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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服:非軍人恐觸法

微罪不舉???
哇~!兵大何時晉升檢察官??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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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不是微罪一定不舉(所謂舉就是訴追)
而是犯罪情節在法定範圍內(如輕罪)+主觀意圖無重大惡性之故意
且考量行為人自身客觀環境(這牽涉-刑法33論罪責部分之-期待可能性+58條等等)
綜合考量-才能無罪不舉(無起訴必要之不起訴/或緩起訴)
不是微罪-一定不舉~!!!!
刑法-第158/159條只是程度上差別
單單客觀行為上-穿迷彩服.但主觀上沒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官銜/徽章(沒公然/沒故意)
他是要羅織你什麼??
(不然工地一堆穿迷彩褲工作的工人不都觸法了??)
客觀行為+上主觀上故意才是不法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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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是現行犯不能抓.
而是可以用其他方式讓你到案後移送...
不然網路公然汙辱怎使涉嫌人移送??

總之穿著軍服沒使讓一般通念之人誤認你是公務員(軍人)之行為+主觀故意
就不成立此罪
換句話說-一般經驗之人知道你是在KUSO/辦軍演...
你就不成立此罪~!!
因為你的主觀與行為沒有使一般人誤認你是某公務員(不管是軍人或是其他公務員)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藥兵 於 2012-10-17 00: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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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砲士 金錢 +2 學長..好文!!感謝提供法務觀點... 2012-10-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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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2-10-17 00:33 發表



要表他還不簡單 當場把名條 階級 都拆掉阿 再用簽字筆在胸前大大寫上 樣本 模擬

請問大人 你是要告我什麼罪?

要告我的話 我先舉發 之前叫 菜10上莒光園地的穿著 貴部知法犯法

豹子頭說的 玩完不給錢就 ...
阿東.事情不是這樣閃的啦!此罪只要達到一般通念之人誤認為是公務員即可啦~!是不是正確
服飾/官銜與徽章不是重點
不然現在很多冒充書官/檢座詐欺騙錢的車手
用假的法院/地檢署公文書/服務證/傳票.也成立犯罪阿/也一樣起訴阿
(詐欺-傳達錯誤資訊使被害人限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然後再與冒充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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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浪花 金錢 +5 2012-10-17 06:47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2-10-17 00:48 發表
穿之前的草綠服逛大街,如果被移送;10個檢查官可能最少有三種以上的裁定?
沒那麼嚴重,是我會說微罪不舉的理由,所有的小事都搞大,這世界都亂套了!
沒那麼嚴重啦,那叫檢座到榮民安養之家看看,一定每天可能都 ...
抱歉~!!
假設一位仁兄
無應有的官銜而在-公開場所
讓人以為他是某位公務員(或軍官)(他有犯此罪故意)
就成立本罪..
這跟一般人在大馬路上(無故意)
只是單純穿軍服在街上走完全不同
這是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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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檢察官在法定範圍內所做的-處分(非裁定-只有法院才能做裁定)
誰能說因為不一樣而說-檢察官違法???
範圍內-不一定都是相同處分!!!!!!!

以上這是程序法(檢察官裁量權)
這不是輕鬆與否問的問題
而是在適法上的問題
請別混在一起!!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藥兵 於 2012-10-17 0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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