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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繼續抵制 遠通代理的ETC

抵制+1
抵制原因之一是響應政府擴大就業方案
都裝ETC收費員就沒頭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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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我很贊同 年代50台現在正在釘etc 喔 2013-09-04 23:14

  • 284-sam 威望 +1 2010-06-30 15:23

引用 TOP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2/4/2ubh8.html

遠通電收公司「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C)作電子錢包使用,是否要經交通部及金管會核准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指出,交通部有權在核准ETC時,訂立電子票證使用期限,且令業者向金管會申辦,並無違法,因此裁定遠通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遠通的上訴請求,以「裁定」方式,駁回遠通的上訴,表示最高行完全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3月間,判決遠通敗訴所引用的法條與見解,並認為遠通的上訴無理由,亦不符上訴條件,因此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遠通上訴。


遠通與交通部間的這件爭訟,因最高行昨天的裁定,宣告落幕。同時確認了兩方面的行政管理效力,1.ETC電子錢包,交通部在核准業者申請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授權,即使不是「多用途使用的電子票證儲值卡」也可以對業者使用期間加以限制;2.因為是票證儲值卡,業者需要同步向金管會申請設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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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是在民國98年10月12日,發函准許遠通發行的電子票證,但函文指出,只能用在「支付交通運輸使用」,而且要經交通部核准;核准的期限為5年,即期限至103年7月23日,且最遲應在103年1月23日前,取得金管會設立許可。


但遠通認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僅規定,只要是用在支付交通運輸使用的儲值卡,不須要向交通部報准。因此交通部的函文,顯然超越該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僅限制遠通的ETC只能用在交通運輸,還要同時獲得交通部許可,加諸雙重限制;而且,另必須向金管會申准設立。


遠通對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表示不服氣,因此與交通部打起行政官司。


最高行認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授權交通部基于管理必要,在核准業者申請同時,可以限期,包括限期取得金管會許可設立,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也沒有濫用行政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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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到大鐵板了吧~!!ETC沒那麼好獲利.又電子錢包還要向金管會申請設立(不是業者想做就做)
徐董..很苦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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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esrtv 威望 +2 讚!讚!讚! 2011-07-02 18:43

  • 呂ㄚ家 威望 +1 只能[捏藍鳥]吞下去 2011-07-02 18:27

  • 呂ㄚ家 金錢 +1 只能[捏藍鳥]吞下去 2011-07-02 18:27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kokuraku 於 2011-07-06 10:55 發表

如果我沒記錯-台北高等法院在94年782號判決(如記錯判決多包涵)對-最優申請人遠通/次優申請人-宇通
之爭議(宇通不符行政機關對最優申請人決定-表示不服)
作出判決......
其實ETC依促參法做成行政契約.
對-何種方式是最適合ETC需求.法院不介入
(只針對做出決定過程檢視/前項為行政處分後段締結行政契約-
修正後雙階段理論).
所以到底哪項ETC功能效用較佳..還是需要使用後印證吧!!行政機關據此很難論定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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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30701b 威望 +1 讚!讚!讚! 2011-08-04 19:16

  • a930701b 金錢 +1 讚!讚!讚! 2011-08-0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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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60.245.29.x 於 2011-08-04 11:20 發表


我很願意而且應該繳交高速公路使用費
但是不懂高公局可以做的事為什麼一定要由遠通來轉一手
BOT啊!!!依造促參法-行政上任務/重大建設可由民間企業營運
(政府與企業訂定相關契約)
訂定營運時間/方式.若干時間後
再由政府回收其主營運權.
山也要BOT海也要BOT..這句您聽過吧???
高鐵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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