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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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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9 18:42 發表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
學長
我的意思是,這篇文章絕不可能是檢察官所寫,所有的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法律常識文章
這個發文的人就我所看過不管是法官律師或檢察官或大學教授'
絕對都會署名,因為署名是對自己的文章及讀者負責並接受檢驗包括我自己寫的短文一定也署名
這篇文章如果真是檢察官所寫,他本人一定署名全名
絕對不會只寫個'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
既然不是檢察官所寫,那這些驗屍的案例就是編的
一個地檢署少說十個檢察官,驗屍是輪的,哪那麼多案子給他驗啊?
更何況因為檢察官不管民事案件,台灣百分之99.9的檢察官早把民法忘光了
哪還搞得清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差別還發文提醒
我如果不是在教法律與生活,有持續在接觸,不然很多法律的東西我也忘光
因為法律範圍太廣,每個領域其實有不同我的專長以外很多我也忘了
在我看來,這篇文章只是打著檢察官的名號看似專業提醒
內容經過精心的包裝,或許是有學過法律的人寫的
內容有很多漏洞,而且不敢署名
因為沒署名,所以不知道真正發文者是誰,就無法檢驗,發文者也無須負責
一個負責任的法律工作者要對自己文章負責也對讀者負責
因為讀者會相信律師或法官檢察官的專業,更應署名以示負責
不署名代表不願對文章負責因此是非常可笑
這種沒有署名的文章通常我會建議不要看也不要轉貼

若冒犯學長之處還請海涵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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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25

  • 60砲長 金錢 +4 2013-01-20 01:02

  • 彈補兵 金錢 +1 學長說的正確.但檢察官怎會忘記民法?公司法也是種民(商)法.不然掏空案怎辦?? 2013-01-20 00:49

  • 浪花 金錢 +10 2013-01-19 21:12

  • s57832002 金錢 +3 讚!讚!讚!對!檢仔不會管民事案件的 !除非 以刑逼民 哈哈 2013-01-19 19:46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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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小弟我潛水已久 順便插花一下:

拋棄繼承
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期間

(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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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6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四、效力
(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以上為小弟之概略論述 若有疏漏之處 還請眾軍友們補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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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負面效果」之責任。積極財產可分「現有利益」 (如物權等) 與「期待利益」 (如有效契約之履行利益等) ,消極財產亦同,如對於未附條件,已屆履行期限,並經債權人提出請求之債務,可解為「現有性消極財產」;對條件未成就,未屆履行期限或債務人未提出請求(「有免除」之可能)之債務,可解為「期待性消極利益」。---(源自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1/066.htm)

所以說.限定繼承.是列出逝者 積極財產 與 消極財產( 正向與負向).繼承者只需以積極財產去償還消極財產.抵銷後餘額若仍為負(仍有債務未清)則不用償還.
拋棄繼承.則是所有事務只到逝者為止.
這樣解讀.對嗎?
但.我還是不明白.保險金是否算遺產計算內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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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28

  • 白目東 金錢 +4 要看個案認定 沒辦法一言帶過 2013-01-1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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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7:56 發表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 ...
我也知道都是甘苦郎 但是社會就是這麼現實 越是甘苦郎越沒錢 但是越會遇上這種事

有時候是忍痛花點錢解決問題吧 我知道這樣說起來很殘忍 但是還是那個老話 破財消災 當然有些民意代表 或是慈善

團體有再幫忙處理寫狀 有些代書律師偶爾也有做免錢的 拋棄沒拋好 真的會害到其他有繼承權親友 特別是不常聯絡

不懂法律的 只是這些都是過去式了


現在都已經直接全面採限定繼承 也不需要特別去辦了 銀行債主來靠盃時候直接丟一份財產清單給他們 攏低價

有辦法你就來處理 也不用太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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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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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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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pc990 於 2013-01-19 20:56 發表
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 ...
簡單講一下 但是因為個案狀況不一定 所以還是要看個案認定

要保人如果死亡 保價金視同遺產 由有繼承權的人中推舉一人成為新的要保人(但是需要跟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理論上要申報 實務上很少申報 因為大部分人不會扣到遺產稅 所以很少人在申報

以前這塊沒人在注意 但是現在國稅局很雞掰 因為如果金額夠大 到達需要課遺產稅程度時候 一定追殺你

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死亡後 未及時更改 保險金視同受益人遺產

另外 自己為要保人 幫父母 子女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是父母 子女)
受益人非為自己 如果一年保費超過免稅贈與額 一樣要申報贈與稅

還有一家人一起出遊 結果意外滅門 或是有沒有全滅 這時候死亡順序也會決定保險金的歸屬+是不是成為遺產

所以情況百百款 要看個案認定

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一年1200意外保險費 VS 200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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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牛 金錢 +3 2013-01-20 09:08

  • 60砲長 金錢 +12 2013-01-20 01:02

  • s57832002 金錢 +9 讚!讚!讚! 東哥說的對 還是要看個案啦 2013-01-1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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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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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9 18:42 發表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
這是非常棒的轉貼文,在討論的過程裡,我也被導正了錯誤的認知

經由大家的討論後,我收益良多,相信你也一樣,大家也一樣.

