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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到沒油就偷 4兵連偷3輛

立法院在民國八十八年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建立嶄新的軍事審判制度,而依該法第二三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軍人犯罪審判機關的條文將於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停止適用,加上陸海空軍刑法為訓政時期產物,早已不合時宜,修法工作相當迫切。國防部經十年研修提出修正草案後,法界出身的立委謝啟大、李慶雄、邱太三與軍法局長劉錦安等密集協商,昨天完成三讀。

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四十條則明定意圖脫逃,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可減其刑;攜械逃亡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提供改過回頭機會,至於軍人犯外患罪、瀆職罪、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營區內竊盜、強盜、恐嚇及擄人勒贖等罪,由於事涉社會治安,故由軍法審判,但刑度仍依刑法規定處罰
理論上  這幾個傢伙  [由軍法審判,但刑度仍依刑法規定處罰]

[ 本文章最後由 chiachih 於 2010-01-03 09: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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