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排長你這解釋就差很多了~!
回到問題本身.服役(義務役)是憲法中規定之義務.有著大架構下.再授予兵役法詳細規定
所以當年是-海空(陸戰隊)三年.而陸二特與憲兵兩年.
這邊所講的是陸一特兩年退伍後再行教召一年!!
前面有學長說過~!兵役法-延期退伍總總特殊狀況.那屬例外.且薪餉有其規定處理辦法.
所以特例延遲退伍不不違法!
這邊討論的是-役男退伍與否的身分上改變!
前幾篇排長你有舉出-戒嚴法.但我覺得法條有貼錯.因為-那是有關警界區域軍事事務與接戰地區的地區與司法事務
規定
麻煩排長查全國法規會資料庫-把戒嚴法的警戒區域/接戰區域規定稍為看一下(這邊不詳述)
另外-戒嚴法是總統頒布.但戒嚴時期的各項行政工作還是維持進行
國防部是軍政單位.參謀本部是軍令單位.兩者不同.
所以國防部所頒布的政策相關規定是屬-行政方面
行政事項法源就是需要有相當依據與授權.如果以行政命令去強制役男當兵期限
(是否為現役軍人之身分上的變化)
那就是與法無據了(請查閱大法官解釋文-459號相關的解釋)
至於你說的向局長陳情-那是軍人[待遇]的問題與損害你的[公民應有權利]沒帶大相關連
CCTY大說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上的法律原則-可以與行政法/民法相通~!
在基本權利上你可享有.但關乎於[待遇](如-派調地區/服務單位條件..等)那就又是另一項
問題了.公共利益與損及他人的解釋.不應該用在-待遇上來做身份上改變作解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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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15 13: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