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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相關討論區

建議二寶兄

要不要開一塊專責兵役相關問題的討論區

畢竟我們這裡是後備軍人俱樂部.難免會有人想詢問相關兵役問題

小弟最近苦研兵役法.體位區分標準.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等等相關法則

想藉此發揮QQ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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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區應該還有位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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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設立"解惑與互助"就存有幫忙解決的作用,所以應該在"解惑與互助"區裡就可以了吧?!

勝利奠基於戰備           戰備落實於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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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擔大擔,鳥抓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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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兵役法六年後沒人問我還在用心苦讀= =

不過刑法這個該不會六年後也沒人問吧@@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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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讀兵役法.刑法.軍法都滿好玩的


我來出一個考題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的

張三退伍後連續3年都被教召

請問他還會在收到召集令嗎?

[ 本文章最後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9 02:53 編輯 ]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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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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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1:56 發表
其實讀兵役法.刑法.軍法都滿好玩的


我來出一個考題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的

張三退伍後連續4年都被教召

請問他還會在收到召集令嗎?
我要回答!

Ans:不會!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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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威爺 於 2008-06-08 02:09 發表



我要回答!

Ans:不會!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 ...
答錯@@"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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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
我還記得條文......

請學長解惑!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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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以四次為限,每
  次不超過20日」。第28條規定點閱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
  。必要時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故退伍後,三十歲以前,如未超
  過此二規定,皆屬合法範圍。


上述第27條規定是依照國防部「列管8年、精選4年」政策所制定的隔年施訓

答案明日揭曉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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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2:03 發表
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刑法第 2 9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軍人在平時犯竊盜、詐欺等等普通刑事法律,並不是軍事審判程序,而是一般審判程序

簡單的來說,軍人犯軍事刑法,才經由軍事審判,軍人犯一般刑法,則與平常人的程序完全一樣

在軍中    沒有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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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威爺有習刑法之精要
連竊盜罪的法條都貼出來囉
真是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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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也以為教召最多4次

直到最近為了回答奇摩知識+

的連續被教召的問題

再去國防部找法條

發現規定已經更改

自本(94)年度起,依國防部「列管8年、精選4年」政策,原隔年施訓已調整為年年施訓,
相對公平性將可大幅提昇。

上面清楚說明隔年教召已經改成年年教召
這也就是說為何94年以後退伍的
老是年年教召QQ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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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爺說的竊盜罪沒錯

但是張三是軍人必須依照軍事法來判定權責

依照軍事法解釋.解釋如下
現役軍人所犯之竊盜罪,若非屬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竊盜罪,亦即於「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外為之,僅應成立刑法之竊盜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軍法機關若受理此等案件,在偵查中,軍事檢察官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三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在審判中,軍事法院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六九條第六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並依同法第一七O條規定,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根據上述解釋張三並非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內為之.所以張三只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
在依軍事審判法的解釋.張三的案件應由普通地院來審理.

做人處事需帶俠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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