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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uda1994 於 2012-12-06 22:01 發表
報告學長
應該反過來說喔
很少房東租屋不公證的
以我家為例
當年家母跟朋友在林口長庚附近買地蓋房子
結果是土地在最高點買進
蓋完後
林口房價就每況愈下,像瑞凡一樣回不去了
賠錢捨不得賣
分到三間餘屋就 ...
其實針對租屋支出抵扣所得稅的規定並不需要到法院去公證才行,況且,就算有去法院公證也不一定都能在申報年度綜所稅時列為列舉扣除額,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才可。
在所得稅法中有關於房屋租金支出列報扣除額有以下的規定:
• 設籍於該租屋處,且有自住事實。
• 該房屋須為自住,不能租來當店面做為營業用。
• 租屋者須為納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必須有居住行為者。
• 不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另外,扶養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且符合在校就學(正式學籍)者,只要提供住宿費用收據,就算是不符合上述4點規範,亦可申報租金列舉扣除。
申報租金列舉扣除額應提供下列文件:
1.租賃契約書正本(要注意喔!租賃契約書要貼印花,就是要去繳印花稅啦。)
2.房租付款證明影本(須載明租金金額,可以用匯款單替代,但若是繳付現金的話當然就要請房東出具簽收的收據了。)
3.房客設籍於租屋處的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即可)
我剛好是財稅系畢業的,所以提出來大家互相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