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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者重要權益

法規名稱: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除給與補償金,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以下簡稱補償金)
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
      ,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 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
    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
      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 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
      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
      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
    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
    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
    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
    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
    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
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登記表(
以下簡稱登記表),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
領。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並應主動通知合於發給補
償金之對象辦理登記請領。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請領,應於退伍
、除役或撫卹時,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登記表一併辦理。

第    5    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
    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
    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
    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
    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
    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第    6    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
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
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
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簽證之授權書。

第    8    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
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第   14    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
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
;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補償金發給有年限規定~
尚未請領之軍友請把握期限趕快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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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ry 威望 +10 感謝洞六兄台特地來文提醒與詢問!此款項雖為數不多,但已於10餘年前領訖。 2011-06-06 22:41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讚!讚!讚! 2011-06-06 10:23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引用 TOP

請問

義務役士官退伍有的領嗎??

落落長也沒寫是否有分志願與義務役之區別

實在是看某..

好險我家就住在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旁

有年限規定  也不知過期沒??

有沒軍友約一約一起去問問

這辦法85年就實施

國旗是國家絕對權力的象徵  我們團結在國旗下  歌頌它以它之名而戰  用它蓋在我們逝去的英雄身上
新訓:高雄衛武營
工校:機械修護士178期  
工兵基地修護處 五級廠  儲備庫 天下第一號庫房

引用 TOP

說真的,寫的非常清楚,但是我卻看的很模糊!!


能不能簡單用幾個字,說明是為什麼原因要補償??

引用 TOP

我也是剛剛才看到這條法規~

寫的真的很清楚~

可是越看越迷糊~

請懂的軍友幫忙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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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A 威望 +1 哇哩咧!你PO上來的也看沒有喔! 2011-06-06 12:16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引用 TOP

不想領,拿去投資更堅強的國防建設,或用作增進現役國軍官兵的福利,鼓勵士氣,才是最好的辦法

引用 TOP

跟所有退除役官兵相關法規一樣,義務役是不算在裡面得
但是不是所有志願役都適用?
除了本法原文得解釋外相關解釋令跟函有10幾個
不過說穿了就是為了軍人得本俸不等同月薪得做法解套,並合理套用18趴得權益法令
這法條後面牽動得是十分龐大得黑幕與利益,大家可以用搜尋找幾個文章就可以知道大慨
http://city.udn.com/62588/4581982
這個可以先當前菜 吃完消化了再找下面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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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械工兵 金錢 +1 所以這是志願役才有的拿囉... 2011-06-06 18:12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機械工兵 於 2011-06-06 09:43 發表
請問

義務役士官退伍有的領嗎??

落落長也沒寫是否有分志願與義務役之區別

實在是看某..

好險我家就住在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旁

有年限規定  也不知過期沒??

有沒軍友約一約一起去問問

這辦法 ...
機械工兵大大你好!
            如果有去問?順便問問陸一特的補償,何時要實施!
             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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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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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好幾十年的事.他會寄來通知單.帶退伍令.身份證印章.到指定地方領取.領一個月分三年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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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洞六 威望 +1 原來學長早已經領過~ 2011-06-06 13:36

  • 機械工兵 金錢 +1 義務役也算嗎??? 2011-06-06 13:30

  • 呂ㄚ家 威望 +1 正確,符合條件得都會由所轄後備指揮部列冊發餉 2011-06-06 13:10

我的當兵初生地.馬祖北竿亮島.中年台中軍魂.老年野戰雄獅.走過多少路.帶過多少兵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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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22.118.191.x 於 2011-06-06 10:43 發表
不想領,拿去投資更堅強的國防建設,或用作增進現役國軍官兵的福利,鼓勵士氣,才是最好的辦法
路人兄

預算編列後未使用可是會繳回.何況有被a走之可能.

所以..先領來放我口袋比較安全..

[ 本文章最後由 機械工兵 於 2011-06-06 21:53 編輯 ]

國旗是國家絕對權力的象徵  我們團結在國旗下  歌頌它以它之名而戰  用它蓋在我們逝去的英雄身上
新訓:高雄衛武營
工校:機械修護士178期  
工兵基地修護處 五級廠  儲備庫 天下第一號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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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逕行扣分懶得發言,不過想想還是表達一下立場。
小弟工作繁忙已無暇玩落落長的文字遊戲與回應,只是對兄台所表達的如下文字有些許意見。

