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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4:03 發表
抱歉排長那是我筆誤.但兵役法理頭(教召/臨時召集)法源依據何以不同??不同樣是國防法規裡頭的兵役目嗎?(後備行政項目)
上述觀點我已經寫出來~!臨時召集已經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
至於怎去做那就是結果大不相同 ...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陸一特當中的「臨時召集」應該符合上述條文規定,不知學長覺得:「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的「點」在哪裡?是因為「馬上退伍、馬上召集」?還是「為期一年」(陸軍最長還可「依法」臨時召集兩年)?

若對照民國99年11月24日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民國65年的條文還比現行條文「嚴苛」,現行條文是「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而無須「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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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5:02 發表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 ...
...點??點在哪??
我想排長您沒有弄清楚我說的~!!
陸軍役期是兩年??為何陸一特為三年(兩年1年臨時召集)??這就是陸一特基本權利義務與陸二特不同地方
但光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普遍性]令陸一特臨時召集一年??怒我所知不足~!!無法苟同
至於排長要以行政命令規定嚴苛??的觀點怒我不與你辯論了
(這實在是沒完沒了/不過我尊重排長的論點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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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敢保政當年抽到陸一特的人
沒有一位是知道當了二年後是用另一種名義在留營一年的(當年知道的請出聲...)
而且是立馬銜接下去無空白日期,現在再談這些法條有啥具体的效用呢???
要嘛,就去請教一下兵役課或是國防部,看看能否給個答案
看到那些去抗議的老學長們還有說出的理由真的是哭笑不得
當兵馬子跑了關國家啥事??為啥不去怪那位拐你馬子的人呢??說他趁虛而入呢??
那些民代真的是閒的發慌嗎??老搞這種雞毛蒜皮的事
可笑的媒体還幫腔說是計算一下一年損失了多少收入還有多少張選票會受影響
我看乾脆去二蔣靈前執茭問一問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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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12-22 15:50 發表
偶敢保政當年抽到陸一特的人
沒有一位是知道當了二年後是用另一種名義在留營一年的(當年知道的請出聲...)
而且是立馬銜接下去無空白日期,現在再談這些法條有啥具体的效用呢???
要嘛,就去請教一下兵役課或是國防部 ...
酒色夫大:

我也是抽到陸一特,但我是大專兵,逃過了。

我們會知道陸一特是服役二年,就地臨召一年,因為這跟玉山案有關。只要你符合是獨子,父母55歲以上,就可以申請。但如果抽到空軍、海陸或海艦,就乖乖當三年了,所以陸一特的三年與海空軍的三年,在法律上不同,我們都知道的。

但你說的也對,軍方或役政單位都沒有宣導玉山案,很多在外島的陸一特(尤其學歷低、家庭環境差),往往錯過辦理的時機,多當一年的大有人在。玉山案你不申請並完成手續,就算符合資格也沒用。

那年代的人,真的是回憶起來,只能嘆一聲:「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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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哪樣多沒有用國家給摳摳就對ㄋ希望藍軍立委大人不要玩甲ㄉ讓陸一特學長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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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n01247786 於 2010-12-22 20:12 發表
說哪樣多沒有用國家給摳摳就對ㄋ希望藍軍立委大人不要玩甲ㄉ讓陸一特學長爽一下
學長
請問您打算付多少 讓值得尊敬的陸一特學長們爽一下
立委大人們不分藍綠應該都不用為此付錢的

陸軍步兵104師311旅步五營兵器連下士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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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22 20:37 發表


學長
請問您打算付多少 讓值得尊敬的陸一特學長們爽一下
立委大人們不分藍綠應該都不用為此付錢的
國家沒錢..沒關係..彌補一下.馬子當年跑了的遺憾
每個人弄幾張幾萬..陸一特專用.特種行業類消費券.期限半年花完...給學長們爽一下
順便提升一下夜間經濟

[ 本文章最後由 yesrtv 於 2010-12-22 21: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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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違法之處是因為宣稱基於五大專長需要(飛彈兵.通信兵.....),才特別臨召展延一年,但實際上並沒有照專長使用延召,幾乎都成了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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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出現..字眼...應該是地方發起
陸一特 補償說明會

陸一特"補償南縣說明會 12/25 15:00
南縣陸一特說明會 佳里鎮六里活動中心 "
陸一特"補償嘉市說明會 12/26 10:00
嘉市陸一特說明會 玉康路160號 再耕園 "
陸一特"補償雲林說明會 12/26 15:00
雲林"陸一特"補償說明會 勞工育樂中心 ...


目前資料不齊...還在查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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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2蘋果日報:多當1年兵 「陸一特」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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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振凱、晏明強╱台北報導】近百名當年因抽中「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籤,而多當一年兵(共三年)的義務役退伍兵,昨帶著退伍令到立法院陳情,高喊:「陸一特,補償!」口號,要求立院儘速通過《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條例》草案。多名藍綠立委到場力挺,強調當初國防部僅以行政命令要人多當一年兵是違法,還嗆國防部不應縮在後面。



朝野41立委力挺

綠委蔡同榮主導提出該草案,共同提案人包括藍委江義雄、林建榮,連署朝野立委達四十一人,昨記者會除綠委劉建國外,藍委也有江義雄、吳育昇、呂學樟與會,由於該案在程序委員會被國民黨團杯葛,劉還用雙關語喊話,指民進黨就算舉手舉腳,「男的多舉那條也輸。」要國民黨不要封殺。出席的退伍兵都很激憤,金防部退伍的賴耀煌怒斥:「陸一特違憲、不公平!」



