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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開門 別忘這條法規

轎車開門 別忘這條法規
2011年3月1日
法規--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
左後門與機車擦撞被起訴 ~~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
別忘了還有這條法規!!





    台中市一名家長,因為讓自己的小孩從左後門下車,與機車騎士發生撞,結果檢察官調閱?
法規,發現明文規定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所以用「過失傷害」起訴開車的家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開了左後門造成騎士受傷,最重可以吊扣駕照。




    許多家長貪圖方便,都會開轎車的左後門讓小孩上下車,台中市有家長因為這樣的情況與路過的機車騎士擦撞,竟然被檢察官被依過失傷害起訴。
    交通鑑定委員會秘書李國權:
「車子在停車的時候要靠右邊停車,那左側就有可能在慢車道上,規定從右側下車是安全的考量。」





    檢察官援引的就是道路安全法規中的第136條第4款,上面清楚寫著:
除非是單行道,不然後座乘客應該要從右邊上下。





    如果開左後門因而肇事,不但有可能被計點,甚至被吊扣駕照,
但大部份的駕駛人根本不知道這項規定。





    不管是忘了還是是不知道,這些理由監理單位可不接受,
因為法規可是白紙黑字寫得一清二楚,下車前可得先想清楚開左邊還是開右邊,
若開錯車門,小心官司上門。







朋友寄給我的
不知是否真有此法規??

引用 TOP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6條-
第 136 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
    ,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
    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引用全國法規會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引用 TOP

小弟的習慣..開車要從駕駛座下來開門時都會先開一小門縫先看看後邊有無車輛才開門下車
千為不要看後照鏡會有死角跟距離差,至於左後門的我都會說我先下車後,我來開門..因為後
座有B柱檔住視角死角更大,所以小心點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

不會架橋的的工兵...
841016~860911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大牛 於 2011-03-19 15:06 發表
轎車開門 別忘這條法規
2011年3月1日
法規--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
左後門與機車擦撞被起訴 ~~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
別忘了還有這條法規!!




    台中市一名家長,因為讓自己的小孩從左後門下車,與機車騎 ...
有這一條,
但是檢察官書讀到屁股去,引用這一條
行人跟後座乘客有啥關係?
對方一定沒請律師,不然一定被駁回
這一條立法當時是因為便宜行事把公共工具乘車規則抄過來才會出現很好笑的疑義字
因為我國法條都是東抄西湊所以常有這樣怪怪的疑義字出現
最有名當推刑法與刑訴中原先的[推事]一下變[法官]一下又變[推事]最好笑了
一直到95年修法完都還有一些沒修到,貽笑四方
不過這情況不用引這一條也可以定罪,當然是開車得錯,無庸置疑,不論上庭或是調解都一樣
所以駁回也只是法條引用錯誤與見解問題不會影響最終結果。
也許有人會跳出來罵我狗拿耗子,既然不影響結果幹麻出來罵檢察官讀書讀到屁股去?
唯一有疑問的是如果車輛是逆向停車,照規定由右方下車被機車撞的話...該做何解?
逆向停車依道路安全管理處條例56-6條罰600到1200大洋,所以轎車車主花個600元
是否可用道安規則136-4條來作抗辯反咬機車一軍,這就很有趣了
話點到這就好,法律雖然硬梆梆,仔細硏讀其實樂趣無窮丫。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3-19 17:23 發表

有這一條,
但是檢察官書讀到屁股去,引用這一條
行人跟後座乘客有啥關係?
對方一定沒請律師,不然一定被駁回
這一條立法當時是因為便宜行事把公共工具乘車規則抄過來才會出現很好笑的疑義字
因為我國法條都 ...
學長我看法不太一樣....(抱歉! 純討論)
這條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乘客/駕駛人/行人都有其用路權.相對就有負責防範危險的義務
所以涵攝到乘客(如-乘客未繫安全帶/機車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等也相對有-處罰條件.)
差別只是在於義務上的程度不同而已!!這條把乘客義務(行人乘車)有相當的闡述
目的在於-安全!!(自身與他人)
檢察官用這條在於-加強-行為人在此案上事實認定.認定構成要件的成立!!
不過就像您說的-有沒用這條也無損改變-乘客過失之事實!!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化學士 於 2011-03-19 19:47 發表

學長我看法不太一樣....(抱歉! 純討論)
這條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乘客/駕駛人/行人都有其用路權.相對就有負責防範危險的義務
所以涵攝到乘客(如-乘客未繫 ...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我才疏學淺,看不出有何關聯?
不過反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凡駕駛人、職業駕駛人、甚至技工都有專有名詞釋義
行人並未出現有本規則定義云云 所以行人依此可依一般通俗解釋為最廣義路上行走之用路人
那跟後座乘客有何干係?這才是問題所在,我們拭目以待第一個引用此條被駁回得案例啥時會發生^^
也許如開板大大說得,是今年3月1日開始得,所以在這之前相似案例都只看過用業務過失或是過失傷害
送庭審議,倒沒聽過有用過這一條得
原條文第 136 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以下略...
紅色得語病在哪,非專業法律人也看得出來,哈哈..等等修書一封去司法部笑一笑先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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