謝謝你貼這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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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其實保險法這條我覺得修得沒道理
修這條美其名曰預防道德風險----父母親為了圖謀保險理賠製造意外把幼兒幹掉
但是如此造成兒童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我女兒出生的時候我就幫她保,那時候就為了道德風險法律規定只能最高保200萬
但是其實幼兒很容易出意外
如果真的出意外父母親傷心之餘反而拿不到理賠
為了極少數道德風險而犧牲兒童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09: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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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31

  • 台灣牛 金錢 +3 在這塊寶島.很多地方.都是只看到眼前事.看不到遠景 2013-01-20 09:11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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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補兵 金錢 +1 學長說的正確.但檢察官怎會忘記民法?公司法也是種民(商)法.不然掏空案怎辦??
這種情形,檢察官就算懂民商法也辦不出來
因為法律系不太學商的東西
但是沒關係,這時候有調查局跟檢察事務官協助
調查局對經濟犯罪有長久經驗,有專門單位負責
檢察事務官有考一些專門學商學財金的
這些人協助檢察官所以經濟犯罪能辦得下去
如果沒有這些單位先協助,相信檢察官對掏空的案子是無法偵辦
隔行如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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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32

  • 彈補兵 金錢 +10 檢事官有財經組!!! 2013-01-20 20:45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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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目前所討論之法律議題
想請教一下
我名義上的直系血親(父母)
事實上跟他們沒什麼往來,又不太熟
目前有幾筆土地和房產
他們揚言只要我乖乖聽話
這些財產都是我的
旁邊還有一些不懷好心的人

為了我家人的安全
我想宣誓放棄一切非自身努力所得
只求讓我及兒子過正常人的生活
不受這些人的干擾

我應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抛棄繼承呢?
現在名義上的父母都還存在
還未到繼承的時機
該用何種方式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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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煙斗 於 2013-01-20 12:09 發表
關於目前所討論之法律議題
想請教一下
我名義上的直系血親(父母)
事實上跟他們沒什麼往來,又不太熟
目前有幾筆土地和房產
他們揚言只要我乖乖聽話
這些財產都是我的
旁邊還有一些不懷好心的人

為了我家人的 ...
如果你的情形,真的要放棄這一切紛爭
那就選擇拋棄繼承一途
限定繼承.....現在的民法已改成強制限定繼承
如果遺產大於負債,那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必須繼承遺產
若通通不想要等父母百年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由於你的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條)
如果你只拋棄你自己的部分,你的應繼分會落到你兒子的身上
他也是直系卑親屬第一順位
所以你要記得連你兒子的份一起辦理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17: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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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斗 金錢 +30 感謝回答 2013-01-22 01:11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34

  • 浪花 金錢 +5 2013-01-20 21:39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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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頭一等

公款法用-->安全上壘

次一等

公款公用未法用-->才有資格叫 歷史共業 爭取改用偽造文書相關法條 並給予自新機會 緩起訴等

下等人

公款私用-->垃圾 抓去關一關 比較好 從嚴辦理 叫研究生把助理費拿出來幫他付三井餐費是啥意思?

以上是個人見解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21 00: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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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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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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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13:30 發表

如果你的情形,真的要放棄這一切紛爭
那就選擇拋棄繼承一途
限定繼承.....現在的民法已改成強制限定繼承
如果遺產大於負債,那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必須繼承遺產
若通通不想要等父母百年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 ...
優秀又長進的老弟你好:

昨日看到高凌風去世,他的前妻說高凌風的負債由兒子償還,看到之前幾篇文章後,小弟把它整理寫下幾點問題,請大大幫我檢驗,謝謝!
1.高凌風的5個子女應該辦理拋棄繼承,不管高凌風的資產如何都跟5個子女無關,也沒前妻所謂兒子償還問題了!
2.高凌風的兄弟姐妹也應辦理拋棄繼承,如此有繼承權的人通通與高凌風的產權(負債大於資產或反之)無關!
3.高凌風如有保險,保險金由子女取得,不得作為清償債務之依據!
4.請問"奠儀"得作為清償債務之依據還是不可以?
                                           以上煩請優秀老弟解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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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9 15:00 發表
去國稅局拉一份財產清冊 裡面會有你擁有的土地 車輛明細 跟死亡前幾年財產狀況

會費點功夫就是 比如股票的計算 有些陳年舊股 零股 跟計算評定值當日收盤價要合一合 ...
不專業分享

-遺產稅申報櫃台,取得紙本申報書
-全能櫃台申請前兩年的相關財產及債務,不保證即時正確,故同時申請需時30工作天內的金融查帳,試算申請,延期多三個月申報期
-回申報櫃台,概述如何填寫
-30工作天後的查帳結果...
各銀行帳:挖出你漏掉/遺忘的
保管箱:
儲值卡:?!悠游卡/一卡通,也要申報
電子支付帳戶:

投資:不含下市櫃,中止興櫃,暫停交易有價證券,外幣債票券
-逝日的股票當日收盤價及張數
-下市櫃的只好用 面額10元 申報
-如果有未上市/下市的,無法幫我們試算

保險:
債務:
金融聯徵:

==

辦繼承時,部份金融機構需要
-手抄版古董戶口謄本
-即使有代理授權書/印鑑證明,還是堅持要未出席一起辦手續的繼承人的身分證正本,理由是影本可能是很久以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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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6 20:30 發表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
[不負責轉貼]

特留分與應繼分是什麼?特留分定義、計算方式與時效?如何對抗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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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意思與差別為何?申請流程與文件?遺產繼承時該選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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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生前的財產既然是自己的,
過世以後留下的所謂遺產,當然也是自己的,
想怎麼用、想給誰,都可以自己決定,

直到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後,才知道臺灣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

應繼分:
是每位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比例分;
在被繼承人沒有交代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的狀況下,
繼承人們即按照應繼分來分配遺產。

特留分:
在被繼承人有寫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的狀況下,
法律避免各繼承人發生分配不公的狀況,
法律特別保障,幫每位繼承人留最低比例來分繼承遺產。



原先設想不按法律定的比例去分割的產權(以:房地產/行庫/股票...項目繼承)
也因行庫辦繼承的"便利性"(支票?匯款他行?轉入同行庫的已開帳戶?開新戶?)可說整個打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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