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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夠大的圈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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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7-25 06:48 發表
你說 台灣米過剩  能舉個數字來聽聽嗎?
過剩的話 一包10公斤米 怎麼會340元呢? 還是混過外國米才這個價喔
台灣多數農地不適合種雜糧?  原因? 不要隨便說說啊
C大的這種求實的精神就對了!

我在玩 TRA 很忙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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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07-25 08:13 發表

C大的這種求實的精神就對了!
我在這行業混了這麼多了  雖然不種稻了
還有賣米的親戚  種稻的朋友   收稻米的糧商朋友  
有些資訊 還是聽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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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定要清楚認識一件事:晶圓廠其實是高污染、無機高毒性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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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7-25 06:29 發表

看來這位路人 一點也不瞭解農業的重要性
只是以自身的工商業背景來看這事件
如果你是機器人的話 那就不必談糧食自主的問題
如果你天天都要吃食物  你會希望你的食物 在糧食缺乏的情況下 掌控權在別人的手裡?
糧 ...
軍犬士說的沒錯 荒廢 很少廠商的工業區和廠房 已經很多了
難道不該優先考慮
偶也認為這是重點
苗栗的銅鑼工業區
廠商滿額了ㄇ?
劉縣長非再弄一個工業區不可ㄇ?
天底下最偉大行業
農業  農夫
將農業用地
變更後
要想還原 種糧食
那是不可能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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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特色~人人有地~自己蓋房~自己種.自己要賣.自己要出租.....結果住宅區裡有酒店..農田裡有鐵工廠..
學校附近有汽車旅館......完全自己來...各縣市政府沒有在管~亂!!
~然後要搞蚊子館或是建設就找最好下手的農田便宜行事~~徵收~不管那是否是人家安身立命的依靠或是祖傳之地~
~或許有的後代已經不想辛苦耕種賣掉換錢最好~~可是農地沒了就是損失~
~~政府~~無論是老馬或是各縣市~~有多久沒關心過土地規劃~都市樣貌??還是從未想過?
~~自從有兩黨之爭~選舉重於政策完整的全面規劃!~執政支票重於基礎建設!
~~藍的支票~綠的支票~換!換!改!改!賺!賺!財團有~人民??
~~都有在做~只是亂~只是混!只是應付!浪費!!
~~機場老舊!道路容納不下車流量!橋梁也快大限將至!該做不做~
~~ 蔣 經國爺爺~~會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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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科學園區用地徵收案自規劃到核定也有七年以上了,當初鴻海計畫投資千億建廠,是受到政府鼓勵支持的,前總統陳水扁曾公開宣示承諾說:他(鴻海)要多少就給多少,那位前眾所皆知的前中科局長李界木正也是此案主導作業者,結果現在卻發生少數農民抗拒土地征收,這其中又有某位立委介入承諾這些農民絕不會被徵收,間接鼓勵他們興建農宅,以致農民與縣政府爆發衝突與凱道抗爭情事,中央只得出面緩頰處理,那位縣政治績還不錯小金剛型的苗栗縣太爺頓時像挨了一計大耳光,加諸鴻海前陣子又被某學者批無恥,目前對此投資案有猶豫不前跡象,愈加使得這件事被人為操弄的釜鑿痕跡更為明顯,推斷這其中受害者恐怕已不光只是那些值得同情的農民而已,而且是有理也說不清,上述發言僅屬個人觀察所見而已!

態度:疾風知勁草 板蕩見忠誠
堅持:體能是戰力的根本.意志力是勝利的保証, 戰爭是意志力的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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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皮 於 2010-07-25 10:13 發表
這件科學園區用地徵收案自規劃到核定也有七年以上了,當初鴻海計畫投資千億建廠,是受到政府鼓勵支持的,前總統陳水扁曾公開宣示承諾說:他(鴻海)要多少就給多少,那位前眾所皆知的前中科局長李界木正也是此案主導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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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獵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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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理的事件`最容易見縫插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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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頂"農為國本"的大帽子戴下來```就看一些高手高來高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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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皮 於 2010-07-25 10:13 發表
這件科學園區用地徵收案自規劃到核定也有七年以上了,當初鴻海計畫投資千億建廠,是受到政府鼓勵支持的,前總統陳水扁曾公開宣示承諾說:他(鴻海)要多少就給多少,那位前眾所皆知的前中科局長李界木正也是此案主導作業 ...
這問題在於 群創都說土地不確定需要了  有徵收的必要嗎?
不是要設立廉政署  把這事件拿來當第一刀如何?
但最大的問題在  最後這五公頃 是哪個公司要的
為何非給不可? 周邊土地的開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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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hiachih 於 2010-07-25 07:35 發表

