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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7 條

在法條中的後備軍人權利義務有提到: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

所謂「重大慶典及集會」的定義為何?什麼又是「後備管理機關規定」?不知有無詳細說明或具體案例可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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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貓哥 威望 +1 讚!讚!讚! 2011-06-01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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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ony 於 2011-06-01 23:19 發表
這是受邀請參加重要慶典晉升等才穿的禮服.一般是不用.我也沒鄭式場所穿過.只有在家穿看看有沒有邊小
由國家或軍方舉辦的活動典禮,例如後備軍人晉升當然無庸置疑,如果後備軍人穿軍服參加婚禮,或是老榮民的告別式,不曉得會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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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威望 +2 違法不至於-端看有無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的不法意圖與構成要件 2011-06-0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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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2 08:32 發表
化學士 威望 +2 違法不至於-端看有無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的不法意圖與構成要件 2011-06-02 09:12
「冒用、不法意圖」應該都是由宣判的法官說了算,遇這種沒有具體規範的狀況,最容易:「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不過,這也顯示出:後備軍人是可以在不冒用、沒有不法意圖的情況下穿著軍服、配戴軍階,至少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就有提到後備軍人穿軍服的條文,雖然內容沒有非常詳細具體,那只能查查看:後備軍人有沒有除了教召、晉升,仍然可以穿軍服出席的典禮或場合,例如:台灣法律允不允許後備軍人如英國威廉王子一般,穿代符合自身份的軍服、階級結婚?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2 12: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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