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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7 02:58 發表
是六X犁,辛亥碰康上面。山明水秀。
邊仔還有二殯的加持
靈性百倍
飘仔的加持
恐佈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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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5 18:52 發表
那您爸的朋友跟我爸是同年的喔!
也一樣是當國民兵....
不過我爸只當一個多星期...新訓就在自家鎮上的空軍單位
根據民國63年的兵役法34條:

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由此可知:令尊服役那年的常備兵、補充兵、甲種國民兵是處於「超額」、「再超額」的狀態,才會被調去當一個多星期的「乙種國民兵」(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7 13: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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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7 13:39 發表


根據民國63年的兵役法34條:

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由此可知:令尊服役那年的常備兵、補充兵、甲種國民兵是處於 ...
嘿!~沒錯!....我看過老爸的退伍令上頭寫的正是"乙種國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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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皮 於 2010-12-16 13:21 發表

暫且離題一下,我對虎尾地區頗為熟悉與好感,對此地人文景觀擁有很深刻印象,以往曾駐防褒忠,每年因演訓皆會前往虎尾機場數日,周邊的中央廣播電台、眷村、拯民國小都留有足跡,至於鎮內主要街道、市場、小吃與眾 ...
沒錯!~故鄉那兒還有一些幾年輪到一次的大廟會....那才更熱鬧呢!
像我們那一個里有個7年輪到一次:正月十六的"國姓公過爐"....
每一回都全里大辦流水席
每一回都要上演搶客的戲碼!(聽說宴請的客人越多...當年的運氣會越旺)
前幾年又輪到我們那兒....
我們家有抽空回去辦了20幾桌
那一回原本是先有分配...
不過後來都亂了套...
眼看著20幾桌才不到5桌的客人...
我索性到門前馬路上半路攔截客人..展開搶客大行動
嘻嘻~就這麼....我家的客人竟然爆滿了
那一天有人辦了60幾桌結果只搶到10幾桌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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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表示,陸一特當年是為了現役部隊的人力需要,依據 兵役 法與兵役法施行法辦理臨時召集,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完全依法行政。

過去兵役法規定,陸軍 役期 二年,海空軍三年,國防部在民國五十五年至七十六年間,因應老兵退役潮,要求裝甲兵、工兵、砲兵等八種陸軍另設第一特種兵科,於二年役期屆滿後,以臨時召集方式延長役期一年;立委蔡同榮、江義雄等人認為違法,應訂特別條例給予補償。

軍方稱當年依法行政

來自嘉義縣水上鄉、民國六十四年入伍的羅崑修表示,他當年抽到陸一特,在 金門 當兵,辛苦、危險又不能回家,女朋友還因此跑掉,同梯甚至有人想不開就在金門自殺,國防部憑什麼讓他多當一年兵?

立委 吳育昇 、呂學樟、黃偉哲均出席記者會,同聲譴責政府違法濫權,呼籲朝野不分黨派支持陸一特補償條例。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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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le?mid=2651&prev=2753&next=2633

所以,陸一特學長前兩年的身份為「常備役現役軍人」應該沒有異議!而「兩年退伍」之後,其身份當然就是兵役法當中服「備役」的「後備軍人」。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後備軍人管理事項有: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不過,兵役法、兵役施行法、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並沒提到:必須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才能取得後備軍人身份:所以,陸一特兩年服役期滿就算沒有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其身份還是後備軍人。

凡是後備軍人接受: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全部符合兵役法規定。關於臨時召集部分,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因此,所以,陸一特學長服役兩年「退伍」後,再接受軍方一年的「臨時召集」也有法源根據,而「解除召集證明書」記載的就是他們「在軍中第三年」(退伍後接受臨時召集一年)的資歷。

嚴格來講:陸一特學長第三年身份應該是「臨時召集的召員」;不過,兵役法39規定:「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因此,要把在軍中第三年的陸一特學長視為「現役軍人」也是合法,只不過要第三年的「視同現役」與前兩年的「常備役現役」來自不同法源。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無論在各地是否已成立相關分會,或已醞釀到台北遊行示威,在 青岐老兵學長部落格上有段話講得非常中肯:

