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軍聞八卦專區貼文

我要記得沒錯.

災害防救法這個法律是九二一大地震後制定的.

其用意是為了防如九二一大地震那種大型天災.

地方跟中央出現雙頭馬車的情況.

有資源及能力的中央搞不清地方災區狀況.

而知道災區狀況的縣市長卻沒有機械及人力救助災區.

所以此法制定.

地方縣市長為地方救災最高指揮官負責災害的救助及恢復.

而中央機關則為支援單位.

負責統籌及支援地方救災單位的申請及協助.








不單單國軍救災時的費用地方政府應買單.

而救災時徵召或調用民間物資也是地方政府應買單.

如金額地方政府無法負擔時.

得申請中央政府補助.



我看現在的問題是地方政府不買單又不跟中央申請補助.


我要是記得沒錯.

地方政府的預算編列之中都會有所謂的預備金.

就是用來應付突發狀況時使用.

如果不使用者付費.

就怕明明是當地縣市政府能處理的事情.

也要大老遠的請國軍來協助.

那這樣的話國軍可會救災救不完.

地方政府就會這樣的想反正免費的人力最好用.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網址: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921pdf/TLB04.pdf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內政部(90)台內消字第9087353 號令、國防部(90)

鐸錮字第00091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法源: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調派兵力支援災害處理之申請前提、支援原則、指揮與協調》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得申請國軍支援。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
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
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之申請》



第三條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
地方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平時通訊聯絡機制之建立》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與所在地之團管部司令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平時應與國防部就下列事項建立通訊聯絡機制:
一、聯絡單位。
二、聯絡員。
三、聯絡電話。
四、通訊器材。
五、其他有關通訊聯絡事項。
《災情資訊與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申請事項之提供》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
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申請事項。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等,由申請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2
機關負責調集運用。
《耗損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之請求》



第六條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得由國防部
向申請機關要求負擔,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國防部及申請機關以協議定之;
協議不成時,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表彰、慰問及傷亡之撫慰》



第七條 國軍官兵支援災害處理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表彰及慰問事宜。
國軍官兵支援災害處理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等相關規
定撫慰。
《提報國軍支援救災作業成果及改善建議》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將申請國軍支援救災
作業成果及具體改善建議,向該級災害防救會報提報。
《災區國軍醫療單位之協助救災》



第九條 災害地區附近之國軍醫療單位得應急救需求協助因災害受傷之人民。
《酬勞與慰問金之收受》



第十條 國軍支援救災工作,不接收任何酬勞。但國軍各級長官、軍友社、各級政府
之慰問金(品),不在此限。
《施行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2-05-28 13:33 編輯 ]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