名,因為署名是對自己的文章及讀者負責並接受檢驗包括我自己寫的短文一定也署名
這篇文章如果真是檢察官所寫,他本人一定署名全名
絕對不會只寫個'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
既然不是檢察官所寫,那這些驗屍的案例就是編的
一個地檢署少說十個檢察官,驗屍是輪的,哪那麼多案子給他驗啊?
更何況因為檢察官不管民事案件,台灣百分之99.9的檢察官早把民法忘光了
哪還搞得清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差別還發文提醒
我如果不是在教法律與生活,有持續在接觸,不然很多法律的東西我也忘光
因為法律範圍太廣,每個領域其實有不同我的專長以外很多我也忘了
在我看來,這篇文章只是打著檢察官的名號看似專業提醒
內容經過精心的包裝,或許是有學過法律的人寫的
內容有很多漏洞,而且不敢署名
因為沒署名,所以不知道真正發文者是誰,就無法檢驗,發文者也無須負責
一個負責任的法律工作者要對自己文章負責也對讀者負責
因為讀者會相信律師或法官檢察官的專業,更應署名以示負責
不署名代表不願對文章負責因此是非常可笑
這種沒有署名的文章通常我會建議不要看也不要轉貼

若冒犯學長之處還請海涵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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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 學長說的正確.但檢察官怎會忘記民法?公司法也是種民(商)法.不然掏空案怎辦?? 2013-01-20 00:49

  • 浪花 金錢 +10 2013-01-19 21:12

  • s57832002 金錢 +3 讚!讚!讚!對!檢仔不會管民事案件的 !除非 以刑逼民 哈哈 2013-01-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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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其實保險法這條我覺得修得沒道理
修這條美其名曰預防道德風險----父母親為了圖謀保險理賠製造意外把幼兒幹掉
但是如此造成兒童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我女兒出生的時候我就幫她保,那時候就為了道德風險法律規定只能最高保200萬
但是其實幼兒很容易出意外
如果真的出意外父母親傷心之餘反而拿不到理賠
為了極少數道德風險而犧牲兒童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09: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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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牛 金錢 +3 在這塊寶島.很多地方.都是只看到眼前事.看不到遠景 2013-01-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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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補兵 金錢 +1 學長說的正確.但檢察官怎會忘記民法?公司法也是種民(商)法.不然掏空案怎辦??
這種情形,檢察官就算懂民商法也辦不出來
因為法律系不太學商的東西
但是沒關係,這時候有調查局跟檢察事務官協助
調查局對經濟犯罪有長久經驗,有專門單位負責
檢察事務官有考一些專門學商學財金的
這些人協助檢察官所以經濟犯罪能辦得下去
如果沒有這些單位先協助,相信檢察官對掏空的案子是無法偵辦
隔行如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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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0 檢事官有財經組!!! 2013-01-20 20:45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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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煙斗 於 2013-01-20 12:09 發表
關於目前所討論之法律議題
想請教一下
我名義上的直系血親(父母)
事實上跟他們沒什麼往來,又不太熟
目前有幾筆土地和房產
他們揚言只要我乖乖聽話
這些財產都是我的
旁邊還有一些不懷好心的人

為了我家人的 ...
如果你的情形,真的要放棄這一切紛爭
那就選擇拋棄繼承一途
限定繼承.....現在的民法已改成強制限定繼承
如果遺產大於負債,那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必須繼承遺產
若通通不想要等父母百年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由於你的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條)
如果你只拋棄你自己的部分,你的應繼分會落到你兒子的身上
他也是直系卑親屬第一順位
所以你要記得連你兒子的份一起辦理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17: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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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斗 金錢 +30 感謝回答 2013-01-22 01:11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34

  • 浪花 金錢 +5 2013-01-20 21:39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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