指望這個賠償補薪水的老兵可能不多。但人生際遇不同...
有人春風得意,有人或許鬱鬱不得志,這些薪水的補貼如果落實,對某些人來說,也不無小補。不想爭取補償的,也不要去議論爭取這項權益的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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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09:22 發表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 ...
報告排長...你把國防部聲明當成無違背兵役法了.這只是國防部的自圓其說~!!
簡單來說好了吧~!!國防部是錯把馮京當馬涼~!
怎可以把[退伍後]的-臨時的教育召集.規定成[普遍性]的軍人役期??把個案當通案處裡??
既然是通案(陸一特兵役時間)就需要立法來源與依據~!!如果依造這樣說法那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
舉一個例子好了.國防部在民國80年解除戰地任務後對金馬地區再實行的戒嚴令.
在金馬居民抗爭下
才解除為時一年的...戒嚴令.(你可以詳察網路
本身這項國防部發布的戒嚴令就不和憲法與法令~!!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
雲端鐵魔島大所貼的-呂學璋委員所說的才是所有法律的基本精神
時空有其時空背景.但不能說就都是正確的~
陸一特賠償問題不是在於金錢.在於對陸一特服役時期辛勞給予正面肯定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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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0:37 發表
怎可以把[退伍後]的-臨時的教育召集.規定成[普遍性]的軍人役期??把個案當通案處裡??
既然是通案(陸一特兵役時間)就需要立法來源與依據~!!如果依造這樣說法那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
不知學長是如何定義:普遍性?個案?通案?若依學長所說:「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陸一特應該就不能被視為「普遍性」、「通案」。

另外,如果當時的兵役法、兵役實行法是「有效法律」,依學長之見:軍方該如何實施「臨時召集」,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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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1:58 發表


不知學長是如何定義:普遍性?個案?通案?若依學長所說:「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陸一特應該就不能被視為「普遍性」、「通案」。

另外,如果當時的兵役法、兵役實行法是「有效法律」,依學長之見:軍 ...
通案與個案排長怎會不清楚??而且這也並非我個人可以定義的
通案來說-非單一個案.而是就普遍性的方式.
而這邊所說的個案-舉例來說-教育召集來說並非每一位後備軍人.而是在某字號被教育召集的後備軍人
可能是某種專長/地區/退伍時間...等等
就陸一特而言.尚未服役就編排在退伍後-教育召集裡頭不很奇怪??
不僅僅行政程序不對.依據也不明~!!
援以大法官釋憲案-443號來說明立法依據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主旨-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說明-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本解釋文雖然並非解釋-陸一特問題.但相關解釋在行政法上皆可為推行/實施理論.
我並無說兵役法是無效法律.但在詳細規定不明下.強說兵役法為陸一特徵兵法源實屬不切實~!
兵役法的-教育召集是規定現役軍人退伍後之規定.與實際現役軍人之役期不能作為相同詮釋
陸一特與陸二特都是陸軍(役期兩年)
何以陸一特要教育召集一年??
教育召集在兵役法上只是規定細部執行對象.並非統一規定某兵種役期
已經牽涉到陸一特基本權利義務-如不詳細規定/或立法後的依據如何說的通!!??




謝管大指正....是臨時召集!!
這是小弟的錯誤......
但我想表達的是召集的依據在哪~!?
規定是否詳盡??程序對不對~!!
如果當初是以行政命令臨召即將退伍的現役軍人
但卻侵害了渠等的權利與義務.
該補償的是否要予以補償??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3: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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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大:

陸一特是臨召,非教召。但這跟戒嚴一樣,一戒就是40年。要談這往事,又有得扯了。

和陸一特相對的是玉山案,因為軍方某些單位選兵如駕訓、報務,是優先挑陸一特,現在駕駛執照連女生都有,但倒回三十年前,要取得大客車大貨車駕照,是要投資不少金錢時間的,對鄉下男性來說,如果不是服役被選到,根本不可能。

現在問題來了,當初挑這些人給予專長訓練,讓他們退伍後能找到高薪的穩定工作,就是看他們可以多當一年兵。

可是他們受完訓,回部隊到二年役畢前提出玉山案緩召,退伍回家了。這當中也有很多人是佔了便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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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7 19:11 發表

沒錯!~故鄉那兒還有一些幾年輪到一次的大廟會....那才更熱鬧呢!
像我們那一個里有個7年輪到一次:正月十六的"國姓公過爐"....
每一回都全里大辦流水席
每一回都要上演搶客的戲碼!(聽說宴請的客人越多...當年的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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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故鄉的[媽祖宮]~~約20年才一次廟會~~~

