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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不算公然猥褻罪

引用:
原文由 歐貝泰 於 2010-12-22 09:33 發表
附件一與附件二的新聞,如題。

或許這不算是公然猥褻罪,不過跟一般人的印象不一樣,火車與公車等不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嗎?現在發生這種「鳥」事,雖然無罪,那就歸入光怪陸離篇吧。
火車與飛機等等到底是 ...
這就是檢察官的不是了
為何現在的定罪率會掉的不到七成,當然民眾教育水準提高以及網路流行讓民智大開
所以比較會保護自身權益不會被隨便唬弄也有關係
但不可會諱言的除了法官要進步外,檢察官也要加把勁多用功才是
像這條鳥,只要不見光,了不起就是讓人觀感不佳
那位婦女從縫隙去觀鳥,如果哪個溜鳥大叔反控她妨礙秘密不是更難看!!
其實這要罰他很簡單,用社維法83-2 直接開一張6000元大洋給他就搞定
或是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一定可以搞定他,
而且刑期不輸公然猥褻[六個月到兩年,1萬到6萬罰緩]
所以..唉..真的很無言!!
98年台上判例 男子吳00在廟會場合對2個經過電子花車前方的高中女生
以雙手握住搗痲薯的木搥做出上下套弄動作並以褲襠夾槌子開合摩蹭數次
後來見兩女子快速掩面走避還追上前以言語詢問其中一女是否處女云云
經該兩造父母提告後,吳00辨稱是作出運動手勢非俗稱打手槍手勢,且該場合十分
喧鬧,該兩高中女生不可能聽到他的醉言醉語,但法官認定吳00所作姿勢雖無法
證明公開且淫穢之表現,但實際對該兩位告訴人造成心理影響以及身心不快,
已達性騷擾防治法所列舉之要件,加上犯後毫無悔意,故予以量刑六個月
並須罰款12000元,另外被告民事求償依狀判准

sam 威望 +6 阿家大說的好~!就是變更法條與適用法條的問題
sam大您客氣了 您的見解跟專業的法律人比起來一向不遑多讓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0-12-22 11:01 編輯 ]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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