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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相關討論區

當初設立"解惑與互助"就存有幫忙解決的作用,所以應該在"解惑與互助"區裡就可以了吧?!

勝利奠基於戰備           戰備落實於訓練

引用 TOP

兵役法施行法有下列條文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實施)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第二十八條 (點閱召集之實施)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上列條文只有規定退伍後八年內的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的次數、日數,至於年齡沒有規定,我想這可能是因為每個人退伍的年齡不同,所以20歲退伍跟23歲退伍不教召的年齡應該不同.....

兵役法施行法(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F00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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