記得幾年前~~廟會盛事情況超熱鬧哩~~~

鄕鎮內~~~媽祖起駕巡邏一圈~~大鼓..小鼓..嗩吶~~一路吹打~~

路過村落住戶擺案上香~~迎送媽祖婆~~~

神豬~~神羊比賽~~看誰的豬羊最大隻~~

那幾天裡~~廣發請帖要親友來共襄盛舉~~喝一杯~~~熱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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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22 13:24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是臨召,非教召。但這跟戒嚴一樣,一戒就是40年。要談這往事,又有得扯了。

和陸一特相對的是玉山案,因為軍方某些單位選兵如駕訓、報務,是優先挑陸一特,現在駕駛執照連女生都有,但倒回三十年 ...
~~~~~~~~~~~~~~~~~~~~~~~~~~~~~~~~~
沒錯~~去駕訓隊~~三年兵有優先權~~部隊連長特別的[補償性]措施吧~~

偶堂哥更寶貝~~為了學開車拿大卡車駕照~~抽到二年兵~~為了去駕訓隊~~自願留營一年哩~~

他退伍後~~立馬有大貨車駕照~~偶也一樣~~馬上有一技之長勒~~

戒嚴時期的法令規章~~無法等閒視之~~

阿不然要老蔣起來啊~~~要他說清楚講明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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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2:46 發表
我並無說兵役法是無效法律.但在詳細規定不明下.強說兵役法為陸一特徵兵法源實屬不切實~!
兵役法的-教育召集是規定現役軍人退伍後之規定.與實際現役軍人之役期不能作為相同詮釋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不是「教育召集」,這兩者在兵役法、兵役施行法當中有不一樣的法源根據,在此不應混為一談。

個人以為: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當中關於臨時召集的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明」的狀況;或許,軍方不要製作「陸一特」的兵種籤,讓某些人「事先知道」自己在退伍後,會馬上被臨時召集一年;而在退伍令生效同時,立即以迅雷不知掩耳地發下「臨時召集令」,這樣即可將「兩年服役、一年臨時召集」劃分清清楚楚,而不會在「役期」的認定上發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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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3:45 發表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不是「教育召集」,這兩者在兵役法、兵役施行法當中有不一樣的法源根據,在此不應混為一談。

個人以為: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當中關於臨時召集的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明」的狀況;或許,軍 ...
抱歉排長那是我筆誤.但兵役法理頭(教召/臨時召集)法源依據何以不同??不同樣是國防法規裡頭的兵役目嗎?(後備行政項目)
上述觀點我已經寫出來~!臨時召集已經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
至於怎去做那就是結果大不相同!因為未發生這種事實也無法評論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4: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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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1 15:45 發表
沒有陸一特的籤..是從我們56年次開始的
我很多同學是55年次.都中陸一特..那是正常
因為延期入伍..反而陸一特只當兩年..那是不正常
更慘的是我56年次同學..因提前申請入伍...也中陸一特..
.於是無奈中就給他簽下去 ...
港梯A,我們這梯因為是77年1月才入伍,所以就沒有遇到三年兵
不過我是55年次的,所以當年抽籤時陸軍還是有分陸一特和陸二特
我則是抽到陸二特,班上有對堂兄弟,兩人都抽中陸一特
堂兄因為是54年次的74年就入伍,所以成為末代陸一特,當了2年10個月的兵(記得好像是2年10個月吧?!)
堂弟因為是55年次的,所以一入伍就已自動减為兩年兵,讓他堂哥好羨慕喔!
還記得剛下部隊時,連上學長都會對我們說,你們真好運沒遇到三年兵
聽他們說那些三年兵的學長,後來都心理不平衡,經常操學弟出氣,晚上喝了酒之後,還會隨意施行晚點名
他們當時都很怕這些三年兵的學長,甚至連上長官都不大想管這些三年兵
我們排上的排附,就是陸一特(1469梯)轉服4年半志願役的上士
還記得他退伍前半年,就已經經常在說"待退"了啦!
每次他看見1569梯的學弟都會故意虧他們說:"港梯A",讓這些1569梯的學弟嚇的半死!

284師砲本連 目標獲得排 測地資料中心 上兵地圖編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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