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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34 發表
DDG-907是打架G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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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打架"是用臺語發音
沒錯,陽字號(飛彈驅逐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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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2 22:11 發表
現在的兵...只當一年...或不到一年...

醬著一來...從前義務役...起碼兩年...或三年...

也不公平耶...

所以啊...以前當兵超過一年者...都要補償哩...

唉...老夫幹的是[志願役]...偶沒份啦...

U ...
海空軍是固定3年...這沒什多大異議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的方式....重點就在這
如果以1年2年3年這樣分下去...港梯不同命..
難保下一個議題就是...總機.伙房.文書兵VS精誠連.步兵.外島工兵
大家來比誰為國家吃的米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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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2:43 發表 ----------------------------------------------------------- 突然想起"打架"是用臺語發音 沒錯,陽字號(飛彈驅逐艦)
大大!抱歉,一般都系安勒共a!打架G,老羊,老山,老太,都除役,?有了吧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3: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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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2 23:02 發表


海空軍是固定3年...這沒什多大異議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的方式....重點就在這
如果以1年2年3年這樣分下去...港梯不同命..
難保下一個議題就是...總機.伙房.文書兵VS精誠連.步兵.外島工兵
大家來比誰為國家吃的 ...
~~~~~~~~~~~~~~~~~~~~~~~~~~~~
嘿咩...自己沒去燒香拜佛...抽到三年兵...也只能怪自己的手...籤運衰...

義務役...能當兩年兵...誰願意去當三年啊...偶就不相信有人愛當三年的...海軍或空軍...

甘脆通通以三年兵為準...以前當兩年兵的...通通去補當一年...

就是啊...偶以前當兵都只吃八分飽...不敢吃十分飽...怕浪費米飯...被說是[米蟲]!!!

醬著偶少吃的二分飽的米飯...國家要補償偶耶...醬才合理耶...


老皮 威望 +1 砲長當年有吃圖中的小白補充副食嗎,若然,將不列入補償對象! 2010-12-13 08:30

回老皮長官~~~然也!!!而且不只吃過[小白]...基本上...按照順序來...就是...

一黑...二黃...三花...四白...白色的最不受歡迎哩...

當年啊...不敢吃太飽...只吃八分飽...就是怕被納稅人罵是米蟲...

為了顧好堂堂五尺以上...挖係男子漢...只好吃香肉囉...

唉...後悔當年吃過香肉...落得今日沒補償金好領...失策  失策!!!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3 1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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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3 06:48 發表
嘿咩...自己沒去燒香拜佛...抽到三年兵...也只能怪自己的手...籤運衰...
義務役...能當兩年兵...誰願意去當三年啊...偶就不相信有人愛當三年的...海軍或空軍...
甘脆通通以三 ...
如果可以:「干戈永息,甲馬休征。」國家不僅不需要義務役,就算軍校、志願役也該一併廢除;不過,國家目前就是需要國防、需要軍隊,而義務役役期隨著國防需求進行增減,也都能在各時期的兵役法上找到根據。

若站在:「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立場,儘管每個時代的役男必須承擔的義務不盡相同,除非有真憑實據足以顯示「陸一特」乃是非關國防的政策,否則吾人實在不宜拿各時期的役期長短進行「非關國防的解讀與批判」。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08: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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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補發陸一特薪資 國防部:感謝為國多當1年兵…
回應2010-12-13 12:01:55 NOWnews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多當1年兵的近50萬「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役男傳出想申請薪資補發,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說,「初步來講,現在沒有這個問題,初步沒有這個問題」,他強調,一切「依法有據,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媒體報導,1971年到1987年,共50萬名以上役男抽到「陸一特」,須服役3年,部份當年役男向立委陳情,認為軍方以行政命令強迫延役1年,違反兵役法規定,希望國防部能夠比照志願役士官兵的薪資,補發第3年所領義務役薪水差額。

趙世璋上午在立法院表示,1959年修訂的兵役法與1960年修訂的兵役施行法都有現役部隊補缺額時,得依需要臨時召集的規定,陸一特在當時有歷史背景與部隊需要,「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役」。





國防部已經發布新聞稿說拒絕補償了,只有感謝當年多當一年兵的協長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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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到退伍日,那麼可要求演習結束才退伍。現在的問題癥結是反攻大陸的需要算不算「非常事變之際」或「不可避免之事故」。這種理由現在當然會覺得不可接受,但在當時的時空卻可能覺得理所當然。所以在法律上恐怕三年兵未必能獲得賠償。再加上那已經過去二十幾年,恐怕已經過去法律上的請求權要求時效(這要請問法律系出身的會比較清楚),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賠償的可能性就更低了。現在大概最多只能看看有沒有可能獲得一點「補償」(非賠償),補償是國家無錯誤時對人民損失的補救措施。這是三年兵能取得的最佳的狀況,但如果政府不願意補償,政府也未必是站不住腳的。

複製前述法條於此供大家參考: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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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看  新聞報導就這個水準嗎??
講得好像五十萬人都在催討他的薪資了
是不是跟我的白爛邏輯推論很像

陸軍步兵104師311旅步五營兵器連下士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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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完全贊同史巴克大論點....
且對補償與賠償釐清很清楚~!!
不過小弟覺得國防部授權的明確性還不夠....
國防部不能單單只說-因為缺額而教召陸一特..
詳細的法源依據還是不夠/沒有.史巴克大所述是針對單一個案或是少數例子
:如外島沒有船期/演習延長退伍時間等..
