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68.88.79.x 於 2010-05-04 11:59 發表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的單行法,不是當年的協防條約,別太自我感覺良好,認為美國絕對會出兵。
美國在台協會 台灣關係法的中譯版本
美國在台協會 台灣關係法的英文版本
請告訴大家,台灣關係法有那一條清楚說 ...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美國的政策如下: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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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gn01247786 於 2010-05-04 12:5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