56萬人要賠330億

立委草案規定補償金額應為陸一特役男多服役一年之薪俸與同期志願役差額,並加計利息及換算現值;蔡同榮辦公室推估,依一九八五年義務役及志願役下士薪俸每年差約六萬元,以國防部初估陸一特退伍兵約五十六萬餘人估算,國庫支出至少要三百三十多億元。



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表示,國防部當時是依據《兵役法》及《兵役施行法》規定辦理臨時召集,並報請政院核定後實施。軍方官員則說,陸一特退伍兵的主張並非沒道理,但最重要的兵籍資料可能已不存在,軍方尊重立院決定,可是補償執行大有問題。



「陸一特」 補償條例重點

◎法案名稱:《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條例》草案

◎適用對象:1966年至1987年1月1日,服役兩年期滿後,被臨時召集延長1年役期的陸軍第一特種兵,據統計總數為56萬7407人

◎補償內容:陸一特役男當年多服役1年的薪俸與同期志願役者之差額,加計利息,並換算現值,初估總金額至少330餘億元

資料來源:蔡同榮國會辦公室



報你知 陸一特

「陸一特」全稱為「陸軍第一特種兵」。國防部自1966年開始,針對1946年次起、服陸軍第一特種兵科的義務役役男,於其2年役期屆滿後,依行政命令臨時召集延長役期一年,直至1987年1月1日止;此類需較其他人多服役一年的役男,被簡稱為「陸一特」,初步統計共56萬7407人。



<<轉載蘋果日報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67/IssueID/20101222>>

[ 本文章最後由 yesrtv 於 2010-12-23 09: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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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工四火箭砲長 威望 +1 戒嚴時期~~國防部說幹就幹~~ 2010-12-23 10:29
酒色夫 威望 +1 最後一行不就說了嗎??狗防布說要就要, 那有啥辦法呢?? 2010-12-22 15:58
兩位學長似乎有些誤會:

若依民國65年(戒嚴時期)的兵役施行法48條,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反而民國99年(不是戒嚴時代的今日)最新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軍方不用經過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實施臨時召集(說要就要、說幹就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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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0:48 發表


兩位學長似乎有些誤會:

[color=Black]若依民國65年(戒嚴時期)的兵役施行法48條,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反而民國99年(不是戒嚴時代的今日)最新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軍方不用經過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實 ...
~~~~~~~~~~~~~~~~~~~~~~~~~~~~~~~~~~~~~~~~~~~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
從上面條文看起來~~臨時召集就是去當兵嚕~~平時當兵以一年10個月為上限哩~~

戰時或非常事變~~屬於[動員召集]哩~~就是打仗哩~~

這些當然是國防部管的~~

這也沒說不需經過行政院如何如何啊~~

不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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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4 11: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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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0:48 發表


兩位學長似乎有些誤會:

若依民國65年(戒嚴時期)的兵役施行法48條,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反而民國99年(不是戒嚴時代的今日)最新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軍方不用經過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實 ...
............................
............................
我想排長你也誤會了..=.=
怎不用行政院核定??
任何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則/法規命令-都要依造行政程序法
交由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之....
行程法---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PS:行政命令分為1.行政規則-對內部所屬行政部門(上級對下級/長官對部署)執行對內部秩序與運作一般或抽象規定/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如-事務分配/人事管理/行政裁量基準

2.法規命令-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做抽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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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3 11:18 發表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從上面條文看起來~~臨時召集就是去當兵嚕~~平時當兵以一年10個月為上限哩~~
戰時或非常事變~~屬於[動員召集]哩~~就是打仗哩~~
這些當然是國防部管的~~
這也沒說不需經過行政院如何如何啊~~
不瞭~~~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民國99年11月24日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另外,關於:「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的意思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例如:一次召3個月、一年)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已經兩年服役期滿的陸軍退伍軍人(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二年;三年服役期滿的海軍、空軍、特種兵後備軍人,再回到部隊服役三年。

最新條文的:「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即是:國家在沒有戰爭的時候(平時)可以「先後」(看國家要召幾次)用動員召集的名義,讓後備軍人(已經沒分軍種)再回到部隊服役一年十個月。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1: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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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3 11:44 發表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 ...
~~~~~~~~~~~~~~~~~~~~~~~~~~~~~~~~~
醬說來~~26條新版本才符合常理哩~~

國防部是行政院的老二~~

老二的決行當然老大會背書啦~~

國防部管軍事~~譬如打仗時~~十萬火急~~軍政軍令系統指揮即可~~

還得經過行政院?層層上報..那要國防部幹麻..誤了軍機  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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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國防事務主管機關對相關法令引用過程的陳述:
國防部新聞稿表示,依據民國48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的「兵役法」第15條規定,海、空軍役男役期3年,陸軍役男役期2年,但國防部基於兵員補充及維繫部隊戰力,於民國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的規定,將陸軍部分役男以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2年後,應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並依同階級支領薪資,臨時召集期滿後解召還鄉。
     另依當時「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奉行政院於民國56年2月23日令同意辦理;此外,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3年為限」,因此國防部一切作為均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態度:疾風知勁草 板蕩見忠誠
堅持:體能是戰力的根本.意志力是勝利的保証, 戰爭是意志力的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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