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3 11:18 發表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從上面條文看起來~~臨時召集就是去當兵嚕~~平時當兵以一年10個月為上限哩~~
戰時或非常事變~~屬於[動員召集]哩~~就是打仗哩~~
這些當然是國防部管的~~
這也沒說不需經過行政院如何如何啊~~
不瞭~~~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民國99年11月24日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另外,關於:「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的意思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例如:一次召3個月、一年)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已經兩年服役期滿的陸軍退伍軍人(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二年;三年服役期滿的海軍、空軍、特種兵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三年。
最新條文的:「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即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後備軍人(已經沒分軍種)再回到部隊服役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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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1:5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