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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06-01 22:04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引用: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1 12:42 發表
在法條中的後備軍人權利義務有提到: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
所謂「重大慶典及集會」的定義為何?什麼又是「後備管理機關規定」?不知有無詳細說明或具體案例可供查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95.07.12 【公布機關】國防部
第5條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 |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執行機關,並得經地區後備指揮部授權為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管理機關。 |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及監督機關。 |
七、鄉(鎮、市、區)公所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機關。 |
十、司(軍)法審判、檢察機關及監所為刑事案件通報機關。 |
十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及機場、港口等證照查驗單位為入出國異動資訊通報機關。 |
十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單位為駐在國居留之後備軍人管理協辦機關。 |
有關後備軍人管理行政業務,由各級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密切協調辦理。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後備軍人管理業務,應受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業務指導。 |
新訓:陸軍117師349旅步一營步二連(九曲堂師部)
部隊:陸軍72通信兵群711作業營有線電連話務排有線電作業士(北碇總機) - (六四天安門事件那年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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