不過說穿了就是為了軍人得本俸不等同月薪得做法解套,並合理套用18趴得權益法令
這法條後面牽動得是十分龐大得黑幕與利益,大家可以用搜尋找幾個文章就可以知道大慨


兄台知道18%如何?此補償金請領與限制條件為何?還有此補償金領多少錢?
盡信書不如無書啊!無言與搖頭。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6-06 11:05 發表
跟所有退除役官兵相關法規一樣,義務役是不算在裡面得
但是不是所有志願役都適用?
除了本法原文得解釋外相關解釋令跟函有10幾個
不過說穿了就是為了軍人得本俸不等同月薪得做法解套,並合理套用18趴得權益法令
...
[ 本文章最後由 Gary 於 2011-06-06 2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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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沒關係請逕行扣分,這是我個人以及幾位寫過國軍退除役制度論文的同學共識,您不認可我 2011-06-06 22:54

羈鳥戀舊林,池魚思故淵。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這兩句話代表我對陸軍難忘的情懷!
謙遜、沉穩、內斂。
這是對已邁入不惑之年的自我期許!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Gary 於 2011-06-06 22:51 發表
本想逕行扣分懶得發言,不過想想還是表達一下立場。
小弟工作繁忙已無暇玩落落長的文字遊戲與回應,只是對兄台所表達的如下文字有些許意見。

不過說穿了就是為了軍人得本俸不等同月薪得做法解套,並合理套用18趴 ...
原先我也懶得回文所以本想用評分回幾句就ok,沒想到字數限制讓評分沒全文揭露
為了避免貴官及其他軍友誤解,特專修評文欄全文如下

[請貴官逕行扣分即可,此見解為本人及數位寫過國軍退除役制度得同學共識,你不認可我也沒意見。]

貴官退伍至今,國軍針對退除役制度有數次得修正,每次得幅度、對象、福利跟相關配套皆不同
有些3年半得有拿到榮民證跟退輔會轉職輔導,有些10年得却沒有拿到,為何?何故?何解?
光是這問題就可以寫出撲天蓋地得一堆資料。後來得國民年金及85制退場又跟這軍職人員得退撫辦法
衍生出一大堆得相關法律程序問題,這些東西最後送到大法官連續從93年到99年年年都有人針對
這個短短14條簡稱退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條例提出釋憲,年年都被不受理,何故?何解?何因?
雖然是短短14條,內容真得寫起來有是撲天蓋地。光解釋函與相關解釋公文就有百份之多。
至於跟18趴有沒有掛勾,這要看您得退伍時間,如我所說得並不是所有志願役軍人都能拿到這筆錢,
不同時期、對象、階級、單位得軍友拿到得錢也完全不一樣,你可以去問你所有同期以及軍官朋友,
應該可以分出差別,就我們當初看到得名冊光同期有些都會有分別,是何原因網路相關文章有寫,不再贊述。
所以我不怪您得理解不到這邊得原因,而軍人薪俸為了退撫跟薪資幅度拆成好幾部分發放得原因在那?
您從事志願役軍人如此長久得時間,試問貴官在這期間有無想過為何您得薪水組成是這樣得結構?
我不知道您跟其他志願役軍友有沒有思考過為何是這樣?至少我在預官訓領中士餉跟退訓領士兵餉
我根本沒去管過這種事。但是您出社會也一段時間,即使您從事跟國防或是軍需相關事業,
我相信您一定不會有跟服役時相同得薪資[結構],注意!我說得是結構不是額度。何故?何因?
想一想,再去找一下我所說得資料,相信以貴官得聰穎[畢竟退伍後還能繼續進修並能得如此好
得職業必是精英份子]小弟不須再廢話什麼。
最後,扣分與否是貴官得權利,日後即使有類似情形一次全押我也不會吭聲。^^
但是貴官很多事情每每都有精闢得見解以及讓人信服得真論,如果貴官對此14條有何獨到甚至更好得說法
祈不吝與眾軍友分享之。
我每次都覺得國防部寫很多東西,都寫退除役官士兵..結果實際上義務役都不算在內
這是我後來會去專研這14條得原因,我也希望您有更棒得說明,能讓小弟我學習一下,感恩。

PS.報告基準砲砲長,3年半可領在本版任官令一文可以找到^^後來又改了條件..又恢復一陣子
   又再一次推翻,反正國防部作事情就是亂作,有問題再收尾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6-07 06: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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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第一砲 金錢 +1 我記得之前4年半(含)以上年資軍官有榮民證,4年半(含)以下年資士官並沒有榮民證 2011-06-07 04:17

