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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vs榮民

引用:
原文由 109第一砲 於 2012-04-13 00:55 發表


70年代志願役軍士官,在一般的服役狀況下,要服現役滿5年就有辦理榮民證資格,是在79年2月修訂相關條文,才改為要服現役滿10年才有資格辦理•
不過,好像前幾年國防部有解釋79年所修訂後的相關條文,在修訂日期 ...
~~~~~~~~~~~
相關條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法令超好用超好用的].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50001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031120&LSER=001

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的對象就是指榮民.其身分的認定在施行細則裡的"第2條"有說明.
上面聯結的網頁是法規資料庫裡是最新的條文內容.在左上角有[[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的文字.
點選法規可以回到上一層網頁.裡面有個連結鍵"沿革"點進去就可以看到所有修訂的歷程.點"歷史法規"鍵還可以找到舊版的法規條文.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看看.

我的狀況是72年入伍.75年至部隊服役.81年退伍.實際服役時間6年.
因為入伍時間是在79年2月修訂相關服役期間標準之前.雖然退伍時已實施新標準.
但是因為認定是採入伍時間為基準.所以我適用舊規定.服役6年也符合申請榮民證的資格.
所以79年2月前入伍的軍友.只要服役滿五年即符合申請資格.[士兵好像是滿三年就符合]
有任何疑問可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陸一特大大~~
剛剛又去看了一下法條有關士兵的規定如下:
"三、常備兵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核定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或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留營繼續服士兵役
    一年以上者
,或於同條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後,志願士兵服
    現役三年以上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我覺得這規定好像包含陸一特的弟兄..建議你去了解一下!!

[ 本文章最後由 tree10 於 2012-05-03 08: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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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金錢 +1 謝謝你!.................................唉 ! 2012-05-03 13:06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陸一特 於 2012-05-03 09:26 發表

報告長官!大有為又廉能的政府說;我們陸一特的第三年不是〝自願役〞
阿~~~這是真的嗎??
我還記得當初陸一特的弟兄服役滿兩年後有慰勞假可以休.
如果役期的第三年不屬自願留營.那這慰勞假該如何解釋呢??

唉~~有時候真的是搞不懂...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陸一特 於 2012-05-03 18:10 發表

報告長官!
那是什麼假?有人說是兩年的〝退伍假〞!
因為兩年期滿後,也沒有給我們第三年的召集令!
所以不敢發兩年的退伍令給我們;怕我們拿了退伍令就不歸營了!
我!
是連長拿7天的假單給我!
說:你放7 ...
就我所知~當年陸一特的三年役期中的第三年.是用志願留營的名義來服役的.
所以不會有退伍令[因為志願留營].也不會有召集令[因為召集令入伍時已經發過].
嚴格說起來:陸一特應該是最早的志願役士兵.雖然每個都很不願意.
既然是志願役就會有慰勞假.當時你放的七天就應該是你服志願役一年的慰勞假.
可是一年才七天慰勞假嗎??好像少了點!!
不過幾天不重要.有放到才實在.我滿一年後依規定可以休慰勞假.一年有十多天.
可是到我調去澎湖前.一天都沒休到.

引用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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