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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南竿通信兵 於 2017-02-13 10:38 發表
請教前期金馬獎長官學長影帝們:
我們那時早已解除戰地政務回復正常地方自治
軍法(陸海空軍刑法)也不再強調前線犯罪加重刑期的宣導
但是說實在上頭老是要我們注意點,尤其通信資安保密條款仍然非同小可
解嚴以前外 ...
75年1月到壽山前送營報到搭船下部隊時,一走到大門階梯旁就看到旁邊豎立一面大牌子,上面大大的寫著:

此地視同前線
前線敵前逃亡唯一死刑!


士兵報到後怕有人逃亡就嚴禁外出,我們預官還被優待讓全連跑步到中山大學及西子灣。
跑過中山大學宿舍時抬頭竟看到一位高中同學背對馬路坐在陽台與人聊天,他因重考還在念大四,跑回來時我大喊他的名字,他沒想到一群軍人跑過還會有人叫他,讓他嚇了一大跳!

[ 本文章最後由 yilitseng 於 2017-02-13 17: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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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防部168師砲兵671營砲二連少尉前進觀測官,駐地太武營區(75.1.24-76.9.1)
預官35期二梯=1500T

引用 TOP

外島加重刑責是因視同前線,採用戰時軍律

國防部列的戰時軍律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 ... mp;Fcode=A012000003

法規名稱:戰時軍律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
第    1    條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適用本軍律。
第    2    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    3    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    5    條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第    7    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第    8    條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第   10    條       
在同一戰線或戰場內,負同一任務時,坐視友軍危殆不為策應赴援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    條       
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
死刑。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13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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