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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mshie 於 2019-07-05 08:54 發表
雖然陸海空軍刑法還在,但等同虛設,看了直搖頭而已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空軍常備役軍事訓練第43梯次二兵的黃姓男子2017年12月入伍,卻在操課時打瞌睡、站三七步,被許姓中士(俗稱教育班長)請出列, ...
陸海空軍刑法猶在,剛剛上法規資料料庫看了一下:
第 1 條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第 5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8 條
本法所稱長官,謂有命令權或職務在上之軍官、士官。
本法所稱上官,謂前項以外,而官階在上之軍官、士官。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個人是覺得法院內應有軍事法庭,軍人犯罪應送軍事法庭,並由軍法審判,而非一般的刑法處置,軍人身分是不同於一般身分,這是一種認知,如果軍人犯錯卻仍以一般處置,那軍人職責裡的服從又該如何處置呢?軍中申訴管道至今已是非常暢通,民代媒體也常監督,軍中的一切都已快變成無作為的地步了,如果連法都不能有效執行,那軍不軍的狀態會讓人憂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