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軍事法院判江國慶無罪

希望這次江國慶的事件可以讓全國重視軍事司法體系的嚴重性!
不要讓軍法單位成了國軍進步上最大的絆腳石!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化學士 威望 +1 跟好在軍法改革前幾年發生.更凸顯軍法與司法的扞格 2011-09-18 10:12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ohtatang 於 2011-09-14 00:12 發表
可恨的是當初參與刑求逼供的軍官推諉卸責,好像事不關己,連一點悔過之心都沒有。
未來的國賠應該把這些相關有明顯過失失職的一干人等納入追討對象!
這些人的過失不應該由全民買單!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最爛的醫務士 於 2011-09-18 11:25 發表

可以要求誰做的誰賠嗎?不然一堆人那種事不關己的態度真的很想~~很想~~很想~~
人命不值錢嗎?明明就不是他~~!唉!
我們陸軍人多也不會這樣搞啊。他們真的是火裡來水裡去不把命當命啊。
唉~~~繳稅給他們亂搞。真幹 ...
可以的喔!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明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
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
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
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以本案來看,若干人等處處都
有部份或全部相當程度之符合要件。因此本案通過國家賠償。

因此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預算對江家實施賠償。但公部門只要扯到預
算就是跟人民百姓的納稅錢有關!因此本案相關人員只要符合上述過失行為態
樣其中一點,國家就一定要拿納稅人的錢先拿出去賠給受害或其法定受益人。

因此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也有訂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
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換言之,國防部
等相關公部門賠償完畢後,可再對陳肇敏等相關失職者請求賠償。

但是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誰願意開這正義的一槍?對昔日的長官.....
學長...同學...恩師?那些只求榮華富貴貪生怕死之輩是不大可能去做這件
事的,畢竟全民買單是較容易的事情,而且臺灣人時間一久...就忘了ㄇㄟ!
所以個人建議由三軍統帥責令相關人等,限期完成此事才能對全民有所交待。


黑駕駛大大:
其實小弟同您一般,不敢抱會有人來負責的任何期待!只是身為百姓的我們如果每每都放棄權利 ,
那麼以現在為官的品質與貪腐,光是國賠就可以讓國家3年內破產!總不能他們闖禍卻要全民負擔
吧!?可惜的是,我乃一介小民,只能借後版說說心聲,上達不了天聽!但是我相信只要大家越來
越重視自己的權益,相信那些貪官政客未來也沒有多少舞台可搞!

[ 本文章最後由 SkyBlue 於 2011-09-20 02:47 編輯 ]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通信署黑駕駛 金錢 +1 建議由三軍統帥責令相關人等,限期完成此事才能對全民有所交待。算了吧 ! 2011-09-20 00:39

  • 工蜂火箭兵 威望 +1 讚!讚!讚! 2011-09-19 22:32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9-19 23:20 發表



別再限期完成啦.


這案子當初就是一堆特大隻狗官要求限期完成的壓力下.

草草結案.才造成此冤案的.

現在都民國幾年了.別再有那官大學問大的心態.

錯已犯過一次.

又怎能再犯同樣的錯誤呢.


...
grizzle大:
您的意思小弟明白,其實您說的也沒有錯,當初本案的確也是因為在壓力之下誤判,
致造成悲劇收場。對於眾狗官之心態我也無法認同與原諒!因小弟也曾受不平之對待
與情事!話說回來,雖江員已經身故,但其案發當時畢竟仍是軍人身份,且國防部未
發給家屬退職令者,江員仍視同為在役,而其又因受冤屈而受刑身故,故此案在現今
水落石出之後,應由部隊最高層級之部隊長進行後續各項法律與補償之責,以告慰其
在天之靈(按理應由其基地最高指揮官施行)。但此案造成江家家破人亡後繼無人,尤
其涉案層級與資歷皆高與深,怕是現職官將之中無人敢辦!故個人以為,由統帥直接
下令或許較為妥適;另限期並非同此案初期之給予之承辦壓力,而是國軍不能一日無
綱一日無紀無法!若不能盡速完成此案以昭全軍,使全軍以此案為戒者,尚不知還有
多少狗官存有僥倖之心又傷及無辜,並躦情理漏洞致無關百姓連帶受累!翻開社會版
過去新聞報導,還記得法官縱放殺人強姦犯後又致多人慘遭不幸之案例嗎?故此案純
為小弟個人多慮所認為之意見!而非什麼都要總統親自來!又要限期完成等官腔!小
弟以為,最重要的不是在於官大學問大!而是能夠不能有效嚇阻此類不幸事端再次發
生;能不能告戒所有文武公部門凡事不是拍拍屁股就好,是要確實負責的啊!否則官
箴不立,未來難保我們痛恨的狗官不減反而大增;未來...難保受害的不會是我們身
邊的人.....或是我們自己!

還望grizzle大大能明小弟之意切莫誤會。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grizzle_13579 威望 +6 小弟喝點酒.方才打述出那些評語.如有錯誤的地方.尚請長官見諒. 2011-09-20 13:01

  • grizzle_13579 金錢 +6 小弟喝點酒.方才打述出那些評語.如有錯誤的地方.尚請長官見諒. 2011-09-20 13:01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化學士 於 2011-09-20 10:08 發表

沒錯....
這件案子跟三軍統帥一點關係都沒有
軍法也是司法一環.三軍統帥頂多有-赦免/免除等特赦權
不能所謂-限定時限...(試問-真實事實沒發現怎歸責??發現真實則需要司法程序去落實)
G大說的好.已經犯過錯(軍法 ...
化學大~
這當然不是要違反憲法,更不能侵犯司法權。只是該案之涉案層級與身份敏感,
一般層級是無人敢辦,雖可透過監察體系進行,但難保這些人不會利用職權進行
阻擋或干預,故想藉由總統(三軍統帥)施以領導權協助完成此案對全國軍民百姓
交待。但您說的也是該顧慮的!看來這個法問題可大的了!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