  • 109第一砲 威望 +1 我記得之前4年半(含)以上年資軍官有榮民證,4年半(含)以下年資士官並沒有榮民證 2011-06-07 04:17

  • 貓哥 金錢 +1 讚!讚!讚!說地明白 2011-06-06 23:34

  • 貓哥 威望 +1 讚!讚!讚!說地明白 2011-06-06 23:34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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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退伍後只會轉棘輪鈑手跟羅賴把,對於明明是中文卻看不懂?又落落長的法條與規章向來並非特長;也完全不感興趣。
我無意於研究法條、或者我自己、以及其它眾多已退役的志願役軍友們個人權益,更對您所謂14條無精闢的個人見解。
我僅對紅字部分有些許意見?兄台短短幾字點出18趴、龐大利益....
我相信兄台當然明瞭,但愚人如一般大眾與市井小民不知其詳者;這些用字是否過於聳動?
別說社會一般大眾,小弟同事間還是有人總以為軍公教領取18趴者為之國賊;或者為享受既得利益者,對這種人...弟又何需耗費唇舌呢?知識與年齡學歷無關。
謝謝兄台給小弟戴的高帽子,志願役官士退伍後混的好的很多;小弟只是因工作所需不得不勉強自己愚笨的腦袋念了幾年書所學不多,僅能轉轉棘輪鈑手與羅賴把勉強餬口飯吃而已;更不是什麼所謂的菁英份子!看得滿頭暈的,兄台就別再挖苦小弟了。
又,開版大開此主題原意在提醒曾服「志願役」的軍友注意自身權益如此而已;小弟我還是免開尊口讓它回歸正題。
小弟軍校同期同學中正有人執業於法律這方面,深知這些文字艱深與無趣;小弟個人無意也無瑕與尊駕就此事陳述與爭論,請恕小弟告退並高掛免戰牌。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6-06 23:32 發表


原先我也懶得回文所以本想用評分回幾句就ok,沒想到字數限制讓評分沒全文揭露
為了避免貴官及其他軍友誤解,特專修評文欄全文如下

[請貴官逕行扣分即可,此見解為本人及數位寫過國軍退除役制度得同學共識,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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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威望 +1 別這麼說,弟同意您得本意並真得佩服並無挖苦之意,請G大海量別計較。 2011-06-07 06:06

  • 呂ㄚ家 金錢 +1 別這麼說,弟同意您得本意並真得佩服並無挖苦之意,請G大海量別計較。 2011-06-07 06:06

  • 一生懸命 威望 +1 反正大家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啦,請士官長別介意! 2011-06-07 01:15

羈鳥戀舊林,池魚思故淵。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這兩句話代表我對陸軍難忘的情懷!
謙遜、沉穩、內斂。
這是對已邁入不惑之年的自我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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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北洞六大大所提供的資訊

法規名稱: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補償金發給辦法,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條文內容,雖然十餘年前已經領過該補償金(剛好有遇到專六期許連長 ),但是,看過整篇相關條文內容,覺得還有部份未領取,找個時間到後備指揮部問看看囉•

希望還有補償金可以領取,而且沒有超過所謂的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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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威望 +1 MM 預祝成功,別讓權益睡著了^^ 2011-06-07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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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ㄚ家 威望 +1 MM 預祝成功,別讓權益睡著了^^ 2011-06-07 06:09

講到權益問題,讓我又想起80年6月退伍後,在即將滿一週年的某日,於**期刊中發現一篇重要宣導,原來我在原部隊可以領取**慰問金•
當下立刻寫信到國防部申訴信箱,要求長官儘速查證處理•信件寄出去不到一星期,在清晨一大早,就接到師部**官電話,希望我可以回到白河師部,讓師主任可以瞭解一下狀況•
隔日大夜班剛下班,就請剛好在高雄工作的副砲長(在同一天一起退伍),開車載我過去師部,剛好部隊正在進行演習,師主任來去匆匆,後來請師部**官幫我作訪查記錄•
後來又過了一星期,換砲指部**官來電,要我撥空回烏樹林營區,說處長要親自慰問,副砲長在台南沒辦法載我過去,只好自己一個人過去砲指部•
到了指揮部在大門辦好會客,先到指揮部讓新任處長慰問,還叮囑國防部長官慰問時,要說有領取包括師部的慰問禮金,然後又到營部讓新任營輔導長慰問,最後回到連上還是由新任輔導長慰問,在連上的軍官沒有一個認識的,還好士官兵大部份都還認識,4個領士學弟也還都在連上,剛好沒有出任務在外或是出勤務,稍微敘舊喇咧一下,就帶著4包豐厚的紅包回到高雄•
之後又過了大約10天左右,國防部**副處長以及高雄市**課,相繼代表來到我家慰問,我記得禮金應該是各15000元,還真是一筆意外之財咧•


[ 本文章最後由 109第一砲 於 2011-06-08 02: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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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讚!讚!讚! 2011-06-08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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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22.118.191.x 於 2011-06-06 10:43 發表
不想領,拿去投資更堅強的國防建設,或用作增進現役國軍官兵的福利,鼓勵士氣,才是最好的辦法
沒有去領的話...會變成呆帳...或是被污掉

不會被拿去投資國防建設的

284師砲兵1135營砲二連(金門苗圃"現為金門植物園").. 指揮所上兵水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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