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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資深天兵 於 2010-07-06 08:48 發表
你知道嗎?在美國沒有所謂的宗教詐騙,遇到類似宗教騙財騙色詐欺案件,在法院上都是無罪的,法官只問一件事
當受害人付錢或是獻身給騙子時是被迫或是自願的, 若是回答自願,很抱歉此詐欺案或強暴案便無法成立!
因為
1. ...
資深天兵大
法律裡沒有「宗教詐騙」,但還是有詐騙。被騙當然是志願,不然就是被偷被搶。
台灣與美國的法律其實也都一樣,被害人必須舉證對方有犯意、有犯行;檢察官若採信,就會提起公訴。法律不保障好人,也不保障壞人,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也就是說,在法庭上被害者主張對方的「詐騙」行為,比強調「宗教」更重要。當然啦!如果遇到像侯寬仁那樣會起訴什麼「養小鬼」的檢察官,結果又會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