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列印

特殊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0-10-17 14:46 發表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10/16/deathterrorist2

教授願意原諒死刑犯,但是卻要告網友???

好有趣的思考........
這句話本身的確是很有趣的思考

首先 什麼是原諒?
我不支持廢死
不過我並不覺得支持以其他方式代替死刑就算是一種原諒!
這應該是一種價值觀
廢死並不是就這樣把死刑犯無條件給放了
即使沒有死刑了 其他該付出的代價依然免不了
這樣就算是原諒了嗎?


再來
什麼是言論自由?
常有人說
我不認同你的言論 不過我誓死保衛你說話的權力
然後呢 說完話之後呢?
有很多人覺得既然我有說話的權利  於是可以隨意狗幹一番
我確從來不這樣認為
我是認為 人人都有說話的權利
沒有人可以在沒開口之前被剝奪他說話的權利
不過每一個人也都應該為他說出的話負完全的責任

以這個事件來說  我是支持提告的
甚至只要有類似的個案 我都支持提告
何必那麼多廢言呢
講的話是對是錯 有沒有構成犯法 法院走一趟不就清楚明白了?

我並不認為一個對生命價值觀與他人不同的人就必須變成是笑罵由人的聖人
反過來說 這麼多看似正義的堅定死刑擁護者又是怎麼看對自己的罪行(如果構成)呢?

我們號稱是一個民主 自由 法治的社會
我們怎麼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者呢?
堅定擁護死刑的大多數怎樣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的廢死團體呢?

我反對廢死
不過我支持廢死團體的成員對出口不遜者以法律方式解決!
這不就是一個民主而法治的社會基本的概念嗎?

104師310旅步3營少尉排長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362 於 2010-10-17 16:12 發表


這句話本身的確是很有趣的思考

首先 什麼是原諒?
我不支持廢死
不過我並不覺得支持以其他方式代替死刑就算是一種原諒!
這應該是一種價值觀
廢死並不是就這樣把死刑犯無條件給放了
即使沒有死刑了 其他該 ...
我不認同你的言論 不過我誓死保衛你說話的權力然後呢 說完話之後呢?


對方說完話
自己感覺被汙辱
提出證據[錄音  綠影  證人....]
就可以用法律程序告他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7 16:43 編輯 ]

引用 TOP

個人基本認同36期學長的言論,法治社會本該如此
但是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1.所謂的公論事件,也就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件,可以用捍衛私領域為由發動法律行動?
  這本身就很可議!!學法的人跟學攝影的人有一件可以一起玩的事,就是公領域得權力
  如果這個教授真的這麼脆弱不堪一擊,那他不應該上電視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
  他可以躲在校園、班上、房間或他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言論,那誰都只能尊重他的意見
  但如果上電視發表言論,首先身分已經變成公眾人物而言論也變成可公評的言行
  除非是國罵或是很明顯的人身毀謗攻忤,否則檯面上的公眾人物都是選擇無視應對,
  因為提告祇是代表個人的修養不到家而已,而案件即使檢察官願意起訴,我想法理
  的争點攻防應該還是會在這!!
2.提告在個人的解釋,就是50%的輸贏機會,在公領域的事件,不論輸贏,誰都佔不到
  好處,告人的[贏]從此被同圈的看不起,被告的一但贏只會助長他們氣焰,輸了了
  不起上訴或是更厲害得會以被言論迫害博取同情,這樣的輸贏可謂跟升斗小民的
  境界大不相同,所以..提告與否的拿捏真的不能以同理為証。
3.以網友的言語來說,其實跟人身攻擊真的還有段距離,所以輸贏真的是未定之數
  告一定可以告,就跟性騷擾一樣,只要不舒服就能告,檢察官也一定受理
  我很想看接下來的發展..應該很好笑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17 17:56 發表
但是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1.所謂的公論事件,也就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件,可以用捍衛私領域為由發動法律行動?
  這本身就很可議!!學法的 ...
以我個人對類似案件的感想
所謂的可受公評  
你上面那樣的說詞就很正確
教授敢上電視發表公開談論
自然得接受別人對他言論的批評
好比你說的這句 " 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
甚至引經據典批評他說的話哪裡邏輯不通 哪裡荒謬 這都沒有問題
不過也就僅止於此而已

