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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3 11:18 發表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從上面條文看起來~~臨時召集就是去當兵嚕~~平時當兵以一年10個月為上限哩~~
戰時或非常事變~~屬於[動員召集]哩~~就是打仗哩~~
這些當然是國防部管的~~
這也沒說不需經過行政院如何如何啊~~
不瞭~~~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民國99年11月24日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另外,關於:「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的意思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例如:一次召3個月、一年)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已經兩年服役期滿的陸軍退伍軍人(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二年;三年服役期滿的海軍、空軍、特種兵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三年。

最新條文的:「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即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後備軍人(已經沒分軍種)再回到部隊服役一年十個月。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1:55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7 15:11 發表
「陸一特」補償條例遭藍軍封殺 綠委質疑國防部策動阻擋
更新日期:2010/12/27 11:42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蔡煌瑯則反批,當年抽到「陸一特」、多當一年兵的做法是國防部根據兵役法下的施行辦法,也就是行政命令,「臨時召集」最多就是幾天、一星期,怎麼會是「一年」,根本就是違法。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法條中並沒有規定「臨時召集」最多就是「幾天、幾星期」?而是承平時的陸軍後備軍人,其接受臨時召集的合計時間:不能超過兩年。如果軍方真的有需要,已經被臨時召集一年的陸一特學長,應該還可以再依法被臨時召集第二年。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7 16:25 發表
先後-就是先前服役與臨時召集後入營時間加起來算~陸軍-為兩年~!!(也就是不管先前服役時間與臨時召集後的時間
加起來算-不得超過兩年)!陸一特的服役時間算一算~!是不是超過了??
平時稱為臨召/戰時稱為動員~!
若按照學長的解讀(先前服役與臨時召集後入營時間加起來算):

那麼,當年陸軍都是兩年期滿退伍,軍方可以找誰來接受臨時召集?

所以,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指的應該是:單單被臨時召集的時間(可能有很多次),陸軍加起來不能超過2年,海、空軍、特種兵不能超過3年。因此,陸一特的「一年臨時召集」還是在「兩年」額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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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1-04 15:06 發表
陸一特的補償金不應該是國家賠,應該是先對當年的「補充兵」徵收「補充稅」,因為如果沒有三年兵,大家都是二年,又一定要有60萬大軍,這些人就不可能是補充兵?
說不定那些甲、乙等體位而「被迫?」當補充兵、甲種國民兵、乙種國民兵的人,還認為:是國家剝奪他們當常備兵的機會,正準備發動另一波賠償或補償?

曾經,有位當國民兵(非甲、乙等體位)的朋友「正氣凜然」告訴我:「我很想當兵呀!因為國家不要我......」如果他真的在部隊被我遇到,我鐵定把他操到看見佛祖!
引用:
grizzle_13579 金錢 +1 1.3.5見佛祖.2.4.6見上帝.星期天送它去陰曹地府---呵呵,. 2011-01-04 15:51
「活人」是不容易見到佛祖或上帝的。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1-04 16: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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