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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 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 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 件,6 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 班外勤)就報驗 7 件,4 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 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 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 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 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 2、3 個月 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 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 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 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 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 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 歲後就與 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 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 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 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 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 「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 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這些案例的存在都是政府沒有盡到保護人民的職責。
如果政府能主動通知受害人並告知他們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不會發生這類的情事。受害者如有到警局報案,執法單位有無積極主動出擊來保護善良的百姓,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益而不是幫助惡性的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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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921194 金錢 +1 法律條文外 實務直行上也要知道 律師很重要 2014-02-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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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但是我之所以轉載的出發點是因為看到作者因*驗屍*知道死亡原因後想要提醒家屬

或未來有可能碰到的用意....

*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阿侯長官和60砲長已提出繼承法已修過了.所以這篇文章也許已經過時了...

對不懂法律的我.看到的是悲劇無奈~

對很懂法律的您.看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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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921194 金錢 +1 提問就是進步 不然大家怎能現在都清楚 加油 2014-02-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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