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老楊 於 2010-05-25 01:20 發表
從前公務員考試依省籍分配的問題,我是沒有特別去研究.但是從歷史的角度去觀察,其實一些偏安的政權都有類似的現象,就某種程度而言,可視為"正常"的現象,這種"正常"是在非常時期之下才會產生的不合理.
比方西晉滅 ...
台灣的此種作法 究竟能不能和各朝代來相比 恐怕得用一篇論文
才能解說的清楚
歷史就是歷史 拿來討論都是許可的 正不正常 要看統治者的心態而定
如果當年政府訂的是-隨政府來台人士給與一定比例的公務員員額 不規定各省份比例
今天批評的聲音就不多了 因為那是照顧弱勢 也和各朝代的作法較類似
各省配額和各省來台人數的部份 還得去查一查 如果沒訂比例 那就是不公平 甚至是圖利了
另外 那個年代 台灣到大陸謀生的人已經很多了
那麼 隨政府回到台灣的這些台灣人呢? 這些人也是弱勢
籍貫是台灣 當然只能按台灣的配額
專科的時候 歷史課是沒課本的 5-6人為一組 仿論文方式訂題目 近代史題材
當年 大家可是把那些剛解禁的話題都搬出來討論了 228 白色恐怖等等的
轉貼網友的文章
現在難考的公務員考試脫穎而出的人還有可依據的能力指標,
但是以前的公務員考試都是「看省籍」,
本省人是很難很難當上公務員的,
領18%特權的就是這些省籍區分下的公務員。
-----------------------
不久以前公務員考試是看省籍的,
三十五個省籍的錄取名額平均分配,
台灣籍的人員永遠就只佔公務員名額的一點點。
其它省籍的人佔絕大部分的名額,
這法律一直到九年前李登輝繼任總統後才讓這法律廢除
~~~~~~~~~~~~~~~~~~~~~~~~~~~~~~~~~~~~~~~~~~~~~~~~~~~~~
http://www.exam.gov.tw/exam_dict/P045_P104.html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
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此項原則,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曾加以具體規定:
一、 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
二、 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為省區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
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但仍得按考試成績 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三、 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
,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
上面第三條的意思就是某省的外省子弟如果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那個省就可以降低錄取標準好讓那個省的外省人能夠錄取,
這個條文大家看在心裡面的感受如何呢?
這種惡法讓外省籍公務員錄取率佔本省人的好幾倍,
這種惡法直到九年前才被李登輝設法廢除。
(該法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自此,有關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正式走入歷史。)
http://www.exam.gov.tw/exam_dict/P045_P104.html
也就是說 那應該是在大陸上的制定的憲法 按省籍人口來區分 並無問題
但 大陸淪陷後 再依此法
假設黑龍江只來五個人 那這五人全上榜的機率是不是最高 公平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