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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相關討論區

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1:56 發表
其實讀兵役法.刑法.軍法都滿好玩的


我來出一個考題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的

張三退伍後連續4年都被教召

請問他還會在收到召集令嗎?
我要回答!

Ans:不會!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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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
我還記得條文......

請學長解惑!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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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2:03 發表
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刑法第 2 9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軍人在平時犯竊盜、詐欺等等普通刑事法律,並不是軍事審判程序,而是一般審判程序

簡單的來說,軍人犯軍事刑法,才經由軍事審判,軍人犯一般刑法,則與平常人的程序完全一樣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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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受教了
多謝北洞六學長的解釋
看來我的書讀的不夠
要繼續加油!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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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9 09:17 發表
張三只有國中畢業學歷

已經當完兵在民國96年以上兵退伍

張三感嘆社會工作不好找

想向後備司令部申請再入營甄選

章三能順利回營嗎??
張三恐怕無法順利回營
因為學歷的緣故

「申請再入營甄選」有條件限制
1.退伍未逾5年
2.年齡在26歲以下
3.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4.未婚......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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