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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這次新聞媒體報導時還用我們軍友的網路資料

只看到"余朝X"的退伍令以及寬哥的解召令被大大的秀在電視機上

284師砲兵1135營砲二連(金門苗圃"現為金門植物園").. 指揮所上兵水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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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政府是拿不出錢來了........

最大的補償誠意就是...一句....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字字抵萬金啊...
陸一特...一年的青春.就值這幾個沒誠意的字.還是口頭嘉許. 何況等了2-30年
好歹也發個獎牌...感謝"無料"效忠黨國什麼的..至少在小孩.屬下面前還有個臭屁的說法
不然北市的軍營讓出來...給他們圈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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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皮 金錢 +2 應當表達態度的是政府而非國防部,畢竟當年這項重大政策施行,仍得經政府決行哩! 2010-12-13 16:46
我有一個疑問:陸一特是在戒嚴時代實施,那時的軍事國防事務需得到政府決行嗎?

根據戒嚴法:

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引用:
sam 威望 +1 排長你應該貼錯法條.且把法條意思弄錯了. 2010-12-14 10:31
謝謝學長指證!戒嚴法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確實是針對「警戒地域」;另外,戒嚴法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所指的「移歸」也是針對「接戰地域」。

另外,根據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第48條:「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所以,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20: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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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1:48 發表
海軍及空軍是從民國79年起縮短為兩年
而我是78年入伍的
各位猜猜我抽中海軍艦艇兵時心理感受如何?
就是這樣: testH
決對不是欣然接受
在新訓時我又和其他數十位同梯因故轉服志願役(領士班 ...
報告前輩
您應該是海軍潛龍一號401T吧 ?
換算我們陸戰隊末代三年兵的潛龍二號461T
(78年05月16日入伍,80年11月01日退伍)
剛好服役二年五個半月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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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文由 kuda1994 於 2010-12-13 18:36 發表

報告前輩
您應該是海軍潛龍一號401T吧 ?
換算我們陸戰隊末代三年兵的潛龍二號461T
(78年05月16日入伍,80年11月01日退伍)
剛好服役二年五個半月
報告完畢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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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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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3 18:12 發表 反正政府是拿不出錢來了........ 最大的補償誠意就是...一句....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字字抵萬金啊... 陸一特...一年的青春.就值這幾個沒誠意的字.還是口頭嘉許. 何況等了2-30年 好歹也發個獎 ...
圈地!!清朝的制度,皇上英明!奴才等尊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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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3 21:49 發表
圈地!!清朝的制度,皇上英明!奴才等尊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永遠以陸軍步兵一六八師砲兵六七一營為榮 縱然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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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找到了。在台北市三X犁.好山好水。交通便利,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4 0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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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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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賜黃馬褂一件
跪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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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文標題,那麼當初國共戰爭犧牲的者的家屬,應該揪一揪,去北京國務院要求賠償

仕宦當做執金吾,娶妻當得陰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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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合理猜測三年兵是不可能拿到任何錢的,一個最簡單的原因就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消妙的問題,畢竟已經是至少二三十年前的事了。這就像別人欠你錢,如果超過相對較長一段時間後我們卻沒有主張要求對方還錢,那筆錢就會拿不到了一樣。法律會這樣規定,是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以免幾百年前的舊帳還拿出來吵,那就麻煩了。
我雖不記得詳細數字,但印象民法中的時效比較久,可是行政法中的時效就比較短。多當一年兵這種事是國家行政法上的問題,因此很可能三年兵是拿不到錢的。如果時效過了,其實我們這邊怎麼討論也沒用,不管是譖成要錢或反對要錢的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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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2 19:21 發表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 ...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益有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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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凱咕咕 於 2010-12-14 19:36 發表
如本文標題,那麼當初國共戰爭犧牲的者的家屬,應該揪一揪,去北京國務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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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贊同...偶報名參加囉...順便來去廣東玩...

現在老共肥起來嚕...不再苦哈哈的...當然也有台商效力啦...

偶好幾位同學的獨生兒子...結婚生子後...也因為工廠遷去中國...只好跟著去...

偶同學退休後...老夫妻整天大眼瞪小眼...整天都在想兒子孫子...

據說...全世界一半的[怪手]都在中國操作...中國基礎建設大步邁進中...

中國政府既然醬有錢...對於國共內戰時期...犧牲的國民黨軍人家屬...發一筆賠償金...也是應該的哩...

倫家日本政府對台灣日本兵...也發賠償金啊...偶父親就有領到哩...

偶老爸36年加入國民黨軍...參加山東戰役時...部隊被林彪幹掉...只好逃回台灣來...

這段期間歷經波折...非一般人能想像的...國民黨跟共產黨都得負責才對...才合理...

36年228事件...偶老爸剛好回到台灣...沒被殺掉...對國民黨就不追究了...

至於...共產黨害偶老爸逃難...從山東逃回台灣的路費...也該補償吧...

所以啊...偶支持凱咕咕大大...來去中國討補償費...
URL=http://img715.imageshack.us/i/kuso2026.gif/][/URL]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1-07-28 20: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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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12-14 22:54 發表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 ...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我服役的時候,同梯都是掛軍醫,大部分在醫院、中央單位每天上下班,我卻要在部隊當排長,就在國防部軍醫局局長(一位將軍)蒞臨馬祖的時候,我「非常有種」地在會議中向局長「陳情」,當時局長得回應無非是:會研究、會檢討等等「很國防部的說詞」,甚至還提到了:「那是你運氣不好!」這是否也能用民法148條找條出路?

我覺得:經過「與同梯比較」,我似乎可以找到受到「損害」的施力點;不過,「損害他人」是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要目的」嗎?或許,那算是兵役制度的「副作用」,絕非國家故意「損害他人」。

所以,無論是哪個時期的兵役制度,都存在著「勞逸不均」(同梯不同命)的現象;當然,同樣是陸軍,陸一特必須多當一年兵,當中又因個人際遇不同(運氣不同),而呈現「更加多元的勞逸不均」,我媽媽常說:「有人得電視機、有人得番仔火枝。」我不知道:是否有抽到陸一特的學長在茶綠單位「上班三年」?這與「三年沒洗過熱水澡」的 青歧老兵學長相較之下,國家應該如何去補償?賠償?
引用:
青岐老兵 威望 +2 舉例說得很中肯~軍醫官怎麼在馬祖?又帶兵? 2010-12-15 10:42
跟學長抽中陸一特一樣,都是「運氣」。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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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
對厚...平平是陸一特三年兵...

三年通信兵應該比三年工兵卡涼哩...

工兵框橋連...M3框橋可是要操體力的...

通信兵揹個拐拐比較輕鬆才對...

所以啊...[陸一特:賠錢啦]...

要賠的話...還得分兵科哩...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5 10: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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