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明日記憶 於 2012/03/29 21:05 發表
我也贊成法律上應有其一定的程序,該何時起訴,該何時過追溯期,都應該是明確的,而不應有任何個人好惡夾雜在其中,隨意改變。
但是在感情上,『叛國』這件事卻是讓人幾輩子都無法釋懷的道德瑕疵。就像秦檜在 ...
先說, 我也真的真的很不讚成那那位判國的林姓無恥軍官回國,
但, 台灣和對岸不同的地方, 就是我們的民主, 自由, 如果一昧用對岸中國偽政府, 中國共產黨也是相同殘害那些過去曾經反共的人 ( 六四天安門, 法輪功, 架機投誠者 ), 所以我們也要, 那 ... 也不是不可以的啦,
但是, 政府 ( 法務部 ) 和國防部 ( 或軍法局 ), 總要講出一條法律來, 說明我們中華民國政府這樣是依法有據的ㄚ ...
當年時代背景, 動員戡亂時期, 前線確實有名確的戰地法律, 敵前判逃, 或不聽指揮者, 可就地槍決,
所以遊戲規格是公平的, 逃跑的人, 要冒著被殺頭的風險, 或給各發現值勤衛兵, 給槍殺, 但, 可惜的是 ... 當時還真沒抓到, 還給他無聲無息的給落跑了 ...
明明知道他應該99%是投誠( 因為連旗消失, 作戰計劃書亦不見其蹤 ), 為何國防部或政府還要發給撫卹金給林家領呢 ???
回到正題, 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 ( 先不提台北市政府幫忙強制拆房那件事 ), 這是我們台灣人民共有的驕傲 ( 當然要首先感謝那些為台灣民主而打拼各民主先進們的付出 ), 是不容許法律是憑各人意識( 或民粹, 以民意為風向求 ), 由行政人員, 恣意詮釋,
個人愚見, 一個兩全的方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台灣各地方地檢署, 或金門地檢署, 或國防部軍事檢查署 ) 檢察官可以以當年林為詐死 ( 因為其家人亦確有領撫卹金 ), 正式發佈通緝林為敵前逃亡, 依法追訴期為( 終生通緝, 或 30 年 ), 以林敵前逃亡為唯一死刑(兼顧軍令如山)之罪行,正式發佈全國通緝開始生效 ( 如果現在林為 65 歲, 那就算三十年追訴期完, 林不就 95 歲了嗎 ??? 也不會讓林, 三步五十來吃我們台灣豆腐, 95 歲之後, 也只剩落葉歸根的議題, 那又是另一個人道問題了, 暫先不討論 ) , 這樣不就依法行事, 而不是讓高部長 ( 印像中, 高部長當年好像是當時林轉任金東師馬山連連長判逃前, 已是上尉連長林毅夫的前任直屬營長 ) 以個人之意願來賭上其個人的官帽 ( 如果高部長520不再續任國防部找了呢? 那是不是又要問下一任部長?? 或院長??? 或未來的執政者其意向呢 ? ) ,哪需要為這一位當時判國逃亡人員浪費國家資源討論本案呢?
法律問題, 就用法條來正式執行, 這樣, 台灣才能落實為自由, 民主, 的法治國家, 和對岸有所區隔 ... 那些各職司的檢查官都不坑聲,不全都是失職嗎?
以上, 個人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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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陸軍野戰砲兵 於 2012-03-30 07:20 編輯 ]