若是夾雜私人情緒
對教授個人而不是對其言論的 批評 謾罵 詆毀 等等
我想這應該是2回事
太多時候 太多人 會把人與言論搞在一起
人與事分不清楚
於是引發各種紛爭

我之所以支持這類案件提告
也是因為我覺得告的多了
大多數人會因此學會搞清楚人與事
批評言論可以
罵人可不行
一點都不難拿捏的

104師310旅步3營少尉排長

引用 TOP

位居上位的人『說』得很辛苦,底下的基層『幹』得很辛苦,說甚麼完整的配套措施,到頭來還不是浪費社會國家資源。關到死,在監的時候家屬不聞不問,死的時候為了前開始展開死要錢的攻勢,質疑你延誤就醫、凌虐人犯、不當管教、強凌弱等等問題慢慢浮現。反正關到死,不管怎樣豁出去,天天給你玩花樣,更難管教。到不如一顆子彈給他痛快的走,18年後還是條好漢。
最近常有收容人問我,主管依你看會不會百年大赦,我總是笑而不答,心裡想管你大不大赦,反正我們還會再見的。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poweryll 於 2010-10-16 18:57 發表
只同意出子彈錢啦!其他一切免談!
同意學長的看法
不過能用的器官一定要捐的...一點渣渣都不能浪費

引用 TOP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嫌,再度起訴王志煌求處重刑。
這種人碴,早槍斃就不會醬子貽害人間嚕~~~
如今,這人碴又多一條,等待審判,多活些日子,也多浪費糧食,浪費老百姓的納稅錢~~~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1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0 發表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 ...
老哥,這個人早已經死刑定讞了.現在關在牢裡讓我們及受害者家屬供養中.

上次打掉4個,引來歐盟及"人權團體"抗議.所以打完後就縮手了.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0 發表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 ...
他這樣又因為犯了一條罪可以在延後死刑執行,等法院在判了這次獄中殺人事件不知道又要拖多久了,這應該算是技術性殺人吧。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10-19 14:52 發表



老哥,這個人早已經死刑定讞了.現在關在牢裡讓我們及受害者家屬供養中.

上次打掉4個,引來歐盟及"人權團體"抗議.所以打完後就縮手了.
我國槍斃死刑犯
關歐盟鳥事啊
日本也讓歐盟[表示遺憾]啊

歐盟真的講人權嗎???
未必歐

歐盟會員國那些國家
只講自已國家的人權而已
當她們把軍隊派去伊拉克   
阿富汗跟其他貧窮國家
去殺平民老百姓的時候
那些老百姓的人權又在哪呢?

世界各國  國情不同
干涉別國內政
這算蝦米碗糕?
歐盟用免簽證 手段來逼台灣廢除死刑
老子不去那邊玩
總可以ㄅ!!!

引用 TOP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判,為什麼大家就相信這些法官判的死刑?那不是同樣的一群人嗎?那不是同樣的體系嗎?

因為死刑有誤判的可能,所以有人覺得該廢死,就這麼簡單。朱學恆與那群鄉民在幼童被強姦時,大家一起公幹的那些法官,也有機會判人死刑啊!怎麼這些法官判強姦案時是「恐龍」,判死刑時就變成「包大人」了?

引用 TOP

說真的
在這高科技時代
對死刑犯還會有[誤判]
檢調  警察機關
司法體系應該檢討~~~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0 09:52 發表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 ...
小瓜呆大,您說得沒錯,但是小弟的觀點是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強姦犯的,就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殺人犯的,還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正確引用法條,判殺人犯的死刑,這就是法官該做的事情。

所以同一批人,可能恐龍可能英明,可是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下,死刑還是可以繼續存在。
別忘了,獨立審判只是期望,人就是人,有自由心證的部份,所以要用罪証和法律,使得自由心證的範圍,減到最小。
軍法時代有人被誤判,小弟感到萬分悲哀,可是請您就事論事,看看那四十幾位死刑犯的案情證據,那一個是有冤情的,趕緊跟吠死檸檬說,來個包青天式的大翻案,大洗冤,證明有誤判,這樣費死才能慢慢為人民接受。

可是在那之前,這是台灣人民的選擇,將近九成贊成保留死刑。

引用 TOP

通作排大:

