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06-08 13:36 發表
呵呵.我也感到好奇.
我剛才查了一下陸海空軍刑法.左看右看.好像只有這則條文比較像.
第三十七條(避免職役之詐偽罪)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
學長查的真詳細^^
這一條是故意弄斷自己右手食指或是弄瞎眼睛時適用的,
自殺未遂要用88年修正之前舊法
第八十九條
意圖免除兵役,偽為疾病或自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鄉軍人意圖免召集而為前項之行為者亦同。
其實都是一樣,只差在適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