哈~~~阿三大大說的
跟貍魚潭水庫類似
偶親戚的果園就是被徵收
搶種越多  補償越多
`
沒錯``後來有聽一些牡丹區的同學說``果樹賠償是按顆算的```
`
一邊建`一邊鬧`一邊種```印象中一顆似乎是補償3000``搶種10萬棵``就現賺3億```
`
這種數萬株`數萬株的大規模搶種樹苗的`沒有團體支持`沒有背後勢力``我才不信呢``
但是``賺走大錢的``似乎都不是住在當地的原住民``獲得利益的`都是我們這些見獵心喜的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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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 地政、公產管理
科 目: 土地法規概要

四、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土地徵收之地價、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之補償費規定為何?試說明之。(25分)
今年普考就考了土地徵收補償規定,提供給大家參考
這是我應考時寫的答案
答:【土徵條例之補償規定】(一)補償標準確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保地應按比鄰非公保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一般所稱正常交易價格指經由調查當年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所估計之區段地價(二)土地改良物補償(1)建築改良物=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2)農作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三)遷移費補償=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1)土改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依規定自行遷移者另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亦同(2)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3)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4)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5)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四)土地改良費補償=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五)營業損失=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sam 威望 +3 精品答題 2010-07-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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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阿三 於 2010-07-25 10:2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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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獵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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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理的事件`最容易見縫插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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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頂"農為國本"的大帽子戴下來```就看一些高手高來高去了```
事件剛開始時 大家在討論的  不是農地與否的問題
而是土地徵收的問題
法律的規定 讓人民財產失去自主權
別忘了  經濟發展是更大的一頂帽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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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7-25 10:24 發表

這問題在於 群創都說土地不確定需要了  有徵收的必要嗎?
不是要設立廉政署  把這事件拿來當第一刀如何?
但最大的問題在  最後這五公頃 是哪個公司要的
為何非給不可? 周邊土地的開發等等???
這種案件是經過營建署、工共公程委員會審查後奉行政院核定的,豈能任意變更調調整,會遭監察院糾彈的,至於群創與政府之間必然是有正式具法律責任的協議,目前只是暫緩而已,若逕自單方面取消該案,會有法律層面的問題與企業負面形象衍生,政府在未確認群創中止協議前,也根本不能停止開發案的進行,這就是行政院為何在調解中,裁定以公有地與該等農民易地的原因,另者,這些農民若不同意換地,他們持有的土地將會孤困在園區之中,取水灌溉又是問題,反正台灣農工商發展、環保很難平衡,最痛苦的還是不當政治力介入,讓問題更加複雜,受害者永遠是無勢的小國民,不過諸多政治人物不也是我們自己投票選出的,民主政治下的利弊得失難以釐得清。

態度:疾風知勁草 板蕩見忠誠
堅持:體能是戰力的根本.意志力是勝利的保証, 戰爭是意志力的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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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7-25 06:48 發表

你說 台灣米過剩  能舉個數字來聽聽嗎?
過剩的話 一包10公斤米 怎麼會340元呢? 還是混過外國米才這個價喔
拍謝嘿
如果說吃米不知米價
我絕對是這種人
我至少10年不知道米一斤多少了
我只知道一碗白飯10元..

照您這樣說
10公斤米340元算好價麼?
一分地能收幾公斤米阿?
一分地的生產成本大約是多少阿(以種稻米來說)?

104師310旅步3營少尉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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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有一個小小問題
不知哪裡有這樣的資料可查或是哪位軍友有了解

台灣農地佔可用地的比率大約是多少(當然扣掉山之巔海之濱之類的)?
台灣農民佔全台工作人口數的大約百分比?

104師310旅步3營少尉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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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筆記
【土地徵收程序】(1)公聽會並報許可=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2)協議取得=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3)徵收申請=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4)徵收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5)公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6)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7)交付土地=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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