我對「廢死」這個議題毫無意見,我只是對朱學恆的做法感到難過。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經由歐盟的外力來體檢一下台灣腐敗僵化的司法體系,結果已被白冰冰、朱學恆這批人搞成了「死刑人生」的八點檔鬧劇,而且還歹戲拖棚。

再次重申,死刑的存廢與原諒無關,即使執行了死刑,社會大眾也沒有一定要原諒這些罪行的必要,廢死的主因就是不相信人有判斷是非且毫不出錯的能力。

講白一點,廢死的主張就跟汽車裝安全氣囊是否應立法一樣。法官誤判的機率應該會比車禍高吧?就算是車禍,安全氣囊要出現保護作用的機率也不見得高吧?還有沒致命車禍卻被安全氣囊炸瞎眼經與撞斷肋骨的案例。

討論死刑存廢,就跟討論是不是要立法強制汽車裝安全氣囊一樣,過度情緒化的去簡化、醜化不同意見者的做法,本來就不該存在。當然,也許朱學恆是將自己定位成藝人,這種討論其實只是他劇本裡的橋段,那麼我就無話可說。

回頭說什麼是誤判

(1)兇手根本無法確定在場。例如火窟雙屍案。

(2)兇手確定在場,但是否犯案存疑。例如華定國弒母案,到底是華玉還是華定國殺的?而且華玉有精神病,他的證詞否採信?

(3)是不是共犯?例如七彩藝苑命案裡的報案者江金根。

法官是人,不是神;很多案子是因為媒體揭露,才有機會被討論。何況「自由心證」,殺人三十多刀沒死,一個法官判殺人,他說你不想殺人,砍一刀兩刀就算了,為何砍這麼多刀?另一個法官卻說要想殺人,一刀就死了,怎麼會這麼多刀還沒死,可見他不想殺人。

死刑就跟核能一樣,要不要廢是從不同角度觀察的結果,社會應多鼓勵理性討論問題的人,而不是附和糾眾圍事的行為。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20 10:52 發表
說真的
在這高科技時代
對死刑犯還會有[誤判]
檢調  警察機關
司法體系應該檢討~~~
報告-工四砲長大.您說到重點
所以要一直進步.這是法律精神所在!!![誤判]都是會發生
因為就像通做排長官說的審判是人為-司法獨立/自由心證是追求那份精神
落實還是要靠程序與制度
刑事訴訟法的用意就是-發見真實/建立公平程序/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避免誤判/減少冤案等等
(所以程序法通常比實體法還來得多/詳盡)
至於怎做就是實務上的問題
小弟覺得管大講的很正確
管大點出一個問題就是用什麼角度去看問題本身
同樣一批人所為不同的事就會出現不同觀點
民眾期待與法律實務/判例通常會有落差
這時候就是民意代表的功能了.台灣法律是大陸法系比較著重成文法
英美法系比較著重-不成文法(判列/習慣)(當然還有很多更深的論述)
要怎讓民眾期待落實在法律實務這通常要政府機關與民意代表共同努力.
至於通作排長官所說的小弟也非常認同
但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會適用法條.
舉例來說-竊盜只能用竊盜去論.不能因為[期待]而判成-搶奪或強盜
差別在哪??就是竊盜-破壞他人對財務的持有以[和平方式]建立自己不法所有
重點在-竊盜是以[和平]手段!!-[和平]-就是趁他人不知不查的時候竊取他人財物
而搶奪或強盜就不是這樣了..搶奪是...趁被害人不備時
..強盜是...抑制他人抵抗意願...等等
差別就是手段不同~!觀察不一樣的犯罪行為進而有不一樣的判決.
強制性交跟與未滿14歲兒童性交也是這樣
不能說因為犯罪事實的手段不一樣而說-法官是恐龍
因為法官只能按造事實去判....
如果判決不符合社會進步與發展.不符合人民對法律信賴
就要靠修法了.所以民意代表的功能這邊就要突顯.
而不能靠閉門造車!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可貴
用制定法律/監督來達成~!!而不是一昧導向批判與謾罵
今年有位朋友考上司法官(跟我同年次)
他說了論點我很贊同.就是-司法官(或司法人員)要像和尚一樣
6根清靜(國家提供良好的薪資條件而司法官的生活就要像和尚一樣儉樸簡單不複雜).
這樣才能汰舊換新淘汰改進司法的亂象.或許這是理想
但是也是民眾期待的事實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