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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ony 於 2010-08-13 20:27 發表
今天有路過的人.看我部落格有關電梯類文章題目甚麼叫骯髒電梯.說我有提到某家公司保養不良照片.要告我法院見.我在自己部落格寫也犯法.不知如何處理.他是(日盛機電公司)我是寫(日盛謀機電公司)有一樣嗎?各位想想辦法. ...
建議您....
一.刪除部落格的文章
二.當事人"阿棋"是您認識的人...用"一切"的方法..道歉!
三.以後文內不要有人家公司名稱..商標..及任何影射的字眼及圖片影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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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浪花 威望 +5 勇於助人 2010-08-14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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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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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Tony 於 2010-08-13 20:59 發表
當是人阿棋說他有列印下來.逃不了
看我發給您的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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