但要針對統一性兵種就要有詳細規定...
個人還是認為國防部適法性與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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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12-13 12:41 發表
拒絕補發陸一特薪資 國防部:感謝為國多當1年兵…
回應2010-12-13 12:01:55 NOWnews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多當1年兵的近50萬「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役男傳出想申請薪資補發,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說,「初步來講,現在沒有這個問題,初步沒有這個問題」,他強調,一切「依法有據,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黃埔男兒最豪壯的最後一句歌詞為:「犧牲個人來換取,國家和平和強壯。」今天國家能夠和平強壯的氛圍當中迎接建國百年,所有服役三年的陸一特學長功不可沒;不過,無論在哪個年代,國防部「對義務役的感謝」就是這樣千篇一律,因為陸一特也是「義務役」,國防部所給予的還是「無價的感謝二字」!

耶穌說:「當你施捨時,不要叫你左手知道你右手所行的, 好使你的施捨隱而不露,你的父在暗中看見,必要報答你。」(瑪竇福音六:3-4)或許,將自己對國家的犧牲當成在「積陰德」(隱而不露地行善),就算不寄望老天爺的賞報,也是讓自己無愧於國家。

說實在的,若國家要用金錢來「補償」、「賠償」陸一特學長多服的一年兵役,我覺得那是一種「極大的羞辱」!雖然我不是陸一特,我看到本帖標題「賠錢啦!」三個字,「奇蒙子」真的很不好!因為陸一特學長對國家的奉獻,絕對不能用金錢去衡量。當然,國家在富強康樂之餘,是應該給予服役三年的陸一特學長「最實質的感謝、回報」,而不是用「補償」或「賠償」來羞辱他們,或是讓有心人士在「非關國防的議題上」拿他們對國家的犧牲奉獻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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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關於兵役法第19條提到的「延役」,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第15條記載: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准,不得已時,得再延長一年以內,期滿退伍,其服役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縮短延役時間。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呈報國防部,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但在國外服勤務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延役時,其延役時間,得于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合併計算之。

補充兵依第一項第一款延役時,即轉服常備兵現役。

根據 青歧老兵學長的「解除召集證明書」,以及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在立法院表示:「1959年修訂的兵役法與1960年修訂的兵役施行法都有現役部隊補缺額時,得依需要臨時召集的規定。」吾人明顯得知:陸一特的法源根據即是兵役法(民國48年)第38條關於「臨時召集」條文:「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所以,陸一特學長服役兩年「退伍」後,再接受軍方一年的「臨時召集」也有法源根據,而「解除召集證明書」記載的就是他們「在軍中第三年」(退伍後接受臨時召集一年)的資歷。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19: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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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18 發表


關於兵役法第19條提到的「延役」,由於沒有提到:「可以延多久?」這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再由法官進行裁決。關於該如何定義:「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同樣也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由法官 ... 那麼,「退伍多久才能臨時召集?」、「一退伍就緊接著臨時召集,合不合規定?」、「臨時召集可以召多久?」又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讓法官進行裁決了!
怎會由法官裁決???
這是行政事務.怎會由法院來裁決??
法院(行政庭)只會就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做成的行政處份(經訴願無效後所進行的行政訴訟)
來做合不合法的判決!
如-確定/撤銷/駁回/給付..等
法院不會對行政事項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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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3 15:28 發表
怎會由法官裁決???
這是行政事務.怎會由法院來裁決??
法院(行政庭)只會就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做成的行政處份(經訴願無效後所進行的行政訴訟)
來做合不合法的判決!
如-確定/撤銷/駁回/給付..等
法院不會對行政事 ...
那麼,兵役法沒有說清楚的:延役期限、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臨時召集期限......等等,到底該由誰來裁定呢?簡單說:陸一特是否違反兵役法,到底是誰說了算?
引用:
工四火箭砲長 金錢 +3 老蔣..小蔣說了算... 2010-12-13 19:09
我做完功課了!以上問題不是由法官裁決、也不是由執政者說了算,而是要去參照當年的「兵役施行法」,本人於2010-12-13 15:18發表內容已根據兵役施行法(民國65年)進行修正。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20: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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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真的不知道怎解
當兵時碰到兵役縮減,從2年遞減到1年不到
結果有幾梯次士兵竟同月退伍,那落差之大的真的無法想像
少服役期的覺得慶幸,多服兵役的覺得OOXX到沒力,那ㄟ學弟跟我同月,同船期返台退伍呢?

唉  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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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45 發表
那麼,兵役法沒有說清楚的:延役期限、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臨時召集期限......等等,到底該由誰來裁定呢?簡單說:陸一特是否違反兵役法,到底是誰說了算?
其實各位大大都分析得非常有道理,當初是戒嚴時期,戒嚴時期的憲法是否絕對不可更改,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這可由總統無限期連任及萬年民代這些事上反應出來,在此不再贅述
至於臨時召集的時限,說真的只能說時空背景不同,萬一當年八二三砲戰一打三四年,相信不會讓前線的充員兵服滿三年義務役就退伍(當然這事沒發生,純屬在下臆測之詞)
以當年戰士授田證的補償條例(當兵五年以上,金額由5~50萬),相信陸一特能得到的金額補償真的很少,因此算是個假議題吧,搞不好以後也會有戒嚴時期人民補償條例丟出來也說不定...
我是覺得國防部應該用更誠懇的態度來表示感謝,金錢的補償只是物化了這些前輩的犧牲奉獻

當夢想逐漸遠去,記憶慢慢變得模糊,
青春,熱淚,歡笑,汗水,俱往矣!
而傳說,終究只是一場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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