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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10-31 10:47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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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軍方公布的資料有限,但以個人對炸藥安全管理的一點粗淺的了解,小弟認為此次事件,軍方管理顯有可檢討之處。據軍方所言一切依SOP辦理,但小弟認為其SOP顯然未考慮下列三點事項
一、操作人員明顯防護不足,在場庫不同於現地、野外,火工材應在厚重且有抽氣設備之盾殼內,操作人員應該在護盾後方操作,即便引爆也應該只傷手,且火燄、震波將被引導至地下或其他空曠處,而非造成草作人員全身灼傷。
二、違反堆垛數量管制,爆材處裡要假設器材會爆炸,在此前提下規劃一次能堆置、處裡的批量,並嚴格遵守。彈處理品、處理完的火藥等堆垛間要有足夠距離或屏障,即便出事也只有不致因發重大危害之單一或少數彈藥爆炸。操作彈藥拆除應該一次處理一枚,處理中的彈藥應與待處理的彈藥分開放置。
三、工作場所規劃不當,拆解閃光彈應係單人作業,卻令六人在無屏障空間共同做業,導致一